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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现象在现今社会时有出现,其卑劣的动机、不人道的手段和日渐飚升的犯罪率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为此,我国现行刑法第239条第2款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把上述行为以绑架论处.笔者认为,现行刑法的该款规定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形同虚设.下面,笔者就有关问题作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