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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对普通遗嘱的要件规则作出了规定,但现有某些规定存在明显不足。应当从我国新时期调整继承关系的实际需要出发,在借鉴国外和我国港澳地区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规定设立遗嘱的形式标准和程序、对录音录像遗嘱的制作和使用加以严格限制、完善见证人资格制度等多方面对我国《继承法》进行全面的修订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