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 我国《档案法》的立法动议与过程
1987年6月17日,国家档案局局长韩毓虎同志在第三次全国冶金档案工作会议上,专门介绍了我国《档案法》的立法动议与过程。我国《档案法》立法工作是从1979年开始酝酿准备,1980年,正式组织人员开始草拟,前后用了近7年的时间,才完成了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其间,两次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还多次组织有关同志座谈。1984年6月,经过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长会议讨论。后来,草案再次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修改意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先后修改了30多稿。1987年4月,万里副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讨论《档案法》草案;6月7日,总理把“草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韩毓虎同志还特别提到,在我国古代和我党与新中国历史上,虽有重视档案与档案管理的传统,但制定专门的档案法典尚属首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制定,学习和调研的任务很重,“来之不易”。
2 档案立法与社会环境研究
立法活动与社会发展同步,立法需求一定反映着某种社会需要。档案立法也不例外,必然与社会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目前,在我国档案立法的研究文献中,有关这一方面的却非常少。从1988年到2011年6月的23年间,知网数据库中,题名包含“档案立法”的118篇文献中,只有30篇在文中提及“环境”一词;而专门研究档案立法与社会环境关系的文献,仅1988年张关雄在《山西档案》上发表的《档案立法与社会环境》一篇。张关雄的文章初步探讨了我国《档案法》产生的社会环境、《档案法》的社会特征,及《档案法》对改善我国档案工作社会环境的意义。此后22年间,再无人对档案立法与社会环境的相互关系进行过专门研究。这是档案立法研究的一个缺憾,也是今后档案立法研究中应关注的问题与方向。
3 外国同行眼里的档案立法
1992年,杜梅在《档案工作》上以《罗珀先生谈档案立法》为题,介绍了时任英国公共档案馆馆长的罗珀先生,在率领英国档案代表团对我国进行访问和考察期间,为中国同行所做的题为“档案立法”的演讲。这是公开发表的文献中不多见的介绍外国同行谈档案立法的文章。
罗珀先生的演讲,首先,从宏观的角度论述了档案立法的形式和内容。他说,档案立法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一部法中详细具体地规定国家档案工作的各个方面;一是制定一个总的原则,其中的细节,由档案部门与有关单位共同制定一系列条例、规范和准则来确定。档案立法必须全面、恰当、可行,此外,它还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便适应现实,随时更改。后一种立法方式似乎更受青睐,因为修改某些条例、规范或准则要比修改整部档案法容易得多。
罗珀先生认为,一个国家的档案法究竟应包括哪些内容,取决于该国的宪法及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这涉及各种因素。比如,行政职权的集中或分散程度、公共与私人机构之间的关系等。但总的来说,一部档案法至少应包括下列条款:①确定国家档案馆为法律实体。同时,根据需要确立地方档案部门为法律实体。②明确规定档案部门在国家政府结构中的地位。③明确规定哪些机构受本法的管辖。④明确本法所指的文件材料。⑤明确规定本法管辖的各档案部门和机构的各项职责,等等。
档案法中的许多条款需要有更为详细的条例、规范、准则或简单的行政手段加以补充,应包括以下几项:档案部门(包括各级档案馆和文件中心)内部管理条例;档案人员、保护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培训、资格和晋级规定;现行和半现行文件的形成、保管和鉴定准则,以及永久档案的挑选标准,等等。
最后,罗珀先生还介绍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办的《文件与档案管理计划研究》杂志几年前曾出版过一期档案法规专刊,国际档案理事会会刊《档案》目前也正准备编辑一期档案法规专刊,登载近10年来各国制定和颁布的档案法规。这些反映各国档案立法情况的资料很有价值,不过,归根结底,各国必须找到符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立法形式。
(作者单位:扶沟县档案局 来稿日期:2012-04-12)
1987年6月17日,国家档案局局长韩毓虎同志在第三次全国冶金档案工作会议上,专门介绍了我国《档案法》的立法动议与过程。我国《档案法》立法工作是从1979年开始酝酿准备,1980年,正式组织人员开始草拟,前后用了近7年的时间,才完成了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其间,两次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还多次组织有关同志座谈。1984年6月,经过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长会议讨论。后来,草案再次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修改意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先后修改了30多稿。1987年4月,万里副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讨论《档案法》草案;6月7日,总理把“草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韩毓虎同志还特别提到,在我国古代和我党与新中国历史上,虽有重视档案与档案管理的传统,但制定专门的档案法典尚属首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制定,学习和调研的任务很重,“来之不易”。
2 档案立法与社会环境研究
立法活动与社会发展同步,立法需求一定反映着某种社会需要。档案立法也不例外,必然与社会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目前,在我国档案立法的研究文献中,有关这一方面的却非常少。从1988年到2011年6月的23年间,知网数据库中,题名包含“档案立法”的118篇文献中,只有30篇在文中提及“环境”一词;而专门研究档案立法与社会环境关系的文献,仅1988年张关雄在《山西档案》上发表的《档案立法与社会环境》一篇。张关雄的文章初步探讨了我国《档案法》产生的社会环境、《档案法》的社会特征,及《档案法》对改善我国档案工作社会环境的意义。此后22年间,再无人对档案立法与社会环境的相互关系进行过专门研究。这是档案立法研究的一个缺憾,也是今后档案立法研究中应关注的问题与方向。
3 外国同行眼里的档案立法
1992年,杜梅在《档案工作》上以《罗珀先生谈档案立法》为题,介绍了时任英国公共档案馆馆长的罗珀先生,在率领英国档案代表团对我国进行访问和考察期间,为中国同行所做的题为“档案立法”的演讲。这是公开发表的文献中不多见的介绍外国同行谈档案立法的文章。
罗珀先生的演讲,首先,从宏观的角度论述了档案立法的形式和内容。他说,档案立法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一部法中详细具体地规定国家档案工作的各个方面;一是制定一个总的原则,其中的细节,由档案部门与有关单位共同制定一系列条例、规范和准则来确定。档案立法必须全面、恰当、可行,此外,它还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便适应现实,随时更改。后一种立法方式似乎更受青睐,因为修改某些条例、规范或准则要比修改整部档案法容易得多。
罗珀先生认为,一个国家的档案法究竟应包括哪些内容,取决于该国的宪法及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这涉及各种因素。比如,行政职权的集中或分散程度、公共与私人机构之间的关系等。但总的来说,一部档案法至少应包括下列条款:①确定国家档案馆为法律实体。同时,根据需要确立地方档案部门为法律实体。②明确规定档案部门在国家政府结构中的地位。③明确规定哪些机构受本法的管辖。④明确本法所指的文件材料。⑤明确规定本法管辖的各档案部门和机构的各项职责,等等。
档案法中的许多条款需要有更为详细的条例、规范、准则或简单的行政手段加以补充,应包括以下几项:档案部门(包括各级档案馆和文件中心)内部管理条例;档案人员、保护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培训、资格和晋级规定;现行和半现行文件的形成、保管和鉴定准则,以及永久档案的挑选标准,等等。
最后,罗珀先生还介绍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办的《文件与档案管理计划研究》杂志几年前曾出版过一期档案法规专刊,国际档案理事会会刊《档案》目前也正准备编辑一期档案法规专刊,登载近10年来各国制定和颁布的档案法规。这些反映各国档案立法情况的资料很有价值,不过,归根结底,各国必须找到符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立法形式。
(作者单位:扶沟县档案局 来稿日期:2012-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