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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凶”一词虽然不是刑法中的罪名用词,但它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的含义应该为手持各种凶具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的行为。“行凶”的主体必须是达到一定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能认定为“行凶”,客观方面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行凶”,要分清“行凶”与“行凶挑拨”的界限,“行凶”与相互斗殴的界限,不能把意外事件认定为行凶”。不应作扩张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