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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不断开放的资本市场,使得越来越多的城市商业银行陆续成为上市公司,同时也为上市城商行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和治理效率的提高奠定了制度性基础。事实上,困扰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向上向前发展的关键原因之一就是公司治理问题。当然随着商业银行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城商行的公司治理也不断加强改善,但是其治理的有效性仍然不容乐观。本文从公司治理的基本概念及其在商业银行的实际操作出发,结合我国城商行的基本情况,分析并找到我国农商行公司治理中的一些问题,并提出改善或解决问题的对策,用来为我国的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效性的提高提供借鉴。
关键词:城市商业银行 上市 公司治理 有效性
如今,城市商业银行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在金融领域发挥着关键的作用。与此同时,由于城市商业银行有着各种特殊的优势,在公司治理方面而取得了可喜的成效,成为金融业界的一颗新星。但是,市场变化莫测,倘若城商行的公司治理建设不能与时俱进,这将成为其持续发展下去的难题。所以,分析并找到我国城商行公司治理中的一些问题,并提出改善或解决问题的对策具有莫大的意义。
对于公司治理的概念的制定,各界人士们的表述都有所差异,大体来看,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良好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即清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三会一层”权责的构想,建立以其为主体的组织架构;二是相对完善的制度安排,包括信息披露,激励和约束机制,科学、高效的决策等。
一、城市商业银行有效公司治理的基本内涵在于:
(1) 公司治理各主体应坚决履行自身职责。
(2) 公司治理各主体应该彼此独立、相互制约。
(3) 委托代理关系清晰明确,合理制衡。
(4)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不断提升绩效。
二、城商行公司治理问题所在
自从2003中国银监会成立以来,银行业公司治理问题就受到高度重视, 4月28日运营后又陆陆续续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办法指导银行机构公司治理工作。各城市商业银行也严格遵从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要求来改善自身的公司治理,但我国城商行在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上还存在很大不足,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 股东制衡作用薄弱
股权集中的现象在我国各大城市商业银行中普遍存在。由于城商行是通过地方政府、中小企业发起入股在原城市信用社的基础性上建成,地方政府的持股比例普遍较高,造成本该存在的股东制衡几乎销声匿迹。
(二) 董事会职能作用发挥不够
所谓的独立董事事实上并不“独立”。董事会的在日常经营决策中独立性不能显示。董事会成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差强人意。
(三) 监事会监督职责的履行艰难
按照监事会的职权规定,其可以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的管理活动, 行使对董事会以及行长违法行为的制止权,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离任审计权等,总的来说,监事会就是行使对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监督权。实际中,我国各个城商行的现状基本都是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没有建立或者并不健全,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使监事会能够得到充分的信息从而对银行的各项财务指标、运营状况及风险程度进行足够的了解,因此,监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
(四) 激励机制不合理
1. 激励的方式太少,动力不足,效果不好。
2. 绩效考核体系的设计不合理不科学。
3. 约束机制刚性不足。
(五) 对董事或监事的绩效评价体系未建立
目前,我国的绝大多数城商行都没有建立对董事会、监事会整体和个人的绩效评价标准和体制,董事会和监事会也不对其成员履行职责的个人绩效进行考核,也就没有绩效考核结果用以依据,所以就难以对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进行奖惩,对董事和监事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也就难以发挥,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也就了无意义。
三、提高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效性的策略
(一) 调整完善相关的银行监管法规政策
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其独特性与新兴性存在,上级监管部门和银行自身部门应该借鉴国外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经验,摸索和制定一些的规章制度,鼓励我国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参考和遵守其他国家银行经营经验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各具特色的公司治理。不断加强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效性的提高。
(二) 设立大股东的行为规范准则
首先,我们要明确大股东的定义,他并不是指持股最多的那个股东,大股东不仅是地方政府,也包括其他持股较多的股东。因此,制订商业银行大股东监管条例,明确其责任义务、规范其行为,清晰城商行公司治理内设机构的不同权责标准和范围,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和城市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都是大有裨益的。
(三) 以董事会为核心,促进公司管理
普遍来看,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大股东的股权不断被稀释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股权结构也会多元化和分散化,城市商业银行必须适时调整自己的管理模式,顺应市场发展,将管理的重心转移到董事会,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四)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城市商业银行要尽快建立起包括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绩效评价体系、董事(监事)会自身以及所有员工、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体系。一是要实现薪金与绩效考评挂钩;二是要实现物质激励与精神荣誉奖励相结合;三是体现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相结合;最后,也要实施适当的惩罚,奖惩结合。
(五) 加快市场建设步伐,發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
具体来说有以下三方面:一方面是要积极支持各项条件达标的城市商业银行上市融资。另一方面是加快债券市场的发展,允许合适的城市商业银行公开发行金融债券。第三方面是加快董事、经理人市场的建设。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和各个高层之间的协作与制约。
(六)发挥地方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发展中的引路人和裁判员作用
作为一大股东的地方政府应当认清自己在城市商业银行中发挥的作用,明确自己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资本所有人的划分,选聘具有专业技能高管人员来促进城商行的健康发展。(作者单位:包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
参考文献:
[1]史生丽.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特殊性的分析[J]企业经济2007(6)
[2]陈进忠.国有商业银行上市与银行治理改革[J]中国金融家2005(6)
[3]洪正.论银行业公司治理的特殊性[J]经济评论2006,(6).
[4]张鑫,史安娜。商业银行的特殊性与公司治理研究[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5(5)
关键词:城市商业银行 上市 公司治理 有效性
如今,城市商业银行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在金融领域发挥着关键的作用。与此同时,由于城市商业银行有着各种特殊的优势,在公司治理方面而取得了可喜的成效,成为金融业界的一颗新星。但是,市场变化莫测,倘若城商行的公司治理建设不能与时俱进,这将成为其持续发展下去的难题。所以,分析并找到我国城商行公司治理中的一些问题,并提出改善或解决问题的对策具有莫大的意义。
对于公司治理的概念的制定,各界人士们的表述都有所差异,大体来看,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良好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即清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三会一层”权责的构想,建立以其为主体的组织架构;二是相对完善的制度安排,包括信息披露,激励和约束机制,科学、高效的决策等。
一、城市商业银行有效公司治理的基本内涵在于:
(1) 公司治理各主体应坚决履行自身职责。
(2) 公司治理各主体应该彼此独立、相互制约。
(3) 委托代理关系清晰明确,合理制衡。
(4)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不断提升绩效。
二、城商行公司治理问题所在
自从2003中国银监会成立以来,银行业公司治理问题就受到高度重视, 4月28日运营后又陆陆续续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办法指导银行机构公司治理工作。各城市商业银行也严格遵从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要求来改善自身的公司治理,但我国城商行在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上还存在很大不足,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 股东制衡作用薄弱
股权集中的现象在我国各大城市商业银行中普遍存在。由于城商行是通过地方政府、中小企业发起入股在原城市信用社的基础性上建成,地方政府的持股比例普遍较高,造成本该存在的股东制衡几乎销声匿迹。
(二) 董事会职能作用发挥不够
所谓的独立董事事实上并不“独立”。董事会的在日常经营决策中独立性不能显示。董事会成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差强人意。
(三) 监事会监督职责的履行艰难
按照监事会的职权规定,其可以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的管理活动, 行使对董事会以及行长违法行为的制止权,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离任审计权等,总的来说,监事会就是行使对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监督权。实际中,我国各个城商行的现状基本都是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没有建立或者并不健全,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使监事会能够得到充分的信息从而对银行的各项财务指标、运营状况及风险程度进行足够的了解,因此,监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
(四) 激励机制不合理
1. 激励的方式太少,动力不足,效果不好。
2. 绩效考核体系的设计不合理不科学。
3. 约束机制刚性不足。
(五) 对董事或监事的绩效评价体系未建立
目前,我国的绝大多数城商行都没有建立对董事会、监事会整体和个人的绩效评价标准和体制,董事会和监事会也不对其成员履行职责的个人绩效进行考核,也就没有绩效考核结果用以依据,所以就难以对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进行奖惩,对董事和监事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也就难以发挥,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也就了无意义。
三、提高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效性的策略
(一) 调整完善相关的银行监管法规政策
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其独特性与新兴性存在,上级监管部门和银行自身部门应该借鉴国外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经验,摸索和制定一些的规章制度,鼓励我国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参考和遵守其他国家银行经营经验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各具特色的公司治理。不断加强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效性的提高。
(二) 设立大股东的行为规范准则
首先,我们要明确大股东的定义,他并不是指持股最多的那个股东,大股东不仅是地方政府,也包括其他持股较多的股东。因此,制订商业银行大股东监管条例,明确其责任义务、规范其行为,清晰城商行公司治理内设机构的不同权责标准和范围,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和城市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都是大有裨益的。
(三) 以董事会为核心,促进公司管理
普遍来看,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大股东的股权不断被稀释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股权结构也会多元化和分散化,城市商业银行必须适时调整自己的管理模式,顺应市场发展,将管理的重心转移到董事会,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四)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城市商业银行要尽快建立起包括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绩效评价体系、董事(监事)会自身以及所有员工、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体系。一是要实现薪金与绩效考评挂钩;二是要实现物质激励与精神荣誉奖励相结合;三是体现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相结合;最后,也要实施适当的惩罚,奖惩结合。
(五) 加快市场建设步伐,發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
具体来说有以下三方面:一方面是要积极支持各项条件达标的城市商业银行上市融资。另一方面是加快债券市场的发展,允许合适的城市商业银行公开发行金融债券。第三方面是加快董事、经理人市场的建设。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和各个高层之间的协作与制约。
(六)发挥地方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发展中的引路人和裁判员作用
作为一大股东的地方政府应当认清自己在城市商业银行中发挥的作用,明确自己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资本所有人的划分,选聘具有专业技能高管人员来促进城商行的健康发展。(作者单位:包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
参考文献:
[1]史生丽.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特殊性的分析[J]企业经济2007(6)
[2]陈进忠.国有商业银行上市与银行治理改革[J]中国金融家2005(6)
[3]洪正.论银行业公司治理的特殊性[J]经济评论2006,(6).
[4]张鑫,史安娜。商业银行的特殊性与公司治理研究[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