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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拉近了我们的距离,却拓展了我们的时空。网络把我们的视线拉得无限长,也把我们放得无限大,坐在电脑前,我们看到了无穷的世界,也让无穷的世界看到了我们。网络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也变成了我们的生活,从此,我们便生活在网络中。我们原以为,茫茫网络中,我们可以无迹可循成为隐形人。殊不知,网络虽然无边无际,却是一个公共领域。网络里,我们注定无处藏身。这也注定了在客观上,网络世界毫无秘密可言,只要有人愿意,我们的一举一动尽在他人眼底。所以,利用网络技术对他人的网上行为进行监督,来达到某种目的也就应运而生。据有关媒体报道,当前,IT公司对员工的监视已经成为了家常便饭,公司通过软件技术对员工进行监视,对员工在工作时间甚至私人时间里所做的一举一动都了如指掌,同时博客也成了员工被解雇的一大原因,包括雅虎、谷歌在内的大公司因为博客而解雇员工的例子也屡见不鲜。IT公司这种对员工的监督行为,自然激起了IT从业人员的莫大愤慨。隐私权,作为IT公司员工声讨和反抗IT公司监督行为的旗帜和武器也就自然成为当下讨论的话题。那么,IT公司这种监督行为是否侵害了员工的隐私权呢?
也许,这是一个值得关注和讨论的问题。在当下这个信息化的时代,我们渐渐模糊了公共信息和个人信息的界限,在这个“越来越大”的世界里,个人的世界却变小了。固然,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是依托于IT业的迅猛发展,但这个问题与IT行业本身并无实质的关联,只是IT公司利用其行业本身技术特点方便地利用了相关的IT技术对员工进行了有效的监督。相信类似的监督行为在其他行业都会存在,它只是一个公司管理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不过,这种监督行为是否侵害了公司员工的隐私权,只要对隐私和隐私权稍作界定,答案自然明了。
隐私无穷多,隐私权有限小
隐私,望文生义:隐者不为人知也,私者与他人无涉也,隐私就是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隐私是个很主观的东西,其大其小全在个人,不想让他人知晓的事情就是我的隐私。因此,从理论上讲,隐私可以无穷多。我们通常在两种意义适用隐私,其一就如前文所言;其二,指隐私权。隐私权则完全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就是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都受法律保护的,只有那些涉及人格尊严和社会风化的隐私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可见隐私权本身就意味着一定的限度。可见,隐私是个人信息的属概念,隐私权又是隐私的属概念。个人信息,简而言之,无非是个人的自然情况、社会情况的综合。自然情况,如年龄、性别以及一些生理特征等;社会情况大体包括个人学历、职业、收入、家庭住址等静态的社会状况和动态的行为。对于个人的自然情况和静态的社会状况等个人信息要成为隐私, 只要我们有不愿意让人知晓的主观立场即可。而对于我们的个人行为要成为隐私, 除了要有不愿意为人知晓的主观立场外, 还受到一定客观条件的限制, 即必须“ 私下里行动” 。“ 私下里” 意味着只有在我们私人空间和私人时间里的行为才可能成为隐私,大庭广众之下何言隐私?即便是隐私,也不能当然地受到法律的保护成其为隐私权。我们应当知道,法律尽管受制于我们的社会生活,但毕竟是我们人类价值判断和主观取舍的产物。隐私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成其为隐私权,至少要接受我们人类价值判断的两次取舍。首先必须是正当的隐私。像杀人放火这种违背人类基本价值取向的行为,即使是在“私下里”,即便你多么地不愿意让别人知道,法律也不可能保护这种隐私。其次,也就是前文所言,必须是涉及人格尊严和社会风化的隐私。像“私下里”和朋友喝点酒或去看场电影这种日常生活中的事情,即使你不想让别人知道,法律也没有必要来保护你这种隐私。因此,隐私要得到法律的保护成其为隐私权必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隐私具有正当性;二是隐私涉及人格尊严和社会风化。可见隐私权是相当有限的。
网络监督并不侵权
分析报道中IT公司引起员工不满的行为主要是两种:一是公司对员工的监督行为,二是公司解雇员工,后者是前者的自然延伸。对于后者,完全可以用相关的劳动法去解决,与隐私权无涉。那么,公司的监督行为是否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呢?恐怕不能一概而论。但我们至少可以明确两点:首先,如果IT公司在员工宿舍、卫生间、更衣室里等私性空间里装置监控设施肯定是侵害了员工的隐私权。因为对他人身体的窥视既伤社会风化,又损他人人格尊严。其次,公司利用网络技术对员工在公司里利用上班时间的网上行为,以及在下班时间(个人时间)利用公司网络设备的网上行为进行监督,就很难说是侵害了员工的隐私。从公司方面来说,这种监督行为实际上是其管理员工的一种方式和手段,完全是为了维护公司本身的利益。其直接动因无非有二:一是防止员工工作时间干私活;二是防止员工利用公司资源干私活。我想,任何企业,都不会容忍自己的员工在办公时间从事职业外行为,也不会容忍员工利用企业资源从事职业外行为,而且其正当性不容否定。但我们又不得不承认,任何企业的员工都有在办公时间或利用企业资源干点职业外事情的愿望,而且也有人干过,报道中列举的事例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公司对员工这种在办公时间或利用公司资源从事职业外行为的进行监控也有其正当性。从员工方面来说,在办公时间,集中精力干好本职工作既是应尽的义务,也是每个人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如果员工在办公时间里从事职业行为,就无隐私可言;如果员工在办公时间内从事职业外行为,首先自己的行为就不正当,无论你的行为是否是你的隐私,法律都不应该保护。同样,员工利用公司资源从事职业外行为,其本身就是对公司利益的侵害,也毫无正当性可言。因此,在笔者看来,IT公司对员工利用网络技术对员工在办公时间进行的各种网上行为,以及在下班时间(个人时间)利用公司网络设备进行的各种网络行为并不构成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
因此,在我们声讨IT公司的种种监督行为时,我们首先要反省并规范自己的行为。法律只能保护我们认为是正当的行为和利益,当然,“我们”既不是IT公司们,也不是IT公司的员工们,是我们生活的当今社会。
也许,这是一个值得关注和讨论的问题。在当下这个信息化的时代,我们渐渐模糊了公共信息和个人信息的界限,在这个“越来越大”的世界里,个人的世界却变小了。固然,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是依托于IT业的迅猛发展,但这个问题与IT行业本身并无实质的关联,只是IT公司利用其行业本身技术特点方便地利用了相关的IT技术对员工进行了有效的监督。相信类似的监督行为在其他行业都会存在,它只是一个公司管理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不过,这种监督行为是否侵害了公司员工的隐私权,只要对隐私和隐私权稍作界定,答案自然明了。
隐私无穷多,隐私权有限小
隐私,望文生义:隐者不为人知也,私者与他人无涉也,隐私就是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隐私是个很主观的东西,其大其小全在个人,不想让他人知晓的事情就是我的隐私。因此,从理论上讲,隐私可以无穷多。我们通常在两种意义适用隐私,其一就如前文所言;其二,指隐私权。隐私权则完全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就是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都受法律保护的,只有那些涉及人格尊严和社会风化的隐私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可见隐私权本身就意味着一定的限度。可见,隐私是个人信息的属概念,隐私权又是隐私的属概念。个人信息,简而言之,无非是个人的自然情况、社会情况的综合。自然情况,如年龄、性别以及一些生理特征等;社会情况大体包括个人学历、职业、收入、家庭住址等静态的社会状况和动态的行为。对于个人的自然情况和静态的社会状况等个人信息要成为隐私, 只要我们有不愿意让人知晓的主观立场即可。而对于我们的个人行为要成为隐私, 除了要有不愿意为人知晓的主观立场外, 还受到一定客观条件的限制, 即必须“ 私下里行动” 。“ 私下里” 意味着只有在我们私人空间和私人时间里的行为才可能成为隐私,大庭广众之下何言隐私?即便是隐私,也不能当然地受到法律的保护成其为隐私权。我们应当知道,法律尽管受制于我们的社会生活,但毕竟是我们人类价值判断和主观取舍的产物。隐私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成其为隐私权,至少要接受我们人类价值判断的两次取舍。首先必须是正当的隐私。像杀人放火这种违背人类基本价值取向的行为,即使是在“私下里”,即便你多么地不愿意让别人知道,法律也不可能保护这种隐私。其次,也就是前文所言,必须是涉及人格尊严和社会风化的隐私。像“私下里”和朋友喝点酒或去看场电影这种日常生活中的事情,即使你不想让别人知道,法律也没有必要来保护你这种隐私。因此,隐私要得到法律的保护成其为隐私权必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隐私具有正当性;二是隐私涉及人格尊严和社会风化。可见隐私权是相当有限的。
网络监督并不侵权
分析报道中IT公司引起员工不满的行为主要是两种:一是公司对员工的监督行为,二是公司解雇员工,后者是前者的自然延伸。对于后者,完全可以用相关的劳动法去解决,与隐私权无涉。那么,公司的监督行为是否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呢?恐怕不能一概而论。但我们至少可以明确两点:首先,如果IT公司在员工宿舍、卫生间、更衣室里等私性空间里装置监控设施肯定是侵害了员工的隐私权。因为对他人身体的窥视既伤社会风化,又损他人人格尊严。其次,公司利用网络技术对员工在公司里利用上班时间的网上行为,以及在下班时间(个人时间)利用公司网络设备的网上行为进行监督,就很难说是侵害了员工的隐私。从公司方面来说,这种监督行为实际上是其管理员工的一种方式和手段,完全是为了维护公司本身的利益。其直接动因无非有二:一是防止员工工作时间干私活;二是防止员工利用公司资源干私活。我想,任何企业,都不会容忍自己的员工在办公时间从事职业外行为,也不会容忍员工利用企业资源从事职业外行为,而且其正当性不容否定。但我们又不得不承认,任何企业的员工都有在办公时间或利用企业资源干点职业外事情的愿望,而且也有人干过,报道中列举的事例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公司对员工这种在办公时间或利用公司资源从事职业外行为的进行监控也有其正当性。从员工方面来说,在办公时间,集中精力干好本职工作既是应尽的义务,也是每个人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如果员工在办公时间里从事职业行为,就无隐私可言;如果员工在办公时间内从事职业外行为,首先自己的行为就不正当,无论你的行为是否是你的隐私,法律都不应该保护。同样,员工利用公司资源从事职业外行为,其本身就是对公司利益的侵害,也毫无正当性可言。因此,在笔者看来,IT公司对员工利用网络技术对员工在办公时间进行的各种网上行为,以及在下班时间(个人时间)利用公司网络设备进行的各种网络行为并不构成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
因此,在我们声讨IT公司的种种监督行为时,我们首先要反省并规范自己的行为。法律只能保护我们认为是正当的行为和利益,当然,“我们”既不是IT公司们,也不是IT公司的员工们,是我们生活的当今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