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法庭的实践现状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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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法院的科学发展因为基层法院的案多人少以及涉诉信访等问题受到影响,乡镇一级的纠纷已成为目前我国社会纠纷解决和维稳的关键环节。2009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行社会法庭试点工作,依靠社会力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法院之外和诉讼之前,这一创新工作机制在全国各界引起强烈反响。四年时间过去了,社会法庭在河南的实践让大家看到了突出效果,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解决。
  【关键词】社会法庭;现状;问题;措施
  社会法庭与法院的预立案制度和人民调解组织相结合,与信访、综合治理相统一,是诉讼外解决矛盾调处纠纷的社会调解组织,它主要处理婚姻家庭、宅基、相邻权、农村土地承包、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
  一、社会法庭实施情况及效果
  (1)社会法庭由“社会法官”构成。“社会法官”并非真正法袍加身的法官,通常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村干部、大学生村官、离退休教师以及德高望重的长辈等人员充任。截至2012年7月底,河南省共选任社会法官33262名,其中常驻社会法官8260名,累计调处各类纠纷80563件。(2)社会法庭的现实效果。随着社会转型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以河南法院为例,每年受理案件都在50万件左右,许多基层法院法官年人均办案都在200件以上。社会法庭借助社会力量过滤纠纷,不但降低成本,而且从源头上疏导社会矛盾、分流诉讼压力,化解基层民间纠纷,既便利了群众,也减轻了法院的压力。(3)社会法庭的政治效果。解决好农村、农民问题已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政治任务。随着农民进城务工、生产生活方式发生巨大变化,法院受理的大部分民事纠纷,包括群体性事件与生产关系变革有深刻关系。在地方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乡镇一级设置社会法庭,由当地具有很高社会威望的人基于熟人社会的“情理”来化解纠纷,当事人心理更易于接受和彻底地化解矛盾纠纷。(4)社会法庭的社会效果。公民法律意识日渐成熟,诉讼虽已成为社会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但诉讼无法解决一切社会纷争。司法救济并非第一道防线,公民法律意识的越位必将加剧人际关系的冲突,不利于社会和谐。社会法庭所倡导的“以人为本,以和为贵”不仅契合传统法律文化精神,而且有助于唤醒社会民众节约司法资源的意识,当事人通过社会法官平等地对话达成共识,不仅避免矛盾升级,而且促进诚信社会的构建。(5)社会法庭的法律效果。社会法官凭借自身声誉、智慧和人格魅力,以快捷、便利、便民的方式调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和财产权益纠纷,更贴近群众和洞悉民情,起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民间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当事人法庭上互不相让,往往导致“一场官司十年仇”,既影响社会和谐,也制约经济发展。社会法官依照乡规民约,风俗人情,创造性地依法调处矛盾纠纷,不仅方法灵活、方便快捷和富有弹性,而且有效缓解立案、诉讼等难题,法律效果明显。(6)社会法庭的特色效果。社会法庭的特色在于,它有“法庭”之名,而无“公堂”色彩,社会法庭广泛吸纳民间优秀调解员、社会志愿者等社会资源,坚持以人为本,人性化、多元化地解决矛盾纠纷,根据当事人性格特点,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经过深入浅出的“唠家常”式调解,使当事人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更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意愿。
  二、社会法庭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社会法庭从实施到现在已经过去四个年头,社会法庭数量以及解决纠纷数量令人欣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社会法官调处纠纷无统一的规范。社会法官调解处理纠纷过程中,并不具备法官的办案权利。因此,社会法官结案后,当事人一旦反悔或自动履行后反悔,容易造成调解工作前功尽弃。在社会法庭达成的调解协议,经过法院审查确认后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力,而目前我国法律未赋予法官之外的人更大的调解主动权。此外,社会法庭一般只有1-2名社会法官,当事人没有选择社会法官调处纠纷的余地,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回避请求权,这也不利于社会法官发挥更大的潜能。其次,社会法庭缺乏社会联动保障机制。受人、财、物等条件限制,对社会法官缺乏有效的选任、培训、考核等管理办法,大部分社会法官都是普通群众,无法保证其来源广泛性;社会法官在工作期间因调处纠纷而被克扣或变相克扣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的情形时有发生,也严重影响了社会法官工作积极性。最后,“社会法庭”达成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待确认。2002年11月11日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次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中也有明确规定。而“社会法庭”由于其定位模糊,即非人民调解协议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调解协议,通过“社会法庭”调解达成的协议,其效力目前尚未有任何法律予以明确。这为当事人反悔减少了法律上的障碍,必将增加诉累,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完善社会法庭工作机制的对策
  (1)规范社会法庭处理纠纷的程序。人民法庭在加强对社会法庭的业务指导,对新选任的社会法官进行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其处理纠纷能力和程序意识。可以建议立法规定婚姻家庭、赡养、继承、宅基、相邻权、农村土地承包、等一类民事纠纷有前置程序,由社会法庭先行处理此类民间纠纷。在实践中探索总结出经验,由法律赋予社会法官更多的调处主动权。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社会法庭更应强调自身特点和优势(非正式、非对抗、非职业化、非简单法律适用等),突出其民间性和非正式性,体现调解优先的价值和特色。(2)建立社会法庭联动保障机制。社会法庭应自觉接受地方党委领导、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人民法院、政府等有关部门应加大社会法庭经费的保障力度,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对“社会法官”的工作量和业绩进行考评。及时解决社会法官因调处纠纷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保证社会法庭的顺利的开展工作。注意吸收社会各阶层人员,从教师、团委、农民工等群体中选任社会法官,体现出社会法官来源的广泛性。全面加强社会法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建立社会联动保障机制,保证社会法官在参加培训和调处纠纷期间,不被克扣或变相克扣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免除社会法官的后顾之忧。(3)加强社会法庭的法律宣传。使广大百姓更加了解社会法庭工作,营造有助于社会法官开展工作的法律环境和舆论氛围。社会法庭的推广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的支持,特别是大力加强农村法律文化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对法律的情感和需求。加强与媒体的联系和沟通,正确引导舆论方向,广泛宣传社会法庭的积极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选取典型案例在乡村、社区公开调处,引导群众踊跃参与,让社会 法庭深入人心。此外,社会各界对社会法庭应给予更多关心支持,使社会法官认识到自身价值,激励社会法官积极性。
  四、结语
  社会法庭不仅是顺应当前中国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新生事物,而且是顺应国情、省情、民情的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从更长远的历史发展角度来看,社会法庭将最终成为乡级社会自治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社会需要所决定的,联系群众、贴近群众、化解矛盾,是大众接近正义的一扇窗,而不是大众眺望正义的一堵墙。
  参 考 文 献
  [1]《社会法庭:化解矛盾的河南创造》.河南法制日报.2009-11-2
  [2]王福华.中国调解体制转型的若干维度[J].法学论坛.2010(6)
  [3]王婧.社会法庭的乡村实践[J].中国新闻周刊.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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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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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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