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无证扣押之一目了然原则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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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美国,刑事搜查和扣押严格遵守令状原则,这是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要求,但第四修正案和令状主义从来就不要求在任何时候都要申请令状才得以搜查和扣押。一目了然原则是美国第四修正案保护下的一个例外,而搜查和扣押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是一种侵犯,这就意味着其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要求和程序要求,否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得以适用。
  【关键词】一目了然原则;搜查和扣押;令状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6-0258-01
  
  1 一目了然原则的定义
  一目了然原则是指当警察合法位于某处时双目所见之物可以被合法地无证扣押,只要这些物品能够立即被认出属于可扣押的对象。从定义我们就可以看出一目了然原则是第四修正案保护下的一个例外。例外的存在由其理由,一目了然原则的理由在于,第四修正案和令状原则从来就没有绝对化,在美国,存在着大量的不需要令状的侦查活动,甚至于超过了令状的使用。另一方面,法律也不会强人所难,在警察合法地看到可扣押之物,申请令状可能导致可扣押之物被转移毁灭或者证据被灭失时,或者对警察或公共安全可能造成危害时,强制要求警察去搜查令状显然是不合理的,同时也存在放任危险和犯罪的可能。
  2 一目了然原则的使用条件
  2.1 对象目视可得
  适用一目了然原则扣押的对象只能通过目测来发现,这就是说,可扣押之物必须在警察目所能及之地。假设搜查证所设定的区域只是一个柜子,而警察在合法的搜查区域之外的床头看见了一把上膛的枪,基于一目了然原则警察可以即时无证扣押该枪。
  
  2.2 前置程序的合法
  美国的一系列侦查活动的进行都有着不同的证明标准。美国扣押之前可能的程序有:拦截,搜查,逮捕。拦截被认为是搜查和扣押的一种形式,因而归第四修正案调整。综合起来,下列活动我们可以认为它们是一目了然原则的合法的前置程序:有合法的搜查证的搜查;合法的无证搜查;有效地有证和无证的逮捕;合法有效地拦截与搜身。
  2.3 明显为可扣押之物
  可适用一目了然原则扣押的物品与证据必须是立即明显发现之物,需要进一步检查或者搜索才能目视到的是不能适用的。该物品给人的印象是直观的,换句话说:该物品必须放在表面,必须明显看出它是可扣押之物。这只是立即明显原则的表层理解。更深入的理解在于,直观印象与相当理由之间的关系,一目了然原则能够建立并保存下来很大程度上的根据在于目视对于相當理由的形成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嗅觉,听觉,味觉虽然也存在能直接形成相当理由的可能,相比目视而言,差距是明显的。
  3 一目了然原则的扩张适用
  3.1 机动车辆
  建立之时的一目了然原则认为它的适用只限于警察合法的出于一个封闭的空间,但是车辆由其特殊性,即不立即实施一些侦查活动很可能就会失去机会,因为机动车辆移动性能是很强的。所以在美国很多侦查程序对于机动车辆来说都是不需要令状的。但是,就像前面的条件中所分析的,一目了然原则对车辆的适用同样需要合法的前置程序,包括拦截和搜查,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两种行为他所需要的理由是不一样的,前者的标准是合理怀疑,后者则是相当理由。拦截汽车并不能当然的导致搜查汽车。
  对于车辆适用一目了然原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关键在于使用的范围问题。我们姑且将车辆分为三个部分,以便于分析。第一部分我们目光可达的汽车表面,不包括车底,第二部分是汽车表层的车底,第三部分是需要摇下车窗或者打开车盖我们目光可达的区域。对于第一部分的适用是毫无疑问的。对于第二部分,美国在Texas v. Brown一案中认定,警察不仅仅是站直来适用一目了然原则,包括他弯下腰来和各种姿势所能目测到之物。对于第三类区域,美国最高联邦法院没有讨论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这取决于当时警察所能形成的标准,若能达到相当理由,当然可以无证扣押这些物品。笔者认为,车内容器不同于汽车本身,物品所有人对这些容器由更高的隐私期待性,对这些容器的搜查与扣押当然也就需要更高的证明标准和严格的司法审查,虽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此态度已经明显,但要适用一目了然原则来扣押这些物品,是不合理的,令状的申请也就在所难免,除非他引用的不是一目了然原则,而是其他的理由。
  3.2 开放空间
  这是一种与一目了然原则并列的不受第四修正案保护的原则。即属于开放场所地的物品不受第四修正案的保护。本文讨论的是一目了然原则在开放空间的适用。一目了然原则通常是在警察处于一个封闭的场所。这就要求一目了然原则对场所有一个区分,这就是为什么要在讨论一目了然原则时了解开放空间。警察在开放的空间内是否适用一目了然原则。我们需要分情况来讨论。第一种情况是警察在开放空间看到的违禁物品亦在开放空间。那么,即使有人对该物有隐私期待,也得适用一目了然原则。这与警察在封闭空间内适用一目了然原则是没有区别的。第二种情况就是警察处于开放的空间看到了违禁物品处于一个房屋或庭院等封闭场所。这时候就不得适用一目了然原则。
  3.3 使用机械装置
  这是在笔者看来最难以理解的适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Texas v. Brown中认可了不使用电筒就不会被发现并被扣押的之物的证据资格。并且联邦最高法院也认为适用望远镜有同样的效果。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布郎一案似乎在宣示,警察可以通过创造一定的条件来适用一目了然原则。令人疑惑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认定的机械装置到底如何定义。这个直接关系到通过机械装置来适用一目了然原则的范围。我们可以从United States v. Knotts 案中美国法院的态度中看出一些端倪。美联邦最高法院称:驾车行驶于公路之上者,并无对隐私的合理期待。警察监视并未构成一种搜查。按照这种解释来看,机械装置似乎就是能够增加警察自身侦查能力的技术装置了。在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倍受关注的案例,警察通过热成像仪,检测到嫌疑人房屋比其他的房屋热的多,根据这一信息,水电账单等线索,警察申请了搜查证。嫌疑人企图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排除警察搜查到的一些证据,最终没有被最高法院所采纳。对住所侵犯的物理介入标准已被弃用,取而代之的是合理隐私期待标准,但是如果说警察使用这类仪器来检测嫌疑人的住所不能认定是对合理隐私的侵犯的话,这与合理隐私期待的标准设立的初衷很明显是相违背的。如果说警察利用类似热成像仪的仪器观测到可以扣押之物而得以适用一目了然原则来扣押这些物品的话,很难保证警察不会滥用这些权力。这里需要与前面的偶然性联系起来考虑。警察在利用仪器观测到信息形成的只能说是一种预期,而偶然性条件已经被推翻,预期到了也可以适用一目了然原则。这也可能是联邦最高法院承认通过机械装置适用一目了然原则的根据之一。机械装置的适用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期待联邦最高法院用越来越多的判例来解释阐明这个问题。
  参考文献:
  [1]《美国刑事诉讼法》 王兆鹏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2]《美国刑事诉讼法——法律与实践》罗纳尔多.戴卡门著张鸿巍译 武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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