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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是存在于补偿性赔偿基础上的,因为被告的恶性行为而要求其承担明显高于他的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的一种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后来在英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得到大量适用的一种制度。究其本质,可以认为是私法社会化的产物,本文从介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般概念入手,进而论述其功能,从而分析惩罚性赔偿在我国《食品安全法》领域的适用及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