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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与法治孰轻孰重,是一个古老的命题。从周朝时期“德”的启蒙开始,各朝各代君主为了实现自己长期的统治,各有各的治道,最终汉唐时期将德治与法治推向了礼法合治,造就了太平盛世的景象,这段历史是值得当今去研究与思考的。本文从我国传统文化入手,从德治到法治再到礼法合治的历史演绎中,吸收借鉴其精华,为建设中国特色法治社会提供借鉴。
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法治之所以能够别具一格,形成极具民族特色的法系和传统,其原因包含了社会的、经济的、历史的等多方面的。杨鸿烈先生所言“汉时独尊儒家乃是对自战国至秦国以来盛极一时的任刑的法治主义的极大反动,又是儒家学说经历两汉在社会上的势力业已造成,后此,三国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元明清的君主也就一循旧贯,尊儒家说‘天之经地之义’,而两千年来中国的法律思想也就成为儒家的法律思想了。”顺着这条思路,结合儒家德治观“为国以礼”、“为政以德”、“为政在人”,就会对中国正统法治的形成和延续有了进一步的认知。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确立
经历了秦二世灭亡的教训,对于汉朝而言,由法而儒的思想脱颖而出。西汉之初,统治者崇尚黄老,主张无为而治,认为“治道贵清静而民自定”,在法治上,废峻法,除肉刑,约法省禁,轻瑶薄赋,消除秦时任刑苛法的传统。黄老思想的盛行,为儒家法律思想的复兴提供了条件。西汉中期,随着社会发展,“外儒内法”顺应而生,逐渐成为统治者的治理方法。董仲舒继承了孔孟思想,以阴阳五行学说为框架建立了汉代儒学。在《春秋繁露》中提出“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汉武帝采取其意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如此一来,西汉儒学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成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也因此儒家思想全面而深刻地影响了汉朝的法律。“德主刑辅”的重要性突显,既重视法律的懲戒作用,又强调礼法合一、一准乎礼,并将宗法等级和“三纲五常”等伦理道德原则奉为法治的最高原则。
二、法律儒家化的潮流
要认识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过程,要充分了解中国法治演进的历史规律,就必须充分考察中国法治各个发展阶段的差异性与内在关联,“不应妄依朝代兴亡而求中国法制之变迁”。中国法治历史悠久,其内容纷繁复杂,朝代兴衰更替,法治的演变一直处在磕磕碰碰中,但终究脉络分明。尤其是在汉代正统法律思想定型后,“在儒家思想支配下的中国法律内容全体的根本原理实在没有什么重大改变和冲突的地方”。“汉承秦制”,汉初承袭了秦朝制度,在废除秦朝苛法前提下,以李悝《法经》为蓝本,经商鞅变法而成型,而法经、秦律都是在法家专任刑法的基础上形成的,所反映的是法家的治国策略,从根本上是排斥“德主刑辅”思想的,由此可见,汉初法治未完全摆脱法家的传统。随着儒家法律思想正统地位的确立,汉律在内容上开始对先秦法治进行修改。其“春秋决狱”、“引经注律”是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和正统化过程中最重要的两个环节。“春秋决狱”开始于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倡“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汉武帝将“春秋之道,奉天而法古”确立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史有:“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由此,在汉代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了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法律儒家化正式破茧而出。不久,“引经注律”相应而出,将德治与法治的礼法巧妙融合。汉代的儒生们用了大量的精力,给原有的法律注入了更多的儒家精神,以期在精神上改造汉律。经过这两个环节的定位,西汉中期出现了法律儒家化的潮流。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为主体的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是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同时也是中国古代法治发展的重要理论和指导思想,成为中华法治的内在精神与文化支柱。它以“仁、礼、德”作为儒家学说的基础,通过“春秋决狱”、“引经注律”的方式把儒家思想引入司法实践。此后,封建社会的这一正统法律思想虽然经历了各种非正统和反正统法律思想的冲击并随着清末封建社会制度的解体而没落,但是它影响了汉武帝以后的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律实践,对我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重要的指导和支配作用。
三、礼法合治,推进国家的长治久安
通过以上历史演变可以得知,古代明君们都可以从前朝失败中汲取教训,特别是博取儒法学说之长,使礼、法相辅相成,才能铸就一个朝代的法制,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达到长治久安。礼与法在唐王朝时作为规则而存在,礼是依靠社会的舆论力量来制约百姓的言行,法是依靠统治者的强制力来执行。为了避免“虽董之以言行,震之以威怒,终苛免而不怀仁,貌恭而心不服”(《贞观政要君道》)的情形出现,因此将礼的理念引入法中,达到道德法律化的境界。唐太宗提出“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他认为历代帝王凡以仁义治天下的,其统治时间就长久;凡以严刑酷法对待人民的,虽然能收一时之效,但很快就败亡了。唐太宗在策略上以德礼为本、以刑罚为用,但在统治时又坚持“法者非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使法成为“国之权衡,时之准绳”,“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切实缘法而治,实现礼法合一、德治与法治并行,形成了唐朝太平盛世。由此可见,礼法合治的运用不仅推进了唐朝盛世,更为今后历代各朝所沿用。
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法治之所以能够别具一格,形成极具民族特色的法系和传统,其原因包含了社会的、经济的、历史的等多方面的。杨鸿烈先生所言“汉时独尊儒家乃是对自战国至秦国以来盛极一时的任刑的法治主义的极大反动,又是儒家学说经历两汉在社会上的势力业已造成,后此,三国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元明清的君主也就一循旧贯,尊儒家说‘天之经地之义’,而两千年来中国的法律思想也就成为儒家的法律思想了。”顺着这条思路,结合儒家德治观“为国以礼”、“为政以德”、“为政在人”,就会对中国正统法治的形成和延续有了进一步的认知。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确立
经历了秦二世灭亡的教训,对于汉朝而言,由法而儒的思想脱颖而出。西汉之初,统治者崇尚黄老,主张无为而治,认为“治道贵清静而民自定”,在法治上,废峻法,除肉刑,约法省禁,轻瑶薄赋,消除秦时任刑苛法的传统。黄老思想的盛行,为儒家法律思想的复兴提供了条件。西汉中期,随着社会发展,“外儒内法”顺应而生,逐渐成为统治者的治理方法。董仲舒继承了孔孟思想,以阴阳五行学说为框架建立了汉代儒学。在《春秋繁露》中提出“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汉武帝采取其意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如此一来,西汉儒学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成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也因此儒家思想全面而深刻地影响了汉朝的法律。“德主刑辅”的重要性突显,既重视法律的懲戒作用,又强调礼法合一、一准乎礼,并将宗法等级和“三纲五常”等伦理道德原则奉为法治的最高原则。
二、法律儒家化的潮流
要认识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过程,要充分了解中国法治演进的历史规律,就必须充分考察中国法治各个发展阶段的差异性与内在关联,“不应妄依朝代兴亡而求中国法制之变迁”。中国法治历史悠久,其内容纷繁复杂,朝代兴衰更替,法治的演变一直处在磕磕碰碰中,但终究脉络分明。尤其是在汉代正统法律思想定型后,“在儒家思想支配下的中国法律内容全体的根本原理实在没有什么重大改变和冲突的地方”。“汉承秦制”,汉初承袭了秦朝制度,在废除秦朝苛法前提下,以李悝《法经》为蓝本,经商鞅变法而成型,而法经、秦律都是在法家专任刑法的基础上形成的,所反映的是法家的治国策略,从根本上是排斥“德主刑辅”思想的,由此可见,汉初法治未完全摆脱法家的传统。随着儒家法律思想正统地位的确立,汉律在内容上开始对先秦法治进行修改。其“春秋决狱”、“引经注律”是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和正统化过程中最重要的两个环节。“春秋决狱”开始于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倡“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汉武帝将“春秋之道,奉天而法古”确立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史有:“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由此,在汉代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了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法律儒家化正式破茧而出。不久,“引经注律”相应而出,将德治与法治的礼法巧妙融合。汉代的儒生们用了大量的精力,给原有的法律注入了更多的儒家精神,以期在精神上改造汉律。经过这两个环节的定位,西汉中期出现了法律儒家化的潮流。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为主体的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是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同时也是中国古代法治发展的重要理论和指导思想,成为中华法治的内在精神与文化支柱。它以“仁、礼、德”作为儒家学说的基础,通过“春秋决狱”、“引经注律”的方式把儒家思想引入司法实践。此后,封建社会的这一正统法律思想虽然经历了各种非正统和反正统法律思想的冲击并随着清末封建社会制度的解体而没落,但是它影响了汉武帝以后的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律实践,对我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重要的指导和支配作用。
三、礼法合治,推进国家的长治久安
通过以上历史演变可以得知,古代明君们都可以从前朝失败中汲取教训,特别是博取儒法学说之长,使礼、法相辅相成,才能铸就一个朝代的法制,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达到长治久安。礼与法在唐王朝时作为规则而存在,礼是依靠社会的舆论力量来制约百姓的言行,法是依靠统治者的强制力来执行。为了避免“虽董之以言行,震之以威怒,终苛免而不怀仁,貌恭而心不服”(《贞观政要君道》)的情形出现,因此将礼的理念引入法中,达到道德法律化的境界。唐太宗提出“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他认为历代帝王凡以仁义治天下的,其统治时间就长久;凡以严刑酷法对待人民的,虽然能收一时之效,但很快就败亡了。唐太宗在策略上以德礼为本、以刑罚为用,但在统治时又坚持“法者非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使法成为“国之权衡,时之准绳”,“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切实缘法而治,实现礼法合一、德治与法治并行,形成了唐朝太平盛世。由此可见,礼法合治的运用不仅推进了唐朝盛世,更为今后历代各朝所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