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开放是大势所趋和必然选择。但是由于金融开放直接关系到维护本国金融安全和对本国金融业实施保护,因此各国立法对金融开放都非常慎重。加入WTO之后,我国应当按照GATS和FSA规定的国际义务以及我国的具体承诺通过国内立法予以落实,但必须坚持金融立法的民族性,保证立法适合我国国情。一方面,我国应当顺应国际趋势放松金融管制,促进金融竞争和金融创新,另一方面,应当充分利用GATS序言和第12条的规定,采取适当的限制措施延缓外国金融机构的进入时间,给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争取时间和机会。
关键词:金融监管 体系 完善
On the Perfecting of Law System of Modern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Zhang Yao
Abstract:In under the economical financial globalization background,the financial opening is ultimately and chooses inevitably.But because the finance opens relates directly maintains our country finance security and to our country financial industry implementation protection,therefore the various countries’ legislation opens to the finance extremely is all prudent.After joins WTO,our country must defer to GATS and the FSA stipulation international duty as well as our country’s concrete pledge carries out through the domestic legislation,but must persist the financial legislation the national characteristic,guaranteed the legislation suits our country national condition.At the same time,our country must comply with the international tendency relaxation finance control,the promotion finance competition and the financial innovation,on the other hand,must use the GATS preface and the 12th stipulation fully,takes the suitable limit measure to delay the foreign country financial organ to enter the time,the financial industry development strives for the time and the opportunity for our country.
Keywords:Financial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System Consummation
【中图分类号】F832.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11-0121-02
1.绪论
1.1 金融监管的立法。
20世纪,各国金融业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深度上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加快了金融改革的步伐,推动本外币自由兑换、开放金融市场、放松外资银行进入的管制;发达国家也相继放松金融监管,进行金融创新。一方面,这些措施改变了整个金融业的面貌,促进了全球金融市场整体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不断爆发的金融危机,也严重制约了全球经济的发展,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深受其害。这一切使失去安全与稳定的金融体系显得异常脆弱。
进入21世纪,世界经济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经济全球化、自由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迅速,国际市场开放程度大大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经济日益融合,经济全球化、自由化的趋势将越来越明显。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经济全球化、自由化的重要内容和最新特点就是金融全球化、自由化,伴随着全球化和自由化的发展,国际金融动荡成为一种常态,而且由于国际资金渠道日益通畅,金融动荡由于资本的流动而必然产生巨大的波及效应和放大效应。
1.2 金融监管的立法原则。
1.2.1 国家(金融)主权原则。
所谓金融主权是指,国家决定其金融制度,拥有、使用和处置境内金融资源,管理境内各种金融活动和参与国际金融交往的自主权和独立权。所谓金融主权原则,则是要求各国在金融交往中彼此尊重这些权利。一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制定受本国经济金融政策的影响,取决于本国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比如立法中做出是否实行金融开放,在多大范围、多大程度上实行对外开放,以及如何实行对外开放等众多关乎国家金融主权问题的选择时,完全应由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决定,不应受到任何的政治强权、经济强权干涉。当然,在金融主权原则中,除了强调金融自主权和独立权之外,同时也意味着主权国家应当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与协调,但是国际金融协调应当以不损害国家金融主权和安全为前提。
1.2.2 金融开放原则。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开放是大势所趋和必然选择。但是由于金融开放直接关系到维护本国金融安全和对本国金融业实施保护,因此各国立法对金融开放都非常慎重。加入WTO之后,我国应当按照GATS和FSA规定的国际义务以及我国的具体承诺通过国内立法予以落实,但必须坚持金融立法的民族性,保证立法适合我国国情。一方面,我国应当顺应国际趋势放松金融管制,促进金融竞争和金融创新,另一方面,应当充分利用GATS序言和第12条的规定,采取适当的限制措施延缓外国金融机构的进入时间,给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争取时间和机会。
2.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
2.1 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金融监管法制化需要在立法方面有一套完整全面、层次分明、协调统一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作保证,这些金融法律法规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布的管理性行政法规;第三层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管理性行政规章;第四层次是由其他有权机构制定的有关金融监管法规、条例及规章制度。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综合国力的日益提高,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实力不断增强,实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贯彻,我国立法将出现以下发展趋势:全面吸收、借鉴外国和国际上立法经验与立法成果的立法国际化;民众广泛参与、影响与支配立法,真正反映自己意志和利益的、具有公开性的立法民主化;立法进一步科学化和高效化,立法行为将得到更有效的规范,立法质量不断强化,立法效率大为提高;出现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并行、自主立法与授权立法并用、国内立法与参与国际立法同步等多种立法形式,实现立法多样化;进一步明确立法原则、规定立法体制、划分立法权限、完善立法程序,不断加强法的解释和监督,保证立法发展的有序。
2.2 强化中央银行的宏观控制。
金融监管是中央银行的两大法定职能之一,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法定的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金融监管的主要实施者,央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和金融改革的发展方向,进一步健全“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体制,树立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权威地位,明确其作为存款代理监督者及后备银行所有者的身分,强化央行的检查权、管理权和处罚权,使之在运作上保持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在我国宏观经济调控中具有其他部门无法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客观上要求它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确定货币政策措施,选择货币政策工具进行监管时,一定要保持独立性,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不得超过法律的规定对其进行干预,中央银行的行为必须符合金融活动的规律。明确大区分行的监督职责,强化央行的垂直领导;处理好央行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加强指导及时传递内部信息,减少金融监管内在传导的阻力;可确定金融监管部门的权责范围,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考核和再监督。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规则·原则·概念[J].现代法学,1989.3
[2] 曾筱清.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立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
[3] 李娟.行政法控权理论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76
关键词:金融监管 体系 完善
On the Perfecting of Law System of Modern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Zhang Yao
Abstract:In under the economical financial globalization background,the financial opening is ultimately and chooses inevitably.But because the finance opens relates directly maintains our country finance security and to our country financial industry implementation protection,therefore the various countries’ legislation opens to the finance extremely is all prudent.After joins WTO,our country must defer to GATS and the FSA stipulation international duty as well as our country’s concrete pledge carries out through the domestic legislation,but must persist the financial legislation the national characteristic,guaranteed the legislation suits our country national condition.At the same time,our country must comply with the international tendency relaxation finance control,the promotion finance competition and the financial innovation,on the other hand,must use the GATS preface and the 12th stipulation fully,takes the suitable limit measure to delay the foreign country financial organ to enter the time,the financial industry development strives for the time and the opportunity for our country.
Keywords:Financial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System Consummation
【中图分类号】F832.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11-0121-02
1.绪论
1.1 金融监管的立法。
20世纪,各国金融业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深度上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加快了金融改革的步伐,推动本外币自由兑换、开放金融市场、放松外资银行进入的管制;发达国家也相继放松金融监管,进行金融创新。一方面,这些措施改变了整个金融业的面貌,促进了全球金融市场整体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不断爆发的金融危机,也严重制约了全球经济的发展,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深受其害。这一切使失去安全与稳定的金融体系显得异常脆弱。
进入21世纪,世界经济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经济全球化、自由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迅速,国际市场开放程度大大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经济日益融合,经济全球化、自由化的趋势将越来越明显。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经济全球化、自由化的重要内容和最新特点就是金融全球化、自由化,伴随着全球化和自由化的发展,国际金融动荡成为一种常态,而且由于国际资金渠道日益通畅,金融动荡由于资本的流动而必然产生巨大的波及效应和放大效应。
1.2 金融监管的立法原则。
1.2.1 国家(金融)主权原则。
所谓金融主权是指,国家决定其金融制度,拥有、使用和处置境内金融资源,管理境内各种金融活动和参与国际金融交往的自主权和独立权。所谓金融主权原则,则是要求各国在金融交往中彼此尊重这些权利。一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制定受本国经济金融政策的影响,取决于本国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比如立法中做出是否实行金融开放,在多大范围、多大程度上实行对外开放,以及如何实行对外开放等众多关乎国家金融主权问题的选择时,完全应由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决定,不应受到任何的政治强权、经济强权干涉。当然,在金融主权原则中,除了强调金融自主权和独立权之外,同时也意味着主权国家应当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与协调,但是国际金融协调应当以不损害国家金融主权和安全为前提。
1.2.2 金融开放原则。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开放是大势所趋和必然选择。但是由于金融开放直接关系到维护本国金融安全和对本国金融业实施保护,因此各国立法对金融开放都非常慎重。加入WTO之后,我国应当按照GATS和FSA规定的国际义务以及我国的具体承诺通过国内立法予以落实,但必须坚持金融立法的民族性,保证立法适合我国国情。一方面,我国应当顺应国际趋势放松金融管制,促进金融竞争和金融创新,另一方面,应当充分利用GATS序言和第12条的规定,采取适当的限制措施延缓外国金融机构的进入时间,给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争取时间和机会。
2.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
2.1 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金融监管法制化需要在立法方面有一套完整全面、层次分明、协调统一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作保证,这些金融法律法规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布的管理性行政法规;第三层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管理性行政规章;第四层次是由其他有权机构制定的有关金融监管法规、条例及规章制度。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综合国力的日益提高,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实力不断增强,实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贯彻,我国立法将出现以下发展趋势:全面吸收、借鉴外国和国际上立法经验与立法成果的立法国际化;民众广泛参与、影响与支配立法,真正反映自己意志和利益的、具有公开性的立法民主化;立法进一步科学化和高效化,立法行为将得到更有效的规范,立法质量不断强化,立法效率大为提高;出现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并行、自主立法与授权立法并用、国内立法与参与国际立法同步等多种立法形式,实现立法多样化;进一步明确立法原则、规定立法体制、划分立法权限、完善立法程序,不断加强法的解释和监督,保证立法发展的有序。
2.2 强化中央银行的宏观控制。
金融监管是中央银行的两大法定职能之一,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法定的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金融监管的主要实施者,央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和金融改革的发展方向,进一步健全“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体制,树立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权威地位,明确其作为存款代理监督者及后备银行所有者的身分,强化央行的检查权、管理权和处罚权,使之在运作上保持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在我国宏观经济调控中具有其他部门无法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客观上要求它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确定货币政策措施,选择货币政策工具进行监管时,一定要保持独立性,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不得超过法律的规定对其进行干预,中央银行的行为必须符合金融活动的规律。明确大区分行的监督职责,强化央行的垂直领导;处理好央行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加强指导及时传递内部信息,减少金融监管内在传导的阻力;可确定金融监管部门的权责范围,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考核和再监督。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规则·原则·概念[J].现代法学,1989.3
[2] 曾筱清.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立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
[3] 李娟.行政法控权理论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