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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行为 ,必须加强发起人的民事责任 ,即公司不能成立或发起人的过失使公司受损害时发起人对第三人或公司的民事责任。发起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是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损害。发起人民事责任的形式是 :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