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修正案(八)》中“恶意欠薪罪”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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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八”)“恶意欠薪罪”正式进入了人们的视野。经过三次审议,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以139票赞成,7票反对,1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该修正案。“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罪”作为一项新罪名纳入刑法典,宣示了该行为业已进入我国刑法的追踪范围,国家开始动用刑罚的手段去惩治恶意欠薪。这是我国刑法关注民生,逐步由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重要表现。
  《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表明恶意欠薪罪由理论构想层面上升到了刑法规范层面,正式成为了刑法分则中的一项罪名,因此,有必要对其罪与非罪的界限、犯罪构成要件及其认定进行解析。根据“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恶意欠薪罪的罪状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恶意欠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1]恶意欠薪发生在劳动关系确立的情形下,其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应当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关系所应当取得的劳动报酬,属于典型的非法占有和剥夺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的行为,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另一方面,恶意欠薪还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好的运行状态和市场秩序,也是一种危害国家经济发展的行为;此外,欠薪行为还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破坏国家对社会管理的行为。因此,恶意欠薪行为既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又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违反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其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中,对劳动者财产权利的侵害是最直接最主要的,财产所有权是本罪的主要客体。因此,本次修正案也将恶意欠薪罪放至“侵犯财产罪”一章,作为第276条之一。
  2 犯罪客观方面
  2.1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拖欠劳动者薪酬的行为。根据修正案的规定,恶意欠薪行为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两类:第一,逃避支付,即在支付劳动者薪酬之前,故意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各种手段造成客观上支付不能,从而达到逃避支付的目的;第二,拒不支付,即具有支付能力,而拒绝向劳动者支付薪酬。
  2.2 所欠薪酬需达到“数额较大”。恶意欠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这是对本罪“量”的要求。对恶意欠薪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鉴于恶意欠薪一般具有规模大、金额高、持续时间长、所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的特点,应当结合犯罪发生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根据一定时期内所拖欠劳动者薪酬的总额作为认定标准。
  2.3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是否构成恶意欠薪罪,还需要看发生了恶意欠薪之后,对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支付命令是否予以执行。只有在此行政强制手段仍然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够对欠薪者以“恶意欠薪罪”进行刑事制裁。对“政府有关部门”,笔者认为应当理解为我国的劳动监察部门。
  2.4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应得的薪酬。对恶意欠薪罪中“薪”的范围应当做出广义理解,包括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和补助等形式。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所以,笔者认为,加付的赔偿金也应包括在薪酬的范围内。
  3 犯罪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都是本罪的主体。自然人主要是指雇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的范围应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根据本罪的特点,其“单位”主要是指具有营业性,大规模雇佣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和企业,当然,事业单位、机关等主体也理所应当包括在内。
  4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对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与其他三个要件一样不可缺少,根据规定,恶意欠薪罪的主观方面应当处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所持的是一种明知其恶意欠薪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并且恶意欠薪应当具有非法占有劳动者财产的目的。构成本罪还必须满足“恶意”的条件,体现在“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等行为方式上。恶意欠薪与一般的欠薪行为最为重要的区别在于其“主观恶意”。现实中造成欠薪的原因有很多,由于从事经营活动必然面临一定的风险,这也是出现某些欠薪现象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比如,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出现经营困境,出现无法按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的情况,并非经营者本来意愿,其主观恶性不大,因此,必须要严格区分民事纠纷与恶意欠薪。如果对欠薪行为不加分类的采取“一刀切”、一律用刑罚的手段予以打击,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刑法宽容性、平等性的精神。综上,恶意欠薪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恶意”。
  参考文献:
  [1]王作富.《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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