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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循环经济立法应当分为国家的政策性立法和地方具有可操作性的强制性立法两个层次。将《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相关措施具体化、标准化,从而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是深化循环经济立法的主要目标。可通过建立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循环名录制度、建立相应的循环经济评价考核体系、制定农业循环经济的具体措施等方法深化循环经济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