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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什么要由法律来规定婚姻的定义?婚姻对于法律的意义是什么?为什么同性恋者需要法律来支持他们的婚姻?同性婚姻立法的意义究竟对他们以为着什么呢?本文试图分析同性婚姻立法的重要性以及现实社会的立法态度,试探谈论下中国同性婚姻合法的期待可能性。
【关键字】:同性婚姻 合法 权利 立法
引言:2015年6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同性婚姻合法,来自美国各州的同性婚姻支持者在最高法院钱集会庆祝着美国成为了第21个在全国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至此,美国全境的同性伴侣都将平等地享有法定结婚权。而在中国,同性的婚姻并不为法律所承认,许多同性恋人也在积极需求一个使国家承认自己婚姻的机会,那么为什么最基本的道德层面的恋爱问题在法律上需要得到允许和尊重呢?
一.同性婚姻的概念
婚姻,泛指适龄男女按照婚姻法在经济生活精神物质等方面的自愿结合,并取得法律、伦理等层面的认可,一方到另一方家落户成亲,共同生产生活的一种社会现象。形成人际间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根据。婚姻普遍认同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形式,但也有有例外的情况,例如现今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亦承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以及同性婚姻。同性婚姻,是指同性之间的婚姻关系。在同性婚姻的支持者眼中,其也被称为婚姻平等或平等婚姻权。由同性恋权利支持者使用的婚姻的定义是: 一个获得社会承认的、自愿的、忠贞的、单配的、合法的两个成年人之间的契约结合,由政府和(或)社会通过给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权利、待遇和责任表示认可。这些权利包括经济、税收、遗产、生养子女以及做出医疗决定的权利。其实简而言之同性婚姻不过就是把狭义婚姻定义中的一男一女扩大。
二.同性婚姻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缔结婚姻必须要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年龄,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原则。而同性婚姻遗留的法律问题,无非就是追求的是婚姻平等,尊重婚姻制度,肯定婚姻对人的自主自觉,稳定结合关系,抚养子女和维系家庭。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不断进步,公民个人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男性与女性性权利同等重要,婚姻权也是宪法所规定的权利的一种,宪法其中就包括一项性别平等原则,宪法条文中表明着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再一个就是社会歧视,大家对于同性恋者大多数可能也是同情或者唏嘘的一种态度,而这些反应其实都是对同性恋者的一种歧视,在同性婚姻的支持者眼中,他们对于同性婚姻的诉求不过就是婚姻平等权,这项基于人权产生的。
三.同性婚姻立法争议
社会大变革为许多国家或者地区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奠定了基础,几千年来,结婚是为了建立家庭,这个最小的社会组成单位,社会是由各个家庭构成的,社会是由若干家庭组成的有机整体,个体家庭的安定和睦势必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17世纪和18世纪自由恋爱的兴起意味着婚姻可以建立在互爱基础上,而不是家庭之间的联盟,婚姻史是在不断变化的,比如一夫一妻多妾,童婚,包办婚姻,对社会来说,性关系到怀孕,不是个人的事。所以在一般的社会里,强烈提倡合法生育和性规范的制度化,为的是使儿童能够得到良好的照顾,和平稳的代际过渡。而同性恋从社会功能上就不能满足这一点。许多专家学者都认为同性婚姻立法并没有迫切性,中国的同性恋群体毕竟是少数。而若是在立法上保障了同性恋者的基本权利,如何开展我国现在性教育呢?
三.立法困难
社会变革与立法息息相关,也是立法的强大推动力。国家提出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这与我国社会所反映的重要问题和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的急迫程度有密切关系。社会问题主要存在于基层社会,当它们能够引起党中央领导高度关注的时候,证明其影响范围较大又急需解决了。其中与立法相关的热点问题,尤其是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立法,亟待我们认真梳理、制定和完善。
从一方面来看,立法的行为过程本应该就是需要公民积极参与的民主立法,在广泛收集民意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立法预测。但是在立法实践过程中,由于经常遇到一些复杂艰深的专业问题,所以法律草案起草者大多是专门的学者和专家,从法案到法的过程几乎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状态下进行,立法的公开渠道不够畅通,公众参与的可能性较小,无法在相互交流基础上进行利益博弈最大化。
四.总结
同性婚姻合法化,应该是作为一个保护同性恋者人权的利器,当婚姻都合法了,那各方面的歧视都会相对于减弱。现在中国社会上充斥着各种对同性恋的歧视,当然,随着社会信息的扩展,人们眼界不断拓宽,很多人也会对同性恋者抱有包容或者是同情的态度,但他们貌似也不需要你怎么看他们,就是在积极追求自己的权利而已。而法律应该对每一个个体进行保护。立法者应当做的,破除男性或者女性的歧视,这也是社会基于性别所生的歧视,例如性别是多元的存在,不以两性为限,国家有义务,破除普遍存在的,认为只限于生理性别为男性或者女性才能缔结婚姻的社会歧视,才能是婚姻成为每一个人都可以享有的平等选择。
【参考文献】
【1】李银河.关于同性婚姻的提案,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0603/09/t20060309-6313507.shtml,2008-2-29
【2】张颖, 中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问题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13
【3】李念祖,婚姻权的宪法基础,2017
作者简介:曾小瑾(1988年-),女,四川,讲师,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
【关键字】:同性婚姻 合法 权利 立法
引言:2015年6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同性婚姻合法,来自美国各州的同性婚姻支持者在最高法院钱集会庆祝着美国成为了第21个在全国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至此,美国全境的同性伴侣都将平等地享有法定结婚权。而在中国,同性的婚姻并不为法律所承认,许多同性恋人也在积极需求一个使国家承认自己婚姻的机会,那么为什么最基本的道德层面的恋爱问题在法律上需要得到允许和尊重呢?
一.同性婚姻的概念
婚姻,泛指适龄男女按照婚姻法在经济生活精神物质等方面的自愿结合,并取得法律、伦理等层面的认可,一方到另一方家落户成亲,共同生产生活的一种社会现象。形成人际间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根据。婚姻普遍认同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形式,但也有有例外的情况,例如现今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亦承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以及同性婚姻。同性婚姻,是指同性之间的婚姻关系。在同性婚姻的支持者眼中,其也被称为婚姻平等或平等婚姻权。由同性恋权利支持者使用的婚姻的定义是: 一个获得社会承认的、自愿的、忠贞的、单配的、合法的两个成年人之间的契约结合,由政府和(或)社会通过给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权利、待遇和责任表示认可。这些权利包括经济、税收、遗产、生养子女以及做出医疗决定的权利。其实简而言之同性婚姻不过就是把狭义婚姻定义中的一男一女扩大。
二.同性婚姻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缔结婚姻必须要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年龄,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原则。而同性婚姻遗留的法律问题,无非就是追求的是婚姻平等,尊重婚姻制度,肯定婚姻对人的自主自觉,稳定结合关系,抚养子女和维系家庭。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不断进步,公民个人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男性与女性性权利同等重要,婚姻权也是宪法所规定的权利的一种,宪法其中就包括一项性别平等原则,宪法条文中表明着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再一个就是社会歧视,大家对于同性恋者大多数可能也是同情或者唏嘘的一种态度,而这些反应其实都是对同性恋者的一种歧视,在同性婚姻的支持者眼中,他们对于同性婚姻的诉求不过就是婚姻平等权,这项基于人权产生的。
三.同性婚姻立法争议
社会大变革为许多国家或者地区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奠定了基础,几千年来,结婚是为了建立家庭,这个最小的社会组成单位,社会是由各个家庭构成的,社会是由若干家庭组成的有机整体,个体家庭的安定和睦势必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17世纪和18世纪自由恋爱的兴起意味着婚姻可以建立在互爱基础上,而不是家庭之间的联盟,婚姻史是在不断变化的,比如一夫一妻多妾,童婚,包办婚姻,对社会来说,性关系到怀孕,不是个人的事。所以在一般的社会里,强烈提倡合法生育和性规范的制度化,为的是使儿童能够得到良好的照顾,和平稳的代际过渡。而同性恋从社会功能上就不能满足这一点。许多专家学者都认为同性婚姻立法并没有迫切性,中国的同性恋群体毕竟是少数。而若是在立法上保障了同性恋者的基本权利,如何开展我国现在性教育呢?
三.立法困难
社会变革与立法息息相关,也是立法的强大推动力。国家提出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这与我国社会所反映的重要问题和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的急迫程度有密切关系。社会问题主要存在于基层社会,当它们能够引起党中央领导高度关注的时候,证明其影响范围较大又急需解决了。其中与立法相关的热点问题,尤其是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立法,亟待我们认真梳理、制定和完善。
从一方面来看,立法的行为过程本应该就是需要公民积极参与的民主立法,在广泛收集民意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立法预测。但是在立法实践过程中,由于经常遇到一些复杂艰深的专业问题,所以法律草案起草者大多是专门的学者和专家,从法案到法的过程几乎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状态下进行,立法的公开渠道不够畅通,公众参与的可能性较小,无法在相互交流基础上进行利益博弈最大化。
四.总结
同性婚姻合法化,应该是作为一个保护同性恋者人权的利器,当婚姻都合法了,那各方面的歧视都会相对于减弱。现在中国社会上充斥着各种对同性恋的歧视,当然,随着社会信息的扩展,人们眼界不断拓宽,很多人也会对同性恋者抱有包容或者是同情的态度,但他们貌似也不需要你怎么看他们,就是在积极追求自己的权利而已。而法律应该对每一个个体进行保护。立法者应当做的,破除男性或者女性的歧视,这也是社会基于性别所生的歧视,例如性别是多元的存在,不以两性为限,国家有义务,破除普遍存在的,认为只限于生理性别为男性或者女性才能缔结婚姻的社会歧视,才能是婚姻成为每一个人都可以享有的平等选择。
【参考文献】
【1】李银河.关于同性婚姻的提案,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0603/09/t20060309-6313507.shtml,2008-2-29
【2】张颖, 中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问题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13
【3】李念祖,婚姻权的宪法基础,2017
作者简介:曾小瑾(1988年-),女,四川,讲师,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