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罪中特殊主体问题的探讨

来源 :楚天法治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r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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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罪中共性问题的探讨rn如何去理解“徇私舞弊”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一是“徇私”,二是舞弊.在理论界,大都认为徇私有两种表现方式,分别为“徇私情”和“徇私利”.所谓“徇私情”是指法条中所限定的特殊主体,利用自己的职权,对其亲情、友情、或者不正当关系提供庇护或方便;“徇私利”则是指法条中的特殊主体为了获得物质性财产利益或者权益而违反制度提供便利.“舞弊”在不同罪名中有不同的表现法方式,例如在税务征收的过程中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招收学生和公务员等等.所以“徇私舞弊”中既体现了主体的主观目的、动机,也体现了主体的客观方面表现.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共性的问题需要解决,即“徇私舞弊”中的“私”是否仅包含个人?是否也包括单位?笔者认为,应当包含单位.理由如下:首先,此处的“私”是指私情和私利,并未强调是私人还是私团体;其次,单位是个人利益的集合,如果是为了集体利益而违反法规提供方便,实质上该行为的出发点仍然是为了获得个人利益.所以,徇私舞弊罪中的主体应当包含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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