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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以来,在地方自治的背景下,华北各县境内形成了介于县制与村制之间的区制,成为近代华北乡村政治体制变动的一大特征。到1930年代中期,华北各县的区制随着地方自治的终结而废止。区制变动的深层动因不能仅在地方自治的困境中寻得解释,它实际上是外来制度安排无法楔入乡村社会的结果。因此,乡村控制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导致的后果是区制的教度调整与变动,而没有形成稳定的乡村治理的区位结构。乡村治理的区位,应植根于中国乡村特殊的社会环境,契舍于乡村原有的社会、经济、政治乃至文化区位,而非仅仅是一纸政令下的外来强制性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