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办案:新时期入户盗窃案件的特点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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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户”是公民生活与工作的主要场所,是作为社会的人和自然的人的重要保障。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他人居住或工作的场所,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案件是侵财类案件中所占比重较大的案件类型之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入户盗窃案件在盗窃类案件中的比重也在不断的增长。入户盗窃案件的高发、多发,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威胁着国家的安全稳定。本文将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分析新时期我国入户盗窃案件的特点并提出防范建议。
  关键词:入户盗窃;特点;防范建议
  近年来,尽管公安机关不断加大防范和打击入户盗窃案件的力度,但是入户盗窃案件的发案仍呈现出不断上升的幅度,这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及稳定,对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鉴于此,从入户盗窃案件的特点加以系统的分析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新时期的入户盗窃案件的特点
  1.表现形式
  嫌疑人选择作案地点多在临街的店铺和居民户、机关、单位等。在居民住宅及商铺实施入户盗窃行为最频繁的时间段有两个:其一,凌晨1点至凌晨4点之间,在这一时间段内,受害人大多都处于熟睡状态,不会被轻易惊动,如果被受害人察觉,嫌疑人也可以利用天黑的优势迅速逃脱;其二,早上9点至11点之间、下午3点至5点之间,此时大多数居民因上班或外出,在家的可能性较小。
  2.发案趋势
  团伙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作案当时,通常由一人直接实施盗窃行为,同组其他人员在不同地点进行望风,一旦嫌疑人察觉到任何的危险讯息便立即向同伙发出信号提示同伙逃离。
  3.案件高发的原因
  多数居民防范意识薄弱,未能在细节上落实防范措施,如在家中存放大量现金、首饰及贵重物品,出门散步经常不反锁房门,每栋楼的防盗大门时常敞开着,合租者进出不关门,夜间睡觉不关窗等。另外,以摸排为主要手段的传统侦查模式已经不适应犯罪形式和手段的新变化,传统的侦查方式和理念也已不适应入户盗窃案件多样性、复杂性、职业性的新发展。
  4.现行法律规范的弊端
  入户盗窃案件法律关系不断复杂化,被侵害的主体范围逐渐扩大,侵害的客体法益已从单一客体变为复杂客体,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也随着发生了重大变化。对于不同的受害人主体的权益该如何救济,对侵害的客体权益该如何进行补偿,各法律关系行为主体应如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现行的刑事部门法均未对此作出完善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入户盗窃的行政处罚规定范围笼统、僵化,对于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入户盗窃违法行为,是否适用该条例、如何适用该条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实施入户盗窃行为的嫌疑人,承担何种行政责任形式,每种责任形式的承担标准为何,对于何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何为妨害公共安全亦不明确。
  现阶段,我国刑事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规范,关于防范和打击“入户盗窃”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明显滞后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是我国奉行的基本方略之一,公安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在入户盗窃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应始终贯彻依法办案的基本准则。然而,我国有关入户盗窃的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原则性、滞后性的基本特点,致使享有极大自由裁量权的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入户盗窃案件的过程中忽视依法办案的基本准则,出现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恶劣现象,侵害了司法公正的法治环境。
  二、入户盗窃案件防范之法律建议
  面对入户盗窃案件的新型发展现状,为了有效的遏制此类案件的高发态势和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该部分将从立法手段和公安机关防范两个方面分别提出对于入户盗窃案件防范的法律建议。
  1.完善立法
  完善刑事法律规定,加大处罚力度,确立独立的罪名。第一,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入户盗窃案件,适当调整主刑的量刑标准,在附加刑上加大惩治力度,让嫌疑人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对嫌疑人形成有效的威慑。第二,增加“入户盗窃罪”的独立罪名。职务罪也是财产型犯罪的常见形态之外,并且我国刑法紧随其后还规定了职务侵占罪。从理论本质和实践中可以看出,职务侵占罪也属于侵占罪的范畴。同样的,“入户盗窃罪”也属于盗窃罪的范畴,确立独立的罪名,更能有效的遏制和打击入户盗窃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且对于司法机关办理入户盗窃案件具有积极的意义。
  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其适用范围。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规定的过于原则化和一般化。公安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职能,其工作内容复杂繁琐,如果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则给予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将严重影响对于入户盗窃案件的侦查和处理,使得行为人更多的漏洞和机会逃避制裁。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下,我国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在办理入户盗窃案件时,首先要保证国家行政权力的依法实现,使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得到正确行使;其次要防止非法行政,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丧失人身自由的嫌疑人相对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于弱势地位。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以法律作为自己办案的根据,坚决杜绝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充分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法制健康有序的发展。
  2.公安机关对入户盗窃案件的防范
  做好防范工作。一是公安机关结合案件的发案规律特点,及时向群众发布预警性信息,教育群众搞好自防;二是组织社区、居民小区、农村的治安积极分子、保安、治保会成立治安巡逻队开展巡逻守望,搞好互防;三是建立以派出所民警为主体的治安巡逻队伍,加强对易发案部位的巡逻控制,搞好专防;四是在居民集中的小区、楼群推广安装监控报警系统,搞好技防。
  依法办案。一是紧密立足具体案情,对现场遗留痕迹物证、作案手段特点、作案时间和侵害目标选择等信息进行深入分析研判,从中串并案件,获取更多的案件信息,进而把握全案,为破案和案件深挖创造条件。二是搞好审讯深挖工作。从近年来破获的入户盗窃案件看,审讯深挖难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这就要求办案人员要善于寻找发现案件的突破口。突破口一般应注意从团伙犯罪中易突破的个人、犯罪分子随身携带的物品、串并结果等方面着手,破获一案、带出一串,抓获一个、挖出一伙。三是注意发挥指纹远程比对系统、串并案平台等现代刑侦科技信息手段的作用,做好信息的采集、录入、比对工作,运用科技手段并案、定案、破案,打击入户盗窃犯罪。四是逐步建立起区域性的打击入户盗窃犯罪协作预警机制,不断加强区域间协作,及时发布发案通报和预警信息,团结协作打击流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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