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实践中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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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经过十余年的探索,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部分,是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所犯之罪除了定罪以外,关于应当受到的具体刑罚提出的明确请求。量刑建议制度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举措,对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下发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标志着量刑建议制度已经开始了立法层面的探索。然而,多部门虽然做了尝试,但量刑建议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司法界都存在着颇多的争议。与此同时,我院的公诉部门也积极开展了量刑建议工作,在三年多的司法实践中,我院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量刑建议程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发现了许
  多问题。本文是对三年多来我院实施量刑建议制度的归纳和探讨。
  关键词:量刑建议;效力影响;程序设计;存在问题;完善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6.32;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143-03
  作者简介:李博(1983-),男,汉族,天津人,大学文化,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学、检察学。
  司法公信力不强,多年来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界的一个难题,严重阻碍了我国法治化建设的步伐。在刑事司法领域,同案不同判、量刑畸重畸轻,是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文件,标志着探索了十余年的量刑建议司法改革进入了立法尝试的阶段。完善量刑建议制度,对于指导量刑建议工作正确开展,促进量刑规范化,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检察机关借此时机也纷纷规范的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我院实施量刑建议已经有三年多时间了,看到改革效果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或有一定的普遍性,具有现就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以期产生一些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的实践价值。下面本文就我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实践情况进行探讨。
  一、实践中量刑建议程序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量刑建议案件范围较窄
  实践中现行量刑建议的范围还是比较窄的,2011年10月至2014年6月,我院适用量刑建议的案件有2011件2621人,占全部受理案件的64.1%。由于适用案件的范围是检、法两家商议确定的,与其它地区检、法量刑建议适用范围必然存在区别。部分罪名的案件还没有进入量刑建议的范围,一些案情复杂、社会敏感度高的案件检察机关为了规避风险也没有提出量刑建议。所以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来说准确了解适用案件范围就比较麻烦了。这就出现了在庭审中,公诉人没有提出量刑建议,辩护人却发表了带有量刑辩论的辩护意见的情况。使得这些案件的被告人和辩护人无的放矢、无从辩驳,遭受了不平等的待遇。
  (二)现有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和方式存在缺陷
  按现有的程序设计,量刑建议随起诉书移送后因量刑情节改变会影响建议的准确性。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影响案件的定罪证据变化的可能性不大。但是量刑证据尤其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量刑情节往往在起诉时和庭审时存在较大变化。被告人是否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告人是否积极退赃,被害人是否谅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庭审时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这些稳定性较差的情节却恰恰是量刑的重要依据。这些量刑情节有时候是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无法预见的,所以在与起诉书一并提交的量刑建议就存在建议不准确的风险。量刑建议与起诉书一样须经检察长审批,具有确定性,提起后不能随意改变。这就使公诉人面对审判阶段量刑情节发生变化后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在我院实行量刑建议的案件中,因为常见的十五种罪案件占很大比重,并且多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有明确的被害人且具有赔偿义务的案件较多,因此量刑情节变化较大,据统计起诉时提出量刑建议后量刑情节发生变化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21.7%。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量刑建议书的严肃性,大部分公诉人都会坚持原来的量刑意见,这就会使量刑建议与判决产生出入,从而削弱了量刑建议的权威性,打击了公诉人的积极性。
  (三)公诉人对于量刑证据的审查和搜集缺乏主动性,对刑期的计算缺乏经验导致量刑建议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很大成程度上取决于量刑证据的搜集,及对量刑情节的把握。按照传统的办案观念,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一般只是重视对定罪证据的搜集和审查。量刑一般都是法院的事情,或者由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充分审查和搜集证据方面还有较大的欠缺。
  在量刑情节中,被告人的平时表现及羁押期间的表现也是量刑的重要参考。这些证据由哪些主管部门出具,以什么样的形式出具都还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一般只负责出具前科证明材料,但这还不足以准确的概括被告人的日常表现。被告人羁押期间的表现材料的出具主体也较难确定。如果是通过对同监室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调查来取证,那么能否取得客观公正的材料就值得怀疑,也不利于操作。如果是管教民警出具书面材料,那么如何对该主观性较强的材料的真实性实施监督又成为问题。
  三年多来,我院适用量刑建议的案件有2011件2621人,在已做出判决的案件中,量刑建议被法院完全采纳的为1478件,准确率为73.5%。其中,法院判决刑期为建议幅度最低刑期的有879件,占被采纳案件的43.7%;判决刑期为建议幅度最高刑期的有136件,占被采纳案件的6.8%。在量刑建议工作的探索阶段,公诉人普遍对刑罚适用缺乏经验。毕竟自己来计算刑期于看法院计算刑期是不同的。因此,在积累经验的过程中,难免出现建议偏差。
  (四)缺乏法律规定,使得部分法官消极对待量刑建议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由此可见量刑建议制度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各地开展的量刑活动大都也是经检、法协商后以通知的形式下发的文件,这就使得所依据的法律文件约束力不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效力还有很大差距。再有量刑建议的设置其实是增加了检察机关的话语权及更充分的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对于审判机关来说是增大了工作量及影响判决的因素。所以少数法官在执行量刑建议的过程中缺乏积极性,有时候在开庭时根本忽略了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分开。
  法院的判决书缺乏对量刑部分的说理,只流于对事实和法律的简单描述,并不进行充分论证与推理。在《全国法院优秀刑事裁判文书选评》中随机抽取部分判决书,其中竟没有一份对量刑理由进行了说明。①即使近年来由于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部分判决书有相关论证,也只是对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的简单堆砌,缺乏两者的有机结合,更谈不上进行法理上的分析,因此判决书往往由于逻辑不严密而导致说服力补强。②
  (五)量刑建议缺乏明确的计算标准
  对于以前很少接触量刑活动的检察机关来说,缺乏量刑建议的计算标准和经验的确是一件很棘手的问题。目前量刑的掌握标准多以法院内部文件的形式呈现,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也从不会参与到量刑指导文件的制定中。没有依据,又缺乏实践经验,这就使得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很难做到精确。
  中国地域辽阔,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掌握的同一罪名的量刑标准也存在差异,以及在不同的社会时期,司法机关掌握的严打范围也可能发生变化,这些都为制定统一、权威的量刑标准制造了困难。
  二、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思考
  (一)将量刑建议制度立法化,制定量刑建议的标准
  量刑建议制度同样存在着落实不彻底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缺乏高位阶法律的规定。如果此轮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能有将量刑建议那入其中,并就其提出时间、方式、形式加以确定,那么就使量刑建议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部分具备了法律的强制力。
  量刑建议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不可能单独的发挥其作用,需要建立一系列法律规定,互相配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除了将量刑建议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以外,具体就建立完善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配套的相关制度:第一,建立完善证据制度,改善目前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在证据权利义务分配的失衡状态,让辩护方更有针对性的提出量刑辩护,提高庭审效率与量刑的共识率。第二,适当借鉴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制度,探索在量刑方面的控辩协商制。部分西方国家,辩诉交易是量刑建议制度的集中体现,能够有效的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虽然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还不具备这样的环境,但可以适当借鉴,在部分发达地区试点推行。
  随着量刑建议的开展,必须制定量刑建议在实体上的标准。明确量刑建议的指导原则;确立量刑建议的基本方法,如确定基准刑的方法,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确定建议刑的方法等;确定常见量刑情节包括常见法定量刑情节和常见酌定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影响等。由于检察院量刑建议与法院量刑所遵从的原则、依据、方法一致,故检察机关可以会同法院制定量刑标准特别是某些常见罪名的量刑标准,以供检、法共同执行。③
  (二)完善量刑建议程序设计
  1.赋予公诉人庭审中适当改变量刑建议的权利
  量刑建议决策于开庭之前,难免会有量刑情节经法庭调查后发生变化。为了弥补量刑建议提出时间和方式上的不足,保证量刑建议的准确性,以及保障诉讼的效率,笔者建议检察长可以赋予公诉人一定的机动权,允许其在一定的范围内修改量刑建议。具体的做法是第一凡不改变刑种,只是改变执行方式的,或者有期徒刑只是在与犯罪行为相应的法定刑档次内加以增减的,可由公诉人根据庭审调查后的事实真相加以修正。庭后将修改的量刑建议备案,并说明理由。第二如果庭审量刑证据出现重大变化,如交通肇事罪中,关于逃逸认定的证据出现变化,可能影响法定刑期档次的,则应当建议法庭休庭,待报请检察长批示后在恢复开庭。
  这样的量刑建议机动权,也可以解决审查起诉时因量刑证据不全而推迟提出量刑建议时间的问题。使得检察机关在移送起诉时必须同时提出量刑建议,统一了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和方式。
  2.合理设置量刑建议的庭审模式
  从理论和逻辑上分析,分离的量刑建议程序无疑是正当和合理的,但如全部照此程序执行,目前还存在着很多困难。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最终目标是公正,效率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公正,所以我们不能始终以效率为借口妨碍公正的实现。现阶段我们可以将被告人认罪及辩护人只做量刑辩护的案件采用相对独立的程序,对于被告人不认罪及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此罪与彼罪辩护的案件要坚决采用分离的量刑建议程序,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笔者建议设立证据庭前公示制度,尽量减少因证据突袭影响量刑建议被采纳。公诉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及会见律师的时候,尽量对量刑证据进行沟通。法庭在开庭审理前也应尽量进行庭前证据开示,让控辩双方尽早就证据内容达成共识,将更多的精力用于案件性质、量刑幅度的辩论中。
  (三)提升公诉人的量刑建议能力,加强对量刑事实的调查
  量刑建议既是权利也是责任,随着刑法改革和发展,必将成为量刑程序的启动者。检察机关尤其是公诉人必须要苦练内功,补上刑期计算这门功课,只有量刑建议的准确性提高了,才能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检察机关更不能因害怕承担责任而选择性的提出量刑建议,要带头坚持规范适用量刑建议,确保其严肃性和公平性。
  如果想准确的提出量刑建议,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要改变只重定罪证据不重量刑证据的观念,加强对量刑证据的搜集,庭审前对量刑事实的调查越全面越充分,量刑的效果就越好。一是要全面对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如未遂、中止、自首、立功、惯犯、累犯、主从犯、认罪态度、退赃等情节进行认定。二是要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犯罪原因、一贯表现、前科劣迹、社会交往、家庭情况、再犯罪风险等进行综合评估。三是要对被害人情况、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进行民事赔偿等事由进行全面考虑。
  (四)将量刑建议的采纳情况写入判决书
  对量刑建议及被告人、辩护人量刑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写入判决书,是防止量刑“暗箱操作”最有效的方法。在庭审中控辩双方都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法院是采信哪方意见,如何计算刑期,都应当以明确的方式向控辩双方说明。判决书中应当包括:第一,已查明的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影响。第二,采信哪方的量刑意见及理由。第三,主刑及附加刑的计算方法和法律依据等。建立量刑建议说理制度,法官须在裁判中说明作出该裁判的理由和依据,刑期的计算方式,以保障量刑建议提出后的效果,从而促进公诉的质量,进而增加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减少不必要的上诉、抗诉,维护司法权威。
  总之,法院的判决只有以理服人,才有公信力,才能让被告服判,做到“案结事了”,才能实现客观公正。
  [ 注 释 ]
  ①周蔚,任志中.量刑问题研究——以量刑方法为主要视角[J].人民司法,2008(3):13.
  ②李玉萍.程序正义视野中的量刑活动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174.
  ③朱孝清.论量刑建议[J].中国法学,2010(3):65.
  [ 参 考 文 献 ]
  [1]杨松才,肖世杰.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2]胡志斌.刑事诉讼原理与制度探索[M].安徽:安徽大学出版社,2006.
  [3]朱孝清.论量刑建议[J].中国法学,2010(3).
  [4]陈岚.西方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及其比较[J].法学评论,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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