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图分类号:J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25-0302-01
“情景再现”指节目创作人员依据历史事实,用表演的方法,在不改变事实总体印象和框架的情况下,加以合理想象,部分再现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表达艺术诉求和艺术品味的表现手法。“情景再现”最初运用于电视纪录片当中,在节目形态不断创新的今天,“情景再现”的叙事手段已经被许多电视法制栏目所采用。它以新闻性、纪实性、艺术性相结合的多元电视语言,利用主观镜头、道具、光影、声音、场景模拟、演员表演等多种表现手法,再现历史,增强节目的表现力。
一、“情景再现”增强了节目的艺术感染力
法制节目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技巧性,要体现法制事件背后的社会动因、文化结构及深刻的人性,需要对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理性而生动地解读。通过“情景再现”的表现手法,节目在叙事中讲法,在讲法中叙事,既提高了传播时效性和实用性,又铸造了法制节目的理性品格和艺术感染力。
1.形象逼真,受众一目了然
法制事件经媒体报道时,已经发生且多数有了结果和定论,运用“情景再现”恢复事件发生发展的过程,首先可以增强节目的逼真感与现场感。在我台自办法制栏目《法治红河》中,也多次运用“情景再现”手法,将完成时变为现在进行时,将叙事时间与事件发生时间在荧屏上同步展现。这种表现手法不但使观众仿佛亲历在场,而且在推动情节发展的过程中设置悬念,步步深入,增强了观众的收视热情。其次,“情景再现”可以用丰富的画面使抽象理论变得具象、直观,便于理解。法制报道经常涉及多项法律条款的解读,在阐释法理解读法律条文的过程中,结合案理进行“情景再现”,可以使信息立体化,更加丰富饱满。
2.情节跌宕起伏,扩展受众想象空间
法制节目当中,如果只是单一的采访镜头,会让观众厌烦。“情景再现”生动形象地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事情及人物内心世界用影像表现出来,从而让观众了解过去的或可能的事实及内心活动。同时,“情景再现”的手法也非常符合 “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第一需要”的传播理念。
3.叙事流畅,增强了节目表现力
法制节目制作的难点就是因核心事件现场缺失而造成“叙事断点”。在这种情况下,最常用的补救方法是请旁观者或当事人回忆事发情况。这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还原现场的作用,但由于事件中起关键性作用的场景缺失,不但弱化了节目的表现力,还可能影响观众的理解和接受。“情景再现”很大程度上可以有效地缝合无法表现的缺口,向观众流畅的表现事件全貌,增加法制事件本身的故事性和哲理性。我台《法治红河》栏目曾经报道过一个假药材诈骗案件,节目根据警方提供的事实,将诈骗团伙诈骗受害者的经过进行了“情景再现”,使观众能“边听边看”案件经过,对错综复杂的诈骗经过有清晰的了解。这样的画面表现不仅使事情经过变得完整,而且使故事的讲述节奏起伏,留有余味。
二、“情景再现”削弱了新闻真实
“情景再现”让电视法制节目走上了故事化的路子,即在故事中融入法的道理、法的精神,通过观众对故事的接受思维定势达到普法的目的。但同时,“情景再现”采用扮演、搬演以及动画特技来再现事件,推动叙事、渲染感情,触动了新闻报道的底线,削弱了新闻真实。
目前,电视法制节目采用“情景再现”的表现手法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对无法还原或当事人不便出现的情形,通过演员表演来演绎故事。如我台《法治红河》栏目中讲述的一个诈骗案,除了采用虚焦的手法拍摄在自动取款机上按键取钱的手部特写,还通过人物背面的空镜头来填充画面,展示情节,以增强真实效果。另一种是为了增强现场感和真实感,节目以当事人为画面主角和线索来铺陈事实。相比通过演员表演来演绎故事,这类“情景再现”一般采取让当事人回到现场的手法,如果模拟遇见不能还原的地方,则通常以“空镜头”、“镜头虚焦”、“数字动画”等方式来弥补。
三、正确使用“情景再现”,提升报道价值
“情景再现”可以深化电视法制节目的内涵,增强报道价值。但如果再现的不真,或表演不到位,会使节目变得滑稽可笑,而且容易扼杀观众的想象力,丧失其报道的价值。另外,由于法制报道的特殊性,如果再现不当,会对诱导一些社会不良份子犯罪,同时对于青少年的成长也极为不利。
1.不能用“媒介真实”完全替代“客观真实”
电视法制节目集新闻性、知识性、形象性于一身,有其自身的传播规律。媒体应充分认识到通过“情景再现”向观众传达的首先应该是一种新闻形象,客观真实是第一属性要求,知识性和形象性都是在此基础上的延伸。因此,记者、编辑首先应该呈现给观众一种“客观真实”,让观众有独立的思考空间,而不是用“媒介真实”完全替代“客观真实”,影响观众作出判断。其次,不能为了“表现主题”需要,按图索骥,习惯于形式主义和导演新闻。还有,不能在传媒市场化过程中,将“情景再现”的外在表现形式——视觉形象凌驾于客观真实之上。媒体应下功夫制作既具有新闻性、真实性,同时又具有表现力的法制节目。
2.不能只有“再现”而没有“记录”
“记录”,是记者编辑把所见所闻通过文字、拍摄等一定的手段保留下来,并作为信息传递出去。法制节目的纪实特性决定了镜头只能纪录当下,无法直接拍摄过去发生的事和还没有发生的事,具有与生活同步的特点。但是当一个已成为过去的事件为人们所了解掌握,并有必要使这一有意义的事件清晰、完整地为人们所记取时,再现当时的情景就极为必要。所谓“再现”,是指艺术家在其作品中对他所认识的社会生活的具体描绘,追求感性形式的完美和现象的真实。“再现”在创作倾向上偏重于认识客体,模仿现实。作为新闻报道,法制节目运用“情景再现”的表现手法,前提是要在记录真实内容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再现,以弥补细节的真空。如果一味只过分的追求再现故事情节,没有相关的真实记录素材,新闻节目势必沦为二度创作的艺术品。
尽管在一些法制节目中“情景再现”手法的使用已无法避免,但在使用这一方法时应注意掌握分寸,确保被视为新闻作品生命的真实性原则不受损害。首先,“情景再现”应以纪实拍摄的内容为主,“再现”为辅。节目尽量发挥镜头捕捉的真实素材,再现只能起辅助说明作用。其次,再现当时的情景时画面不能表现得太“实”,以免弄巧成拙,损害节目的真实性和严肃性。要采用避实就虚的手法,既让人了解事件概貌,又不让人觉得生硬做作,如采用局部蒙太奇手法,运用主体的局部形象组合来引发观众蒙太奇联想。此外,对于情景再现的部分用字幕解说词来说明本段是“情景再现”“故事片资料”等,让观众明确纪实与再现的区别,以免混淆视听。
3.不能只有故事情节而没有实质内容
法制节目强调知识性,需要融入编者的情感体验和理解,从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的角度去把握新闻事件,关注人物命运。“情景再现”始终只是法制节目的一种表现手段,需要服务于节目内容。
对于观众来说,他们收看电视法制节目、乐于接受“情景再现”的表现手法是有心理需要的。首先是娱乐。通过对违法犯罪、恐怖事件的展示与描述,满足了日常生活中循规蹈矩的受众差异化的娱乐心理,“情景再现”所特有的逼真感、情节悬念又满足了电视观众对真实故事的消费欲望。其次是实用。即观众可以通过别人的故事了解法律常识,增强法律意识,懂得在生活纠纷和矛盾中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制节目中使用“情景再现”首先要考虑观众的心理需求,除了选择与观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制题材,关注案件背后的人物命运外,还应以平实的语言让观众在家庭式、亲情式、朋友间的亲切氛围中感悟法理,崇尚法律,增强法律知识,提高法制观念。
所以,法制节目在真实性这一基本前提确定之后,最重要的就是要考虑观众的接受习惯,让观众有一种流畅生动的视听享受。而“情景再现”依然是打造极具视听魅力的电视精品的一个很好途径。因为它所追求的并不是演员的通真表演,也不是历史场景简单的还原,而是一种惫向性的表现,是一种时空氛围、真实心境的营造。这种用抽象的、表意性的手法创造出的特殊意境,能够渲染出厚重的时空气氛,传达出人类共通的情感。
“情景再现”指节目创作人员依据历史事实,用表演的方法,在不改变事实总体印象和框架的情况下,加以合理想象,部分再现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表达艺术诉求和艺术品味的表现手法。“情景再现”最初运用于电视纪录片当中,在节目形态不断创新的今天,“情景再现”的叙事手段已经被许多电视法制栏目所采用。它以新闻性、纪实性、艺术性相结合的多元电视语言,利用主观镜头、道具、光影、声音、场景模拟、演员表演等多种表现手法,再现历史,增强节目的表现力。
一、“情景再现”增强了节目的艺术感染力
法制节目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技巧性,要体现法制事件背后的社会动因、文化结构及深刻的人性,需要对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理性而生动地解读。通过“情景再现”的表现手法,节目在叙事中讲法,在讲法中叙事,既提高了传播时效性和实用性,又铸造了法制节目的理性品格和艺术感染力。
1.形象逼真,受众一目了然
法制事件经媒体报道时,已经发生且多数有了结果和定论,运用“情景再现”恢复事件发生发展的过程,首先可以增强节目的逼真感与现场感。在我台自办法制栏目《法治红河》中,也多次运用“情景再现”手法,将完成时变为现在进行时,将叙事时间与事件发生时间在荧屏上同步展现。这种表现手法不但使观众仿佛亲历在场,而且在推动情节发展的过程中设置悬念,步步深入,增强了观众的收视热情。其次,“情景再现”可以用丰富的画面使抽象理论变得具象、直观,便于理解。法制报道经常涉及多项法律条款的解读,在阐释法理解读法律条文的过程中,结合案理进行“情景再现”,可以使信息立体化,更加丰富饱满。
2.情节跌宕起伏,扩展受众想象空间
法制节目当中,如果只是单一的采访镜头,会让观众厌烦。“情景再现”生动形象地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事情及人物内心世界用影像表现出来,从而让观众了解过去的或可能的事实及内心活动。同时,“情景再现”的手法也非常符合 “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第一需要”的传播理念。
3.叙事流畅,增强了节目表现力
法制节目制作的难点就是因核心事件现场缺失而造成“叙事断点”。在这种情况下,最常用的补救方法是请旁观者或当事人回忆事发情况。这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还原现场的作用,但由于事件中起关键性作用的场景缺失,不但弱化了节目的表现力,还可能影响观众的理解和接受。“情景再现”很大程度上可以有效地缝合无法表现的缺口,向观众流畅的表现事件全貌,增加法制事件本身的故事性和哲理性。我台《法治红河》栏目曾经报道过一个假药材诈骗案件,节目根据警方提供的事实,将诈骗团伙诈骗受害者的经过进行了“情景再现”,使观众能“边听边看”案件经过,对错综复杂的诈骗经过有清晰的了解。这样的画面表现不仅使事情经过变得完整,而且使故事的讲述节奏起伏,留有余味。
二、“情景再现”削弱了新闻真实
“情景再现”让电视法制节目走上了故事化的路子,即在故事中融入法的道理、法的精神,通过观众对故事的接受思维定势达到普法的目的。但同时,“情景再现”采用扮演、搬演以及动画特技来再现事件,推动叙事、渲染感情,触动了新闻报道的底线,削弱了新闻真实。
目前,电视法制节目采用“情景再现”的表现手法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对无法还原或当事人不便出现的情形,通过演员表演来演绎故事。如我台《法治红河》栏目中讲述的一个诈骗案,除了采用虚焦的手法拍摄在自动取款机上按键取钱的手部特写,还通过人物背面的空镜头来填充画面,展示情节,以增强真实效果。另一种是为了增强现场感和真实感,节目以当事人为画面主角和线索来铺陈事实。相比通过演员表演来演绎故事,这类“情景再现”一般采取让当事人回到现场的手法,如果模拟遇见不能还原的地方,则通常以“空镜头”、“镜头虚焦”、“数字动画”等方式来弥补。
三、正确使用“情景再现”,提升报道价值
“情景再现”可以深化电视法制节目的内涵,增强报道价值。但如果再现的不真,或表演不到位,会使节目变得滑稽可笑,而且容易扼杀观众的想象力,丧失其报道的价值。另外,由于法制报道的特殊性,如果再现不当,会对诱导一些社会不良份子犯罪,同时对于青少年的成长也极为不利。
1.不能用“媒介真实”完全替代“客观真实”
电视法制节目集新闻性、知识性、形象性于一身,有其自身的传播规律。媒体应充分认识到通过“情景再现”向观众传达的首先应该是一种新闻形象,客观真实是第一属性要求,知识性和形象性都是在此基础上的延伸。因此,记者、编辑首先应该呈现给观众一种“客观真实”,让观众有独立的思考空间,而不是用“媒介真实”完全替代“客观真实”,影响观众作出判断。其次,不能为了“表现主题”需要,按图索骥,习惯于形式主义和导演新闻。还有,不能在传媒市场化过程中,将“情景再现”的外在表现形式——视觉形象凌驾于客观真实之上。媒体应下功夫制作既具有新闻性、真实性,同时又具有表现力的法制节目。
2.不能只有“再现”而没有“记录”
“记录”,是记者编辑把所见所闻通过文字、拍摄等一定的手段保留下来,并作为信息传递出去。法制节目的纪实特性决定了镜头只能纪录当下,无法直接拍摄过去发生的事和还没有发生的事,具有与生活同步的特点。但是当一个已成为过去的事件为人们所了解掌握,并有必要使这一有意义的事件清晰、完整地为人们所记取时,再现当时的情景就极为必要。所谓“再现”,是指艺术家在其作品中对他所认识的社会生活的具体描绘,追求感性形式的完美和现象的真实。“再现”在创作倾向上偏重于认识客体,模仿现实。作为新闻报道,法制节目运用“情景再现”的表现手法,前提是要在记录真实内容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再现,以弥补细节的真空。如果一味只过分的追求再现故事情节,没有相关的真实记录素材,新闻节目势必沦为二度创作的艺术品。
尽管在一些法制节目中“情景再现”手法的使用已无法避免,但在使用这一方法时应注意掌握分寸,确保被视为新闻作品生命的真实性原则不受损害。首先,“情景再现”应以纪实拍摄的内容为主,“再现”为辅。节目尽量发挥镜头捕捉的真实素材,再现只能起辅助说明作用。其次,再现当时的情景时画面不能表现得太“实”,以免弄巧成拙,损害节目的真实性和严肃性。要采用避实就虚的手法,既让人了解事件概貌,又不让人觉得生硬做作,如采用局部蒙太奇手法,运用主体的局部形象组合来引发观众蒙太奇联想。此外,对于情景再现的部分用字幕解说词来说明本段是“情景再现”“故事片资料”等,让观众明确纪实与再现的区别,以免混淆视听。
3.不能只有故事情节而没有实质内容
法制节目强调知识性,需要融入编者的情感体验和理解,从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的角度去把握新闻事件,关注人物命运。“情景再现”始终只是法制节目的一种表现手段,需要服务于节目内容。
对于观众来说,他们收看电视法制节目、乐于接受“情景再现”的表现手法是有心理需要的。首先是娱乐。通过对违法犯罪、恐怖事件的展示与描述,满足了日常生活中循规蹈矩的受众差异化的娱乐心理,“情景再现”所特有的逼真感、情节悬念又满足了电视观众对真实故事的消费欲望。其次是实用。即观众可以通过别人的故事了解法律常识,增强法律意识,懂得在生活纠纷和矛盾中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制节目中使用“情景再现”首先要考虑观众的心理需求,除了选择与观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制题材,关注案件背后的人物命运外,还应以平实的语言让观众在家庭式、亲情式、朋友间的亲切氛围中感悟法理,崇尚法律,增强法律知识,提高法制观念。
所以,法制节目在真实性这一基本前提确定之后,最重要的就是要考虑观众的接受习惯,让观众有一种流畅生动的视听享受。而“情景再现”依然是打造极具视听魅力的电视精品的一个很好途径。因为它所追求的并不是演员的通真表演,也不是历史场景简单的还原,而是一种惫向性的表现,是一种时空氛围、真实心境的营造。这种用抽象的、表意性的手法创造出的特殊意境,能够渲染出厚重的时空气氛,传达出人类共通的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