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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近年来一些行政执法单位利用职权,凭借行业垄断地位等有利条件大肆索取、收受被查处对象贿赂,所酿成的单位受贿案不少,但对此类案件定罪科刑的却少见。此类案件,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对违法经营的商家,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起到推波助澜、助纣为虐的作用。发生在海南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单位受贿一案,便是一起典型的凭借特权大肆受贿、有章不循、私设账户的单位腐败案件。
此案由海口市检察院侦查终结,交由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03年12月1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海南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单位受贿罪成立,判处被告人(单位负责人)周锦国有期徒刑7个月,判处被告单位海南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罚金1万元。
利令智昏 违章行事乱纲纪
2003年2月,海口。
一起不寻常的举报线索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2003年春节刚过,海南省检察院接到一封举报信,称海南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队长周锦国有经济问题,涉嫌贪污犯罪。依据案件管辖,举报线索很快转给了海口市检察院审查。
是年3月7日,初查工作紧锣密鼓地开始了,结果发现海南省工商局旗下的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有涉嫌单位受贿的犯罪事实。对于这样一起海南首例涉嫌单位受贿案,海口市检察院果断决定:立案侦查。2003年6月9日,海南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直接主管人,犯罪嫌疑人周锦国被决定逮捕。
紧接着办案人员,询问经济检查总队的有关人员,提取海南省工商局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扣押财物管理规定后得知,原来,被告单位海南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是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并受其委托具体从事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处级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按规定,从罚没款的提留部分中解决。
经济检查总队的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是依法查处海南省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业垄断、商标侵权、虚假广告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非法传销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
与此同时,海南省工商局对系统资金管理也有明确规定:所有资金收支活动都要通过银行结算办理,本系统各独立核算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省工商局对局下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也有规定:局机关下属单位均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单位的负责人为单位财务责任人;各单位只限设一个基本户,多头设户以“小金库”论处,所有资金的收支要纳入财务会计账目内核算反映,不准搞账外账,各单位的收费收入和经费收入要合法,资金来源要正当。
然而,以周锦国为队长的海南工商经济检查总队,为了小集体的经济利益,反其道则行,利令智昏,将海南省工商局的有关规定置之度外,干起了执法犯法乱纲纪的勾当。办案人员发现,海南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在周锦国任队长期间,2000年9月至2002年9月,私设账外账,利用行政执法之便,多次非法收受被查处单位和个人财物,对给予财物的被查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立案查处等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或已作出处罚决定而不严格执法,所收受的款项主要从账外账上收支,用于其单位发放补助、招待费、办公费用等支出。
据统计:在周锦国任经济检查总队队长的两年中,先后多次向所辖的67家单位及16名个人收受“赞助款”,总共74万余元。不过法院依据辩护人的意见,依据被告单位是依法成立的行政执法单位,其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财政却不予拨款解决,只从财政返还的罚没款的提留中解决,致使被告单位的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不足,是造成被告单位受贿的一个重要原因,鉴于此,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认定海南工商经济检查总队利用行政执法之便,多次非法收取被查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5.9万元。
玩弄权术 利用特权狂敛财
有道是,权力一旦和金钱结为孪生兄弟,权力就堕落了。
按说国家对工商行政执法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有时法规只是一纸空文,并无实质的权威。一些人奉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不是国家法规和国家利益,而是执法人员手中的权力。在他们的心目中,工商执法的“现管”远远大于国家制定颁布的工商行政法。违法后罚与不罚,罚多罚少,只是工商执法人员一句话的问题。
请看事实:那是2000年11月,海南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在市场执法检查中,以海口旺达汽车配件总汇销售的商品没有商标、是假冒商品为由,当场扣押了一批汽车配件商品,并要求交4万元保证金听候处理,否则查封商行不让营业。情急之下,这家商行老板向朋友借了4万元交给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要求从宽处理,经检总队只是在扣押清单上注明旺达汽配4万元,而没有给当事人开收款收据。之后经检总队的执法人员见商行老板态度尚好,随即把扣押的违规物品全部归还并收回扣押清单,所收的4万元,作赞助款记入经检总队账外账收支,而对旺达汽配商行的违规行为以罚代处不了了之了。
2001年8月的一天,海南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在查处工商违法事件的过程中,以涉嫌销售“三无”产品及标价不明为由查扣琼海市伟华贸易有限公司约20余万元的摄像机、手表等商品及现金2.5万余元,执法人员声称需罚款10万至20万元。2001年9月,琼海伟华贸易有限公司老板王文伟找到总队长周锦国,提出“赞助”6万元给经检总队,并恳求手下留情日后再行感谢。周锦国满心欢喜,当即同意。王文伟凑够6万元交给经检总队,之后,经检总队对该公司的工商违法行为不作出处罚决定,所扣的违规商品也全部退还给当事人,所收取琼海伟华贸易有限公司的6万元作为赞助费记入账外账,后来此款转经检总队的行政账户开支。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就这样,周锦国领导下的海南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名曰执法,实则是在亵渎法律,利用特权捞钱财,助长了违法经营商家的气焰。难怪群众议论:让这样的工商经济检查总队来规范市场秩序,只能起到助纣为虐的作用。
只罚不打 假劣商品尚猖狂
很显然,因为海南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有行政罚款权在手,几乎天天跟钱财打交道,如果仅仅按照各种规定规规矩矩开票罚款,捞到的“油水”自然是有限的。再说,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只是喊喊而已,不可真打,要是打光了,还要我们经济检查总队干什么?只要对方暗地里“上贡”,上得多,上得足,作奸犯科也就睁一眼闭一眼算了。该处罚的不处罚,早处罚的晚处罚,甚至通风报信,也是可以的。
2000年10月,海南绿岛农资有限公司将一批俄罗斯生产的化肥掺进挪威生产的“海德鲁”牌化肥。并以“海德鲁”牌硫酸钾复合肥的名义进行销售。谁料,没过几日,被海南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省生产资料公司联合执法时查获。
对于这样的一起坑农害民、以次充好的化肥案,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是严肃作出处理,及时下达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海南绿岛农资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6万余元,并没收660袋硫酸钾复合肥。
绿岛农资有限公司接到处罚决定,便找人开始活动,要求从轻处罚,总队长周锦国灵机一动,想出一个两全齐美的金点子。他提出,缴纳罚款10万元,并送给经检总队3万元作为赞助费即可了结此案。两项相加不过13万元,总的算来少花3万余元,如此好事,何乐不为,于是,绿岛农资有限公司欣然同意。之后,及时缴纳了罚款,并遵照旨意,孝敬了总队3万元。
据知情者披露,被没收的掺杂的化肥,几经周折,又落到了农村市场,后来又流落到农民手里。难怪这假冒伪劣商品屡打屡有,打而不死,原是打假者扮演了假冒伪劣商品的保护伞。
对违法经营的单位如此执法,对个体违法经营,也是大开绿灯。
2001年1月海南省工商经检总队到海南省粮食饲料公司位于东方洋的第五仓库进行工商执法检查,查获租用仓库的个体户陈平昌销售过期大米80多吨,价值10多万元人民币,对违规商品全部就地封存,经检总队声称要对其罚款10万元人民币,否则封存的大米将被拍卖。陈平昌要求经检总队从宽处理,经检总队的人要求陈平昌给经检总队赞助6万元,这事就算了结,不再处理。陈平昌将6万元交到省工商经检总队。经检总队将陈平昌的6万元以赞助款记入行政账户收支。之后,经检总队对陈平昌销售过期大米的工商违法一事不再作任何处理。
常言道: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80多吨保质期已过的大米陈平昌照售不误,送出的6万元,也不能白送,最终还得从80吨大米里赚回来。
多花钱买过期大米的,不是消费者,还能是谁呀?人们心里明白,是谁在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是商家?不!是管商家的经济检查总队。
大案告破 从严执法乃根本
这起发生在海南省行政执法队伍中的腐败大案在社会上反映强烈,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毫无疑问,看到这样行政执法单位的腐败大案,老百姓心里是非常愤怒的。这是因为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们越来越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美好愿望,寄托在神圣的法律和法律者身上。执法队伍出现这样的腐败现象,对老百姓的期望绝不仅仅是一种打击。加之,近年来党中央一再要求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对司法和行政执法队伍的检查和整顿一直抓得很紧。在这样严肃政纪的廉政风暴面前,依然有人照贪不误,疯狂敛财,怎不令老百姓为他们的利令智昏痛恨于心?
翻阅这起单位受贿案的卷宗,记载着这样的详情,海南省工商局对系统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各独立核算单位只限设一个基本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资金的收支要纳入财务会计内核算反映,不准搞账外账,各单位的收费收入要合法,各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为单位财务责任人。然而,事实上海南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在周锦国任队长期间,私设账外账,在工商行政的执法过程中,多次非法收受被查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财物。所收受的款项从账外账上收支,由此看出,发案原因之所在。
人们知道,法律要发挥匡扶正义、制裁邪恶的作用,必须有强大的执行力度,有条文规定没有执行行为,或者执行不彻底,法律要么是废纸一堆,要么无关痛痒。像海南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是法律规定的直接执行者。现在的问题是,像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单位受贿案,说到底是不严格执法所致。正所谓己不正焉能正人,进而才有了“糖衣炮弹”的攻击,单位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地陷进去了,把非法弄来的钱作为单位发放补助、招待费、办公费等支出,几乎是人人得利。一得利,你好我好大家都好,至于老百姓饱受假冒伪劣商品之苦,市场竞争不公平导致外来投资商望而却步的恶果,那就一概不管了。
事实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54种罪名中占了80%,如果说司法腐败是以危害的严重性让人感到愤慨,那么行政执法腐败却是以危害的普遍性让人触目惊心。
当前,如何强化行政执法机关的形象,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如何加强执法机关内外监督制约管理机制,克服自身腐败,这既是人民群众所拭目以待的,更是执法机关应严肃对待和亟待解决的课题。
此案由海口市检察院侦查终结,交由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03年12月1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海南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单位受贿罪成立,判处被告人(单位负责人)周锦国有期徒刑7个月,判处被告单位海南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罚金1万元。
利令智昏 违章行事乱纲纪
2003年2月,海口。
一起不寻常的举报线索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2003年春节刚过,海南省检察院接到一封举报信,称海南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队长周锦国有经济问题,涉嫌贪污犯罪。依据案件管辖,举报线索很快转给了海口市检察院审查。
是年3月7日,初查工作紧锣密鼓地开始了,结果发现海南省工商局旗下的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有涉嫌单位受贿的犯罪事实。对于这样一起海南首例涉嫌单位受贿案,海口市检察院果断决定:立案侦查。2003年6月9日,海南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直接主管人,犯罪嫌疑人周锦国被决定逮捕。
紧接着办案人员,询问经济检查总队的有关人员,提取海南省工商局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扣押财物管理规定后得知,原来,被告单位海南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是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并受其委托具体从事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处级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按规定,从罚没款的提留部分中解决。
经济检查总队的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是依法查处海南省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业垄断、商标侵权、虚假广告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非法传销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
与此同时,海南省工商局对系统资金管理也有明确规定:所有资金收支活动都要通过银行结算办理,本系统各独立核算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省工商局对局下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也有规定:局机关下属单位均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单位的负责人为单位财务责任人;各单位只限设一个基本户,多头设户以“小金库”论处,所有资金的收支要纳入财务会计账目内核算反映,不准搞账外账,各单位的收费收入和经费收入要合法,资金来源要正当。
然而,以周锦国为队长的海南工商经济检查总队,为了小集体的经济利益,反其道则行,利令智昏,将海南省工商局的有关规定置之度外,干起了执法犯法乱纲纪的勾当。办案人员发现,海南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在周锦国任队长期间,2000年9月至2002年9月,私设账外账,利用行政执法之便,多次非法收受被查处单位和个人财物,对给予财物的被查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立案查处等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或已作出处罚决定而不严格执法,所收受的款项主要从账外账上收支,用于其单位发放补助、招待费、办公费用等支出。
据统计:在周锦国任经济检查总队队长的两年中,先后多次向所辖的67家单位及16名个人收受“赞助款”,总共74万余元。不过法院依据辩护人的意见,依据被告单位是依法成立的行政执法单位,其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财政却不予拨款解决,只从财政返还的罚没款的提留中解决,致使被告单位的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不足,是造成被告单位受贿的一个重要原因,鉴于此,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认定海南工商经济检查总队利用行政执法之便,多次非法收取被查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5.9万元。
玩弄权术 利用特权狂敛财
有道是,权力一旦和金钱结为孪生兄弟,权力就堕落了。
按说国家对工商行政执法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有时法规只是一纸空文,并无实质的权威。一些人奉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不是国家法规和国家利益,而是执法人员手中的权力。在他们的心目中,工商执法的“现管”远远大于国家制定颁布的工商行政法。违法后罚与不罚,罚多罚少,只是工商执法人员一句话的问题。
请看事实:那是2000年11月,海南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在市场执法检查中,以海口旺达汽车配件总汇销售的商品没有商标、是假冒商品为由,当场扣押了一批汽车配件商品,并要求交4万元保证金听候处理,否则查封商行不让营业。情急之下,这家商行老板向朋友借了4万元交给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要求从宽处理,经检总队只是在扣押清单上注明旺达汽配4万元,而没有给当事人开收款收据。之后经检总队的执法人员见商行老板态度尚好,随即把扣押的违规物品全部归还并收回扣押清单,所收的4万元,作赞助款记入经检总队账外账收支,而对旺达汽配商行的违规行为以罚代处不了了之了。
2001年8月的一天,海南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在查处工商违法事件的过程中,以涉嫌销售“三无”产品及标价不明为由查扣琼海市伟华贸易有限公司约20余万元的摄像机、手表等商品及现金2.5万余元,执法人员声称需罚款10万至20万元。2001年9月,琼海伟华贸易有限公司老板王文伟找到总队长周锦国,提出“赞助”6万元给经检总队,并恳求手下留情日后再行感谢。周锦国满心欢喜,当即同意。王文伟凑够6万元交给经检总队,之后,经检总队对该公司的工商违法行为不作出处罚决定,所扣的违规商品也全部退还给当事人,所收取琼海伟华贸易有限公司的6万元作为赞助费记入账外账,后来此款转经检总队的行政账户开支。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就这样,周锦国领导下的海南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名曰执法,实则是在亵渎法律,利用特权捞钱财,助长了违法经营商家的气焰。难怪群众议论:让这样的工商经济检查总队来规范市场秩序,只能起到助纣为虐的作用。
只罚不打 假劣商品尚猖狂
很显然,因为海南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有行政罚款权在手,几乎天天跟钱财打交道,如果仅仅按照各种规定规规矩矩开票罚款,捞到的“油水”自然是有限的。再说,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只是喊喊而已,不可真打,要是打光了,还要我们经济检查总队干什么?只要对方暗地里“上贡”,上得多,上得足,作奸犯科也就睁一眼闭一眼算了。该处罚的不处罚,早处罚的晚处罚,甚至通风报信,也是可以的。
2000年10月,海南绿岛农资有限公司将一批俄罗斯生产的化肥掺进挪威生产的“海德鲁”牌化肥。并以“海德鲁”牌硫酸钾复合肥的名义进行销售。谁料,没过几日,被海南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省生产资料公司联合执法时查获。
对于这样的一起坑农害民、以次充好的化肥案,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是严肃作出处理,及时下达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海南绿岛农资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6万余元,并没收660袋硫酸钾复合肥。
绿岛农资有限公司接到处罚决定,便找人开始活动,要求从轻处罚,总队长周锦国灵机一动,想出一个两全齐美的金点子。他提出,缴纳罚款10万元,并送给经检总队3万元作为赞助费即可了结此案。两项相加不过13万元,总的算来少花3万余元,如此好事,何乐不为,于是,绿岛农资有限公司欣然同意。之后,及时缴纳了罚款,并遵照旨意,孝敬了总队3万元。
据知情者披露,被没收的掺杂的化肥,几经周折,又落到了农村市场,后来又流落到农民手里。难怪这假冒伪劣商品屡打屡有,打而不死,原是打假者扮演了假冒伪劣商品的保护伞。
对违法经营的单位如此执法,对个体违法经营,也是大开绿灯。
2001年1月海南省工商经检总队到海南省粮食饲料公司位于东方洋的第五仓库进行工商执法检查,查获租用仓库的个体户陈平昌销售过期大米80多吨,价值10多万元人民币,对违规商品全部就地封存,经检总队声称要对其罚款10万元人民币,否则封存的大米将被拍卖。陈平昌要求经检总队从宽处理,经检总队的人要求陈平昌给经检总队赞助6万元,这事就算了结,不再处理。陈平昌将6万元交到省工商经检总队。经检总队将陈平昌的6万元以赞助款记入行政账户收支。之后,经检总队对陈平昌销售过期大米的工商违法一事不再作任何处理。
常言道: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80多吨保质期已过的大米陈平昌照售不误,送出的6万元,也不能白送,最终还得从80吨大米里赚回来。
多花钱买过期大米的,不是消费者,还能是谁呀?人们心里明白,是谁在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是商家?不!是管商家的经济检查总队。
大案告破 从严执法乃根本
这起发生在海南省行政执法队伍中的腐败大案在社会上反映强烈,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毫无疑问,看到这样行政执法单位的腐败大案,老百姓心里是非常愤怒的。这是因为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们越来越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美好愿望,寄托在神圣的法律和法律者身上。执法队伍出现这样的腐败现象,对老百姓的期望绝不仅仅是一种打击。加之,近年来党中央一再要求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对司法和行政执法队伍的检查和整顿一直抓得很紧。在这样严肃政纪的廉政风暴面前,依然有人照贪不误,疯狂敛财,怎不令老百姓为他们的利令智昏痛恨于心?
翻阅这起单位受贿案的卷宗,记载着这样的详情,海南省工商局对系统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各独立核算单位只限设一个基本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资金的收支要纳入财务会计内核算反映,不准搞账外账,各单位的收费收入要合法,各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为单位财务责任人。然而,事实上海南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在周锦国任队长期间,私设账外账,在工商行政的执法过程中,多次非法收受被查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财物。所收受的款项从账外账上收支,由此看出,发案原因之所在。
人们知道,法律要发挥匡扶正义、制裁邪恶的作用,必须有强大的执行力度,有条文规定没有执行行为,或者执行不彻底,法律要么是废纸一堆,要么无关痛痒。像海南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是法律规定的直接执行者。现在的问题是,像省工商经济检查总队单位受贿案,说到底是不严格执法所致。正所谓己不正焉能正人,进而才有了“糖衣炮弹”的攻击,单位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地陷进去了,把非法弄来的钱作为单位发放补助、招待费、办公费等支出,几乎是人人得利。一得利,你好我好大家都好,至于老百姓饱受假冒伪劣商品之苦,市场竞争不公平导致外来投资商望而却步的恶果,那就一概不管了。
事实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54种罪名中占了80%,如果说司法腐败是以危害的严重性让人感到愤慨,那么行政执法腐败却是以危害的普遍性让人触目惊心。
当前,如何强化行政执法机关的形象,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如何加强执法机关内外监督制约管理机制,克服自身腐败,这既是人民群众所拭目以待的,更是执法机关应严肃对待和亟待解决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