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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提出了协商民主的程序化问题;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要“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提出了人民政协立法协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