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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国的法治建设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更应该重点关注本土资源。在传统的藏族社会中,西藏地区的藏族习惯法发展的最为全面,内涵也最为丰富。本文将研究视角集中于西藏地区,通过对西藏自治区“三市四地”的调研,对其习惯法的含义、渊源、内容、传统特征及现实意义进行理论分析,进而宏观过渡到整个藏区的习惯法的现代转型途径。
关键词 依法治藏 藏族 习惯法 转型研究
基金项目:西藏大学研究生高水平人才培养项目,项目编号:2015-GPS-057。
作者简介:许贝,西藏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民族地方法治建设、民族法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52
一、“依法治藏”背景下,藏族习惯法转型机理分析
(一)“依法治藏”背景下,研究藏族习惯法转型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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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治藏”背景下,研究藏族习惯法转型的应用价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作为依法治国的一部分,依法治藏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依法治藏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民族地区的具体体现,而藏族习惯法的转型则是依法治藏的重要基础。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从来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随着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西藏地区的法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因此,研究藏族习惯法转型的途径和方式具有重要的实际应用价值:
首先,推动藏族习惯法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契合,缓和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虽然国家已经明文废除了习惯法的存在,但是习惯法作为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观念,不会因此而“销声匿迹”。西藏居于我国的西南边陲,海拔较高,交通不便,民族因素何宗教因素错综复杂,故而藏民族的日常纠纷仍然以传统习惯法调解为主。
其次,促进藏区社会发展模式的转型与藏区和谐社会的构建。旧西藏的经济模式属于封建农奴制的庄园经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现阶段,党中央提出环环相扣的“四个全面”的发展目标,藏族习惯法的转型可以从制度层面加速西藏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从根本上改变旧的经济发展模式,进而促进藏区和谐社会的构建。
再次,弘扬藏族优秀的传统法文化,民族地区法制建设服务。藏族习惯法对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特别是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既有积极作用,又有消极作用。积极作用主要有:环境法规对于生态的保护;民事法规有利于和谐的生活秩序;刑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人权。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忽视妇女的权利保障;赔命价,赔血价对刑法的统一性造成损害等,藏区的法制建设必须考虑习惯法的双面作用,从而科学的批判吸收。
最后,有利于民族地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解决,保障社会稳定。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和保障。西藏地区由于历史因素、民族因素、宗教因素错综复杂,历来是“三股势力”活动猖獗的场所。因而藏区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解决机制,必须要考虑习惯法的弹性作用,发挥习惯法的影响力。
二、“依法治藏”背景下,研究藏族习惯法转型的路径分析
(一)发展西藏自治区的市场经济是藏族习惯法转型的根本途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最伟大的理论创新,克服了以往计划经济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缺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经典的表述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的作用和更好的发挥政府的作用。但就中国目前的市场化程度而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程度参差不齐,市场经济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的“长三角”、“珠三角”一带,而集中在内陆、边疆的“老少边穷”地区的市场化程度较为低下。就西藏自治区而言,自1965年成立以来,农牧民的经济收入不断增加,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为西藏经济取得的巨大成就欢欣鼓舞的同时,横向比较看来,西藏同全国其他地区相比,不难发现,目前西藏广大农牧区仍处于整体性的相对贫困状态。 西藏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历史遗留、政治问题等因素的影响,无论从政治意义还是从经济意义上说,西藏发展的难点和重点仍然是尽快实现农牧区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多年以来西藏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地区扶贫的重点区域,所有产业领域的发展都得到中央政府财政的大力补贴。这种状况存在直接导致了西藏难以形成规模化的市场甚至如今依然停留在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期。
习惯法作为一种观念上层建筑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存在千百年之久的藏族习惯法除了法文化自身的独立因素之外,更多的依赖于经济模式而存在。故此,笔者认为藏族习惯法转型的根本途径就在于转变西藏现有的经济发展模式。具体而言:一方面,发展西藏传统手工业与特色产业。西藏的传统产业如氆氇、藏式地毯、唐卡绘画、保健医药、高原牧业等产业模式,是保障资源环境保护前提下西藏探索持续发展的良性路子。西藏地广人稀的居住格局,决定了西藏难以依靠劳动力优势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畜牧业是西藏传统的支柱产业,藏民族日常使用的酥油、奶渣都是牦牛奶制品。但西藏畜牧业发展的产业格局存在规模小、产品附加值低、市场竞争力不强的缺陷,未能形成规模化的产业格局。十三五期间,西藏应该加大对传统产业市场化发展的投入力度,依靠资源优势、政策优势带动西藏经济的市场化水平。
此外,大力发展旅游业是提升西藏传统经济发展格局的另一重要举措。旅游业被视为“绿色产业”,具有投入小、回报率高的优势。西藏旅游资源丰富,原始神秘的宗教文化、鬼斧天工的自然景观、独特丰富的民族文化都是西藏旅游业发展的不竭资源。旅游业的发展还会带动餐饮、住宿、娱乐、购物等产业的一条龙发展。大力发展旅游业将直接带动西藏的市场经济化发展。
(二)努力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是藏族习惯法转型的基本途径
藏民族几乎是一个全民信仰藏传佛教的民族,藏传佛教的普世观念在藏民族的文化基因中根深蒂固。我国宪法保障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但在今天维稳的大环境下,有些官员谈宗教色变,认为宗教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笔者对此持反对的观点。在法律自身的历史发展中,宗教具有重要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藏族习惯法就是藏传佛教的习惯法,“赔命价”习惯法就是藏传佛教灵魂不灭、来世轮回的直接反应。在依法治教应该成为依法治藏的题中应有之义。积极引导藏传佛教参加社会各项事业是促进藏族习惯法转型的基本途径。历史发展到今天,包括宗教在内的任何团体都不可能与世隔绝而获得自在的发展。只有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对社會做出贡献,带能得到社会的认可获得较快的发展。藏传佛教可以凭借在藏医学方面的优势发扬光大藏医学,开展疾病诊疗活动、减轻藏区群众的病苦;藏传佛教可以依托自己强大的知识团体,开展各种培训活动、培养高级专门人才,服务于社会;藏传佛教应该把自己经营寺院经济成功的经验传授于正在走向市场经济道路的藏区群众,使其具备竞争意识、开拓意识;藏传佛教应该从事一些慈善事业,如捐建希望小学,进行道路建设,造福当地人民等等。 (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化程度是藏族习惯法转型的重要途径
第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民间调解的优良传统与党解决矛盾的基本原则相融合的产物,它的成長与发展过程经历了革命、建设与改革的历史进程,不断丰富和发展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现今司法制度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的必然选择。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制度在妥善解决基层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秩序,实现基层群众自治与民主都发挥了十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以来,西藏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协调也变的愈加困难,西藏地区的矛盾纠纷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草山纠纷不断,虫草纠纷等矛盾层出不穷。因此,新形势下西藏的人民调解工作显得更为重要。
第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依法保障权利的实现。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必须遵从法治的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合法的程序进行。要建立并健全民间纠纷的预防解决机制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机制,将工作的重点放在调解草山纠纷、群体性时间、涉诉上访等事件。人民调解制度的工作范围是民事纠纷,故而,应当严格禁止将杀人、盗窃、强奸、抢劫等刑事犯罪纳入人民调解范围当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如果遇到上述类型的刑事案件,要及时转移到公安机关依法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杀人、伤害、强奸等刑事案件做出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应该拒绝承认其效力,以便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在保证国家法治统一原则的前提下,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性适用藏族习惯法或国家法。并且,尽量适用藏族习惯法来处理纠纷、化解矛盾,以此增强藏族人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信任感与亲和力,以便增强调解协议的执行力。
三、结语
藏族习惯法转型的基本目标是以人为中心,与西藏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相协调,以理性化为根本,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契合。以人为本表现出了法治的终极目标,法律的理性主义就是法律的现代性体现,“法的现代性问题实际上也就是理性的问题,或者说是理性化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问题”。 由于当代藏族社会与生成习惯法的藏族传统社会已是天壤之别。所以,我们应该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点对藏族习惯法进行“解剖”,废除那些封建落后的、愚昧的、非科学的与当今社会不相适应的原始性成分,摒弃那些带有宗教愚昧主义与封建神权色彩的成分,结合西藏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目标为蓝本,对藏族习惯法进行批判的继承,把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和人民发展的有益成分吸收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来,变成切合西藏社会发展实际水平、符合藏族人民价值取向,使人民可以接受的法律、法规,进而使藏族习惯法成为坚持以人为本、理性化、与西藏社会的发展相协调、与现代法治相契合的现代习惯法。
注释:
张凤霞.市场经济条件下西藏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央民族大学硕士论文.2006.
吕志祥.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4.231.
葛洪义.法律与理性——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法律出版社.2001.6.
参考文献:
[1]王春勇.藏族“赔命价”习惯法积极意义之再认知.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6).
关键词 依法治藏 藏族 习惯法 转型研究
基金项目:西藏大学研究生高水平人才培养项目,项目编号:2015-GPS-057。
作者简介:许贝,西藏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民族地方法治建设、民族法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52
一、“依法治藏”背景下,藏族习惯法转型机理分析
(一)“依法治藏”背景下,研究藏族习惯法转型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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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治藏”背景下,研究藏族习惯法转型的应用价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作为依法治国的一部分,依法治藏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依法治藏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民族地区的具体体现,而藏族习惯法的转型则是依法治藏的重要基础。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从来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随着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西藏地区的法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因此,研究藏族习惯法转型的途径和方式具有重要的实际应用价值:
首先,推动藏族习惯法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契合,缓和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虽然国家已经明文废除了习惯法的存在,但是习惯法作为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观念,不会因此而“销声匿迹”。西藏居于我国的西南边陲,海拔较高,交通不便,民族因素何宗教因素错综复杂,故而藏民族的日常纠纷仍然以传统习惯法调解为主。
其次,促进藏区社会发展模式的转型与藏区和谐社会的构建。旧西藏的经济模式属于封建农奴制的庄园经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现阶段,党中央提出环环相扣的“四个全面”的发展目标,藏族习惯法的转型可以从制度层面加速西藏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从根本上改变旧的经济发展模式,进而促进藏区和谐社会的构建。
再次,弘扬藏族优秀的传统法文化,民族地区法制建设服务。藏族习惯法对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特别是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既有积极作用,又有消极作用。积极作用主要有:环境法规对于生态的保护;民事法规有利于和谐的生活秩序;刑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人权。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忽视妇女的权利保障;赔命价,赔血价对刑法的统一性造成损害等,藏区的法制建设必须考虑习惯法的双面作用,从而科学的批判吸收。
最后,有利于民族地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解决,保障社会稳定。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和保障。西藏地区由于历史因素、民族因素、宗教因素错综复杂,历来是“三股势力”活动猖獗的场所。因而藏区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解决机制,必须要考虑习惯法的弹性作用,发挥习惯法的影响力。
二、“依法治藏”背景下,研究藏族习惯法转型的路径分析
(一)发展西藏自治区的市场经济是藏族习惯法转型的根本途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最伟大的理论创新,克服了以往计划经济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缺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经典的表述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的作用和更好的发挥政府的作用。但就中国目前的市场化程度而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程度参差不齐,市场经济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的“长三角”、“珠三角”一带,而集中在内陆、边疆的“老少边穷”地区的市场化程度较为低下。就西藏自治区而言,自1965年成立以来,农牧民的经济收入不断增加,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为西藏经济取得的巨大成就欢欣鼓舞的同时,横向比较看来,西藏同全国其他地区相比,不难发现,目前西藏广大农牧区仍处于整体性的相对贫困状态。 西藏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历史遗留、政治问题等因素的影响,无论从政治意义还是从经济意义上说,西藏发展的难点和重点仍然是尽快实现农牧区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多年以来西藏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地区扶贫的重点区域,所有产业领域的发展都得到中央政府财政的大力补贴。这种状况存在直接导致了西藏难以形成规模化的市场甚至如今依然停留在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期。
习惯法作为一种观念上层建筑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存在千百年之久的藏族习惯法除了法文化自身的独立因素之外,更多的依赖于经济模式而存在。故此,笔者认为藏族习惯法转型的根本途径就在于转变西藏现有的经济发展模式。具体而言:一方面,发展西藏传统手工业与特色产业。西藏的传统产业如氆氇、藏式地毯、唐卡绘画、保健医药、高原牧业等产业模式,是保障资源环境保护前提下西藏探索持续发展的良性路子。西藏地广人稀的居住格局,决定了西藏难以依靠劳动力优势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畜牧业是西藏传统的支柱产业,藏民族日常使用的酥油、奶渣都是牦牛奶制品。但西藏畜牧业发展的产业格局存在规模小、产品附加值低、市场竞争力不强的缺陷,未能形成规模化的产业格局。十三五期间,西藏应该加大对传统产业市场化发展的投入力度,依靠资源优势、政策优势带动西藏经济的市场化水平。
此外,大力发展旅游业是提升西藏传统经济发展格局的另一重要举措。旅游业被视为“绿色产业”,具有投入小、回报率高的优势。西藏旅游资源丰富,原始神秘的宗教文化、鬼斧天工的自然景观、独特丰富的民族文化都是西藏旅游业发展的不竭资源。旅游业的发展还会带动餐饮、住宿、娱乐、购物等产业的一条龙发展。大力发展旅游业将直接带动西藏的市场经济化发展。
(二)努力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是藏族习惯法转型的基本途径
藏民族几乎是一个全民信仰藏传佛教的民族,藏传佛教的普世观念在藏民族的文化基因中根深蒂固。我国宪法保障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但在今天维稳的大环境下,有些官员谈宗教色变,认为宗教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笔者对此持反对的观点。在法律自身的历史发展中,宗教具有重要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藏族习惯法就是藏传佛教的习惯法,“赔命价”习惯法就是藏传佛教灵魂不灭、来世轮回的直接反应。在依法治教应该成为依法治藏的题中应有之义。积极引导藏传佛教参加社会各项事业是促进藏族习惯法转型的基本途径。历史发展到今天,包括宗教在内的任何团体都不可能与世隔绝而获得自在的发展。只有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对社會做出贡献,带能得到社会的认可获得较快的发展。藏传佛教可以凭借在藏医学方面的优势发扬光大藏医学,开展疾病诊疗活动、减轻藏区群众的病苦;藏传佛教可以依托自己强大的知识团体,开展各种培训活动、培养高级专门人才,服务于社会;藏传佛教应该把自己经营寺院经济成功的经验传授于正在走向市场经济道路的藏区群众,使其具备竞争意识、开拓意识;藏传佛教应该从事一些慈善事业,如捐建希望小学,进行道路建设,造福当地人民等等。 (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化程度是藏族习惯法转型的重要途径
第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民间调解的优良传统与党解决矛盾的基本原则相融合的产物,它的成長与发展过程经历了革命、建设与改革的历史进程,不断丰富和发展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现今司法制度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的必然选择。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制度在妥善解决基层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秩序,实现基层群众自治与民主都发挥了十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以来,西藏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协调也变的愈加困难,西藏地区的矛盾纠纷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草山纠纷不断,虫草纠纷等矛盾层出不穷。因此,新形势下西藏的人民调解工作显得更为重要。
第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依法保障权利的实现。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必须遵从法治的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合法的程序进行。要建立并健全民间纠纷的预防解决机制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机制,将工作的重点放在调解草山纠纷、群体性时间、涉诉上访等事件。人民调解制度的工作范围是民事纠纷,故而,应当严格禁止将杀人、盗窃、强奸、抢劫等刑事犯罪纳入人民调解范围当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如果遇到上述类型的刑事案件,要及时转移到公安机关依法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杀人、伤害、强奸等刑事案件做出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应该拒绝承认其效力,以便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在保证国家法治统一原则的前提下,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性适用藏族习惯法或国家法。并且,尽量适用藏族习惯法来处理纠纷、化解矛盾,以此增强藏族人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信任感与亲和力,以便增强调解协议的执行力。
三、结语
藏族习惯法转型的基本目标是以人为中心,与西藏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相协调,以理性化为根本,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契合。以人为本表现出了法治的终极目标,法律的理性主义就是法律的现代性体现,“法的现代性问题实际上也就是理性的问题,或者说是理性化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问题”。 由于当代藏族社会与生成习惯法的藏族传统社会已是天壤之别。所以,我们应该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点对藏族习惯法进行“解剖”,废除那些封建落后的、愚昧的、非科学的与当今社会不相适应的原始性成分,摒弃那些带有宗教愚昧主义与封建神权色彩的成分,结合西藏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目标为蓝本,对藏族习惯法进行批判的继承,把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和人民发展的有益成分吸收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来,变成切合西藏社会发展实际水平、符合藏族人民价值取向,使人民可以接受的法律、法规,进而使藏族习惯法成为坚持以人为本、理性化、与西藏社会的发展相协调、与现代法治相契合的现代习惯法。
注释:
张凤霞.市场经济条件下西藏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央民族大学硕士论文.2006.
吕志祥.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4.231.
葛洪义.法律与理性——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法律出版社.2001.6.
参考文献:
[1]王春勇.藏族“赔命价”习惯法积极意义之再认知.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