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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4日,两高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2条第1款关于认定盗窃罪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标准减半,笔者在从事刑事司法工作中就该规定遇到了很多的争议,本文将讨论其中二个争议点:一是对于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而被定罪的,如果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且与后罪发生的间隔没有超过五年,是否还需要对后罪评价为累犯;二是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时系未成年人,现又盗窃,是否可以依据该规定对现行为的数额较大标准减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