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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中,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发生了有悖于保护其知识产权意图的扭曲。如果从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的角度看问题,当纠纷当事人存在着确认诉讼以外的纠纷解决形态,原则上应当否定其确认的利益,即确认之诉处于一种补充性的地位。在不侵权之诉中,诉的利益要求诉前当事人之间应该有一定程度的交涉。这种交涉被认为是确认利益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