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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的填补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活动最具创造性的活动。法官对法律漏洞的填补是一种无奈的选择,而立法机关的法律漏洞主体地位有待商榷。法律漏洞的填补是一种“类立法”的活动。这一性质决定了它必定要受到某些限制。法律漏洞的填补只能对刑事实体法中涉及私法益的除罪的法律规范存在的漏洞进行填补;同时,法官对法律漏洞的填补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即必须针对各案进行填补、必须符合公平和正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