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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CIDAS的统计数字,威海地区夜间事故发生率要大于白天的发生率,其中由大灯灯光晃眼,影响对行车辆驾驶人的视线造成的事故要占到全部重大事故的近1/5,占到夜间事故的1/3以上。
机动车驾驶人在夜晚行车会车时一直使用远光灯,不按规定转换成近光灯,致使对方行驶的车辆驾驶人眩目,失去对前方路面上事物的观察能力,是引发重大事故的隐患。这种情况尤其以缺少照明的道路上更甚。
机动车夜晚行车前照灯不合格或不按规定使用前照灯。行驶中的车辆前照灯远光光束眩目刺眼,会使对向正常行驶车辆的驾驶人短暂地丧失视力。据有关资料显示这段时长约为1.0~2.0秒,也就是说,如果一辆车以每小时60公里的速度行驶,在驾驶人短暂地丧失视力的这段时间内,车子会继续前行17~33米;如一辆车以每小时80公里的速度行驶,在驾驶人短暂地丧失视力的这段时间内,车子会继续前行22~44米。也就是说一辆车在夜晚以每小时60~80公里的速度行驶时两车会车时一晃眼,此后会有17m~44m是在驾驶人什么都看不见的状态下行驶的,这是多么可怕的事情!而往往有很多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开着的前照灯的灯光那么亮,照到自己一方没有问题,我看见你了,你还看不见我吗?不知道危险所在,不知避让,最终酿成重大事故。
威海地区不少的事故案例说明了这一问题的大量存在。
中国交通事故深入研究项目CIDAS从2013年1至6月份(按事故时间计算)在山东威海一共调查统计了44起重大交通事故,其中就有8起事故的起因是由大灯灯光晃眼,影响对行车辆驾驶人的视线造成的,这8起事故导致8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548400元,叫人痛心之极。
以下是这8起事故的描述:
第一起事故
2013年1月6日20时13分,于某驾驶鲁K6****轻型货车由北向南沿石泽线行驶至马岭滑家桥南公路处,由于对向车辆灯光引起的视线障碍,小货车右前部与张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车的后部(自北向南行驶)发生追尾,造成二轮车驾驶员张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无路灯,一般坡)
第二起事故
2013年01月14日18时27分,毕某某驾驶鲁K6****重型货车由北向南沿威石辅路行驶至八河会馆东公路处时,由于视线受对向车辆灯光影响,货车右前部与自西向东横穿马路的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李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有路灯,点亮,道路平直)
第三起事故
2013年1月16日19时30分,卞某某驾驶鲁K5****小轿车由西向东沿704省道行驶至北庙山村北公路处时,由于酒后超速驾驶和受到对面来车灯光炫目,小轿车前部与张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车的后部(自西向东行驶)发生追尾,造成二轮车驾驶员张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无路灯,道路平直)
第四起事故
2013年1月19日23时05分,杨某某驾驶鲁K9****小轿车由西向东沿海景路行驶至滨海公园北道路处时,因酒后超速行驶以及受到逆向行驶车辆的灯光炫目,小轿车右前部与行人刘某某前部(自东向西行走)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刘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有路灯,关闭,道路平直)
第五起事故
2013年2月24日18时20分许,颜某某驾驶小客车鲁KT****沿伟德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到于家村南段时,受对面行车灯光影响,没有及时发现正在由南向北穿道的于某某,导致车左前角与于某某右侧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于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有路灯,点亮,道路平直)
第六起事故
2013年3月6日18时30分,董某某驾驶鲁K3****轿车沿崂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山东庄村南路处时,由于对向车辆晃眼,车辆前部与三名由东向西行走的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前部损坏,行人董某某、王某某、荣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有路灯,关闭,道路平直)
第七起事故
2013年5月21日20时00分,于某某驾驶鲁K7****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沿俚李线行驶至荣成市崖西镇大蒿泊村南时,由于受到对面来车灯光炫目,小轿车右前部与自南向北穿越马路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李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无路灯,道路平直)
第八起事故
2013年6月8日19时57分,姚某某驾驶鲁K8****小轿车由北向南沿威石辅路行驶至荣成市桃园街道办事处嘉和社区西道路处时,由于对向车辆晃眼,小轿车左前部与自西向东穿越马路的行人刘某某和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行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无路灯,道路平直)
按以上数据统计计算,在威海地区2013年1至6月份重大事故中夜间行车由于受行车大灯炫目影响造成事故的占重大事故全部的18.2%,接近1/5,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解决了夜间行车前照灯眩目问题,做到不影响对行车驾驶人的视觉判断力,将会大大降低重大事故发生率。要知道交警每年要做到降低事故发生率的5%是多么的不容易。当然,这个数字是威海地区一个地区的数字,是威海地区重大事故中机动车撞电动车或行人事故的发生数字,不能简单地推断到全国其它地方,但是它有一定的代表性。它告诉了我们应当注重夜间行车安全性的研究,也告诉了我们降低事故应当重点抓的工作,只要抓住了这些重点工作,有可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提高夜间行车的安全性,治理大灯炫目影响对行车驾驶人视线,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改进工作:
1.道路:首先应改进夜间行车照明条件,增加道旁路灯照明设施;在这8起事故中,事故时有路灯照明的只有2起,没有路灯照明和路灯没有点亮的一共有6起(其中路灯没有点亮的2起)。 威海地区在山东半岛的东端,城区小,郊区大,经济发达,但郊区的道路照明条件不是很好。主管部门应当大力抓紧道路建设,应当研究在事故高发的路段增加路灯照明设施,及时修复有故障的路灯路段,保障路面照明。可以考虑建立内部责任制度,在应当有路灯照明的路段在缺失照明的时段,发生交通事故的必要时追究路灯主管部门的责任。
这8起事故一共造成了25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如果将这250万元用在事故路段的照明建设上,钱是用不了的。有了路面照明,避免了绝大部分危险因素,就有可能拯救事故中8个人的生命。
2.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明确行车必须保证安全,不保证安全则不能行车,在行车大灯眩目看不清道路的情况下,应立即采取制动措施,不应贸然行驶。事故中的驾驶员有不少是缺少夜间行车经验的,就是没有出事故的驾驶员针对这一问题有的人不知道如何处理。应当大力开展安全教育活动;主管部门针对对方大灯眩目看不清道路的情况下,应当指导驾驶员如何操作。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应当补充这一教育内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考试应当增加这方面的试题。建议威海地区交通主管部门专题研究这一方面的工作。
3.加强机动车前大灯的检验:应当通过年度检验保证上路行驶的车辆大灯照射角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的要求。加强对机动车前照灯的检验是一个亟需引起重视的问题,而目前的机动车年度检验中前照灯的检验是一个薄弱环节。
一辆车在平直的道路上行驶,只要灯光角度调试合格,即使是开着远光灯,也不应当晃得对方眼睁不开。GB 7258-2012要求:前照灯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时,要求在屏幕光束中心离地高度,对乘用车为0.85H~0.95H的水平。乘用车的大灯中心一般高在0.5m以下,而坐在驾驶座上的驾驶员的眼睛高度在1m多一点,大灯的前照灯远光光束调试合格,就不会晃得对行车开车人睁不开眼。笔者也经常在夜晚没有照明的路面上开车,也经常遇上会车时不转换成近光灯的来车,但这种开着远光灯的来车有的灯光很刺眼,有的就不那么刺眼。原因何在,就是因为有的车的远光灯光束不合格、大灯光束挑高;有的车的远光灯光束合格、做到了GB 7258-2012所要求的标准。
在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中,前照灯检验是重要的一项,和制动、转向并列为车辆安全检验的三大内容。前照灯的检验有两个检验项目,一个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一个是前照灯远近光照射位置,这两项都直接关乎车辆的行车安全,不能只要求发光强度合格,对前照灯远近光照射位置放松要求。应当研究健全机动车安全检测机制,保证通过年度检验的车辆大灯照射角度不偏不高,不晃对方视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这个环节,提供完善调试前照灯的服务机制,看完病还能够治病,使机动车年度检验真正达到目的。
4.应用新技术:使用自适应远光照明前照灯,可以在行车过程中自动完成前照灯的远光、近光、和遮光范围可变光这三种模式的切换。当有前方车辆/对向车辆时,切换为遮光范围可变光(近光)模式,其他时候切换为远光模式的配光模式。减少了夜间行车驾驶人的操作负担并确保了夜间行车的安全。欧共体国家和日本已经开始了在所有的车辆上应用自适应远光照明系统前照灯的认证工作,国家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抓紧标准的制定和推行,尽快完善我国的机动车前照灯标准的修订,应用新技术,减少不安全的因素,减少夜间事故的发案率。
应用新技术,加强机动车前照灯的检验提高车辆的主动安全性,会大大降低车辆夜间行驶的危险性,再加上其他方面的整改措施,一定会降低事故的发案率,切实使大灯眩目致使的事故高发率降下来。
机动车驾驶人在夜晚行车会车时一直使用远光灯,不按规定转换成近光灯,致使对方行驶的车辆驾驶人眩目,失去对前方路面上事物的观察能力,是引发重大事故的隐患。这种情况尤其以缺少照明的道路上更甚。
机动车夜晚行车前照灯不合格或不按规定使用前照灯。行驶中的车辆前照灯远光光束眩目刺眼,会使对向正常行驶车辆的驾驶人短暂地丧失视力。据有关资料显示这段时长约为1.0~2.0秒,也就是说,如果一辆车以每小时60公里的速度行驶,在驾驶人短暂地丧失视力的这段时间内,车子会继续前行17~33米;如一辆车以每小时80公里的速度行驶,在驾驶人短暂地丧失视力的这段时间内,车子会继续前行22~44米。也就是说一辆车在夜晚以每小时60~80公里的速度行驶时两车会车时一晃眼,此后会有17m~44m是在驾驶人什么都看不见的状态下行驶的,这是多么可怕的事情!而往往有很多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开着的前照灯的灯光那么亮,照到自己一方没有问题,我看见你了,你还看不见我吗?不知道危险所在,不知避让,最终酿成重大事故。
威海地区不少的事故案例说明了这一问题的大量存在。
中国交通事故深入研究项目CIDAS从2013年1至6月份(按事故时间计算)在山东威海一共调查统计了44起重大交通事故,其中就有8起事故的起因是由大灯灯光晃眼,影响对行车辆驾驶人的视线造成的,这8起事故导致8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548400元,叫人痛心之极。
以下是这8起事故的描述:
第一起事故
2013年1月6日20时13分,于某驾驶鲁K6****轻型货车由北向南沿石泽线行驶至马岭滑家桥南公路处,由于对向车辆灯光引起的视线障碍,小货车右前部与张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车的后部(自北向南行驶)发生追尾,造成二轮车驾驶员张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无路灯,一般坡)
第二起事故
2013年01月14日18时27分,毕某某驾驶鲁K6****重型货车由北向南沿威石辅路行驶至八河会馆东公路处时,由于视线受对向车辆灯光影响,货车右前部与自西向东横穿马路的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李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有路灯,点亮,道路平直)
第三起事故
2013年1月16日19时30分,卞某某驾驶鲁K5****小轿车由西向东沿704省道行驶至北庙山村北公路处时,由于酒后超速驾驶和受到对面来车灯光炫目,小轿车前部与张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车的后部(自西向东行驶)发生追尾,造成二轮车驾驶员张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无路灯,道路平直)
第四起事故
2013年1月19日23时05分,杨某某驾驶鲁K9****小轿车由西向东沿海景路行驶至滨海公园北道路处时,因酒后超速行驶以及受到逆向行驶车辆的灯光炫目,小轿车右前部与行人刘某某前部(自东向西行走)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刘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有路灯,关闭,道路平直)
第五起事故
2013年2月24日18时20分许,颜某某驾驶小客车鲁KT****沿伟德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到于家村南段时,受对面行车灯光影响,没有及时发现正在由南向北穿道的于某某,导致车左前角与于某某右侧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于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有路灯,点亮,道路平直)
第六起事故
2013年3月6日18时30分,董某某驾驶鲁K3****轿车沿崂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山东庄村南路处时,由于对向车辆晃眼,车辆前部与三名由东向西行走的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前部损坏,行人董某某、王某某、荣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有路灯,关闭,道路平直)
第七起事故
2013年5月21日20时00分,于某某驾驶鲁K7****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沿俚李线行驶至荣成市崖西镇大蒿泊村南时,由于受到对面来车灯光炫目,小轿车右前部与自南向北穿越马路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李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无路灯,道路平直)
第八起事故
2013年6月8日19时57分,姚某某驾驶鲁K8****小轿车由北向南沿威石辅路行驶至荣成市桃园街道办事处嘉和社区西道路处时,由于对向车辆晃眼,小轿车左前部与自西向东穿越马路的行人刘某某和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行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无路灯,道路平直)
按以上数据统计计算,在威海地区2013年1至6月份重大事故中夜间行车由于受行车大灯炫目影响造成事故的占重大事故全部的18.2%,接近1/5,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解决了夜间行车前照灯眩目问题,做到不影响对行车驾驶人的视觉判断力,将会大大降低重大事故发生率。要知道交警每年要做到降低事故发生率的5%是多么的不容易。当然,这个数字是威海地区一个地区的数字,是威海地区重大事故中机动车撞电动车或行人事故的发生数字,不能简单地推断到全国其它地方,但是它有一定的代表性。它告诉了我们应当注重夜间行车安全性的研究,也告诉了我们降低事故应当重点抓的工作,只要抓住了这些重点工作,有可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提高夜间行车的安全性,治理大灯炫目影响对行车驾驶人视线,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改进工作:
1.道路:首先应改进夜间行车照明条件,增加道旁路灯照明设施;在这8起事故中,事故时有路灯照明的只有2起,没有路灯照明和路灯没有点亮的一共有6起(其中路灯没有点亮的2起)。 威海地区在山东半岛的东端,城区小,郊区大,经济发达,但郊区的道路照明条件不是很好。主管部门应当大力抓紧道路建设,应当研究在事故高发的路段增加路灯照明设施,及时修复有故障的路灯路段,保障路面照明。可以考虑建立内部责任制度,在应当有路灯照明的路段在缺失照明的时段,发生交通事故的必要时追究路灯主管部门的责任。
这8起事故一共造成了25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如果将这250万元用在事故路段的照明建设上,钱是用不了的。有了路面照明,避免了绝大部分危险因素,就有可能拯救事故中8个人的生命。
2.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明确行车必须保证安全,不保证安全则不能行车,在行车大灯眩目看不清道路的情况下,应立即采取制动措施,不应贸然行驶。事故中的驾驶员有不少是缺少夜间行车经验的,就是没有出事故的驾驶员针对这一问题有的人不知道如何处理。应当大力开展安全教育活动;主管部门针对对方大灯眩目看不清道路的情况下,应当指导驾驶员如何操作。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应当补充这一教育内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考试应当增加这方面的试题。建议威海地区交通主管部门专题研究这一方面的工作。
3.加强机动车前大灯的检验:应当通过年度检验保证上路行驶的车辆大灯照射角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的要求。加强对机动车前照灯的检验是一个亟需引起重视的问题,而目前的机动车年度检验中前照灯的检验是一个薄弱环节。
一辆车在平直的道路上行驶,只要灯光角度调试合格,即使是开着远光灯,也不应当晃得对方眼睁不开。GB 7258-2012要求:前照灯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时,要求在屏幕光束中心离地高度,对乘用车为0.85H~0.95H的水平。乘用车的大灯中心一般高在0.5m以下,而坐在驾驶座上的驾驶员的眼睛高度在1m多一点,大灯的前照灯远光光束调试合格,就不会晃得对行车开车人睁不开眼。笔者也经常在夜晚没有照明的路面上开车,也经常遇上会车时不转换成近光灯的来车,但这种开着远光灯的来车有的灯光很刺眼,有的就不那么刺眼。原因何在,就是因为有的车的远光灯光束不合格、大灯光束挑高;有的车的远光灯光束合格、做到了GB 7258-2012所要求的标准。
在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中,前照灯检验是重要的一项,和制动、转向并列为车辆安全检验的三大内容。前照灯的检验有两个检验项目,一个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一个是前照灯远近光照射位置,这两项都直接关乎车辆的行车安全,不能只要求发光强度合格,对前照灯远近光照射位置放松要求。应当研究健全机动车安全检测机制,保证通过年度检验的车辆大灯照射角度不偏不高,不晃对方视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这个环节,提供完善调试前照灯的服务机制,看完病还能够治病,使机动车年度检验真正达到目的。
4.应用新技术:使用自适应远光照明前照灯,可以在行车过程中自动完成前照灯的远光、近光、和遮光范围可变光这三种模式的切换。当有前方车辆/对向车辆时,切换为遮光范围可变光(近光)模式,其他时候切换为远光模式的配光模式。减少了夜间行车驾驶人的操作负担并确保了夜间行车的安全。欧共体国家和日本已经开始了在所有的车辆上应用自适应远光照明系统前照灯的认证工作,国家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抓紧标准的制定和推行,尽快完善我国的机动车前照灯标准的修订,应用新技术,减少不安全的因素,减少夜间事故的发案率。
应用新技术,加强机动车前照灯的检验提高车辆的主动安全性,会大大降低车辆夜间行驶的危险性,再加上其他方面的整改措施,一定会降低事故的发案率,切实使大灯眩目致使的事故高发率降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