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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系列司法诉讼改革举措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处于关键地位,可以说牵一发而动全身。“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起诉和辩护等各诉讼环节都须围绕审判展开,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与其不相适应的制度设计和工作惯性,均需作出调整和改变。毫无疑问,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对防范冤错案件、推进司法公正起到根本保障作用。立案和侦查为刑事诉讼之开局,其收集运用证据之质量关系到从源头上保证案件审判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1]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贿赂犯罪侦查模式的影响
(1)侦查权地位的强势减弱。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的重心是侦查。由于侦查权过于强大,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关押即与外界失去联系,其合法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保障,审判实际上仅仅是对侦查阶段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收集的证据所进行的一种机械性的审查和确认。随着《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的身份得到确立,律师的辩护权、同步调查取证权、会见权等诉讼权利得到不断强化,辩护权逐步具有约束侦查权的能力。
(2)口供中心主义模式将被颠覆。基于审判中心主义。两大法系国家都承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的主体性,并赋予其沉默权或者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对官方为查明案件实施而进行的侦查活动在法律上不仅没有协助义务,相反还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并为审判阶段的辩护做好准备。传统上,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多采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也就是侦查人员以手机口供、证言等言词证据作为侦查的出发点和主要突破口,以此带动全案侦破。这种侦查模式在口供属实、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办案效率很高,但也存在明显的弊端,难以有效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和庭审中的严苛质询。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变革,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加快实现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以证促供、供证结合的模式的转变,弱化口供对件侦查的决定性作用,更加注意在侦查活动中以客观证据为核心。
二、大数据引导侦查模式转型
(一)理念层面:塑造侦查人员大数据信息情报收集观
从哲学上来分析,模式是一种类型化表述,模式的存在乃是为了对同类事务之解决提供整体上可资遵循的范本。故而,要确立大数据时代的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收集模式,第一步即理念层面之塑造。倘若没有形成一种与相关模式具体操作对应的思维理念,那该模式无疑就丧失了自己的灵魂。对大数据时代的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收集模式而言,理念层面关键即塑造侦查人员大数据信息情报收集观。因为只有在全新的大数据信息收集观念指导下,方能同当下之大数据语境相对应,有效整合各类信息遏制犯罪。以往传统职务犯罪侦查的信息情报收集观念总是认为,刑事犯罪尽管会留下各种痕迹,但这些痕迹大多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譬如指纹、脚印、体液等等。随着互联网和计算机的普及,数字化信息如网页浏览、资金划拨、聊天记录等虽也大量出现且具备一定重要价值,可它们终究不能与发案领域现实痕迹等量齐观。即便要收集,简单取证汇总就足够了。此等与旧有工业社会相匹配的传统信息情报收集观念显然无的法应大数据时代需要,由于互联网和计算机、手机 4G移动通讯平台的广泛运用,很多刑事犯罪特别是一对一秘密开展的职务犯罪往往更容易在被人们所忽略的网络空间寻觅到蛛丝马迹。“一些大要案的成功侦破,并非从现场勘察开始的,完全是从信息记载的犯罪分子可疑的行踪中打开缺口。有的甚至事先连犯罪行为都没有掌握,仅从嫌疑人的反常表现里找到犯罪事实。可以说,没有大数据意识,缺乏信息的掌握和研判,很多案件根本无法侦破。”[2]故此,根据大数据时代需要与时俱进打造侦查人员大数据信息情报收集观无疑非常重要。
(二)中枢层面:设置专门化的大数据时代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控制平台
所谓“蛇无头不行”, 塑造侦查人员大数据信息情报收集观仅仅是在理念上为我们构建符合时代需要的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收集模式做了铺垫,倘若没有一个专门性的大数据时代相关犯罪信息情报控制平台作为神经中枢统一管理,那即便侦查人员具备了大数据信息情报收集观也只是一盘散沙。迄今为止,随着公安部“天网工程”的全面推广,山东济南等城市“公安云计算中心”的启用,国内大数据犯罪信息情报收集、控制系统已见雏形,但这还远远不够。一则“天网工程”和“公安云计算中心”牵涉内容很广,它们并不仅局限于职务犯罪侦查或者说并非专门针对职务犯罪侦查。而职务犯罪较普通犯罪又体现出了强烈的隐蔽性、长期性以及智能化之特点,简单交由“天网工程”或“公安云计算中心”承担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控制平台职责,未免力有不逮;二则大数据对相关技术提出了全新要求。大数据比一般网络信息更零碎庞杂,且基于复杂浮点运算和分析的计算机高速模拟、基于事实与证据的案情预测与证据推理等无不大量兴起。传统信息获取、存储管理、检索、人机交互如何顺利过渡到大数据领域俨然成了情报学的一大挑战。[3]侦查破案属于纯公共物品范畴,出自“秘密、全面、快捷”开展侦查工作的需要,我们理当与时俱进对此公共物品设置专门化的大数据时代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控制平台。在该平台具体建构上,宜根据侦查机关级别划分设县(区)—市—省—国家(中央)四级,以现有的反贪等职务犯罪侦查信息中心为基本工作站,配备精通计算机技术的专业人员,借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发达的互联网设施,与纪检、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密切协作,打造一个立体化全方位的中枢管理机构。为了情报检索、管理方便,在该控制平台内还需着重设立三大资料库:其一是案件线索资料库。根据职务犯罪案件不同类别(贪污贿赂类、渎职类、 侵权类和其他类)将举报人、被举报人、相关单位等信息资料逐一归纳到数据库中去,便于侦查机关查询个案线索;其二是已办案件资料库。 将国内外已经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国内具备代表性的大案要案情况汇总,能方便各级侦查机关总结以往成败得失经验教训;其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资料库。在互联网异常发达的现代社会,很多情况下一些表面看似隐蔽的职务犯罪往往更容易不经意间暴露于各类公共信息中。
参考文献:
[1]吴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几个问题[N].人民法院报,2015.1.21.
[2]构建大数据时代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EB/OL].http://miaollyong.fyfz.cn/b/813775.
[3]贺德方.大数据环境下的情报学[J].数字图书馆论坛,2012,(11):2-5.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贿赂犯罪侦查模式的影响
(1)侦查权地位的强势减弱。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的重心是侦查。由于侦查权过于强大,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关押即与外界失去联系,其合法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保障,审判实际上仅仅是对侦查阶段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收集的证据所进行的一种机械性的审查和确认。随着《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的身份得到确立,律师的辩护权、同步调查取证权、会见权等诉讼权利得到不断强化,辩护权逐步具有约束侦查权的能力。
(2)口供中心主义模式将被颠覆。基于审判中心主义。两大法系国家都承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的主体性,并赋予其沉默权或者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对官方为查明案件实施而进行的侦查活动在法律上不仅没有协助义务,相反还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并为审判阶段的辩护做好准备。传统上,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多采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也就是侦查人员以手机口供、证言等言词证据作为侦查的出发点和主要突破口,以此带动全案侦破。这种侦查模式在口供属实、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办案效率很高,但也存在明显的弊端,难以有效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和庭审中的严苛质询。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变革,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加快实现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以证促供、供证结合的模式的转变,弱化口供对件侦查的决定性作用,更加注意在侦查活动中以客观证据为核心。
二、大数据引导侦查模式转型
(一)理念层面:塑造侦查人员大数据信息情报收集观
从哲学上来分析,模式是一种类型化表述,模式的存在乃是为了对同类事务之解决提供整体上可资遵循的范本。故而,要确立大数据时代的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收集模式,第一步即理念层面之塑造。倘若没有形成一种与相关模式具体操作对应的思维理念,那该模式无疑就丧失了自己的灵魂。对大数据时代的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收集模式而言,理念层面关键即塑造侦查人员大数据信息情报收集观。因为只有在全新的大数据信息收集观念指导下,方能同当下之大数据语境相对应,有效整合各类信息遏制犯罪。以往传统职务犯罪侦查的信息情报收集观念总是认为,刑事犯罪尽管会留下各种痕迹,但这些痕迹大多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譬如指纹、脚印、体液等等。随着互联网和计算机的普及,数字化信息如网页浏览、资金划拨、聊天记录等虽也大量出现且具备一定重要价值,可它们终究不能与发案领域现实痕迹等量齐观。即便要收集,简单取证汇总就足够了。此等与旧有工业社会相匹配的传统信息情报收集观念显然无的法应大数据时代需要,由于互联网和计算机、手机 4G移动通讯平台的广泛运用,很多刑事犯罪特别是一对一秘密开展的职务犯罪往往更容易在被人们所忽略的网络空间寻觅到蛛丝马迹。“一些大要案的成功侦破,并非从现场勘察开始的,完全是从信息记载的犯罪分子可疑的行踪中打开缺口。有的甚至事先连犯罪行为都没有掌握,仅从嫌疑人的反常表现里找到犯罪事实。可以说,没有大数据意识,缺乏信息的掌握和研判,很多案件根本无法侦破。”[2]故此,根据大数据时代需要与时俱进打造侦查人员大数据信息情报收集观无疑非常重要。
(二)中枢层面:设置专门化的大数据时代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控制平台
所谓“蛇无头不行”, 塑造侦查人员大数据信息情报收集观仅仅是在理念上为我们构建符合时代需要的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收集模式做了铺垫,倘若没有一个专门性的大数据时代相关犯罪信息情报控制平台作为神经中枢统一管理,那即便侦查人员具备了大数据信息情报收集观也只是一盘散沙。迄今为止,随着公安部“天网工程”的全面推广,山东济南等城市“公安云计算中心”的启用,国内大数据犯罪信息情报收集、控制系统已见雏形,但这还远远不够。一则“天网工程”和“公安云计算中心”牵涉内容很广,它们并不仅局限于职务犯罪侦查或者说并非专门针对职务犯罪侦查。而职务犯罪较普通犯罪又体现出了强烈的隐蔽性、长期性以及智能化之特点,简单交由“天网工程”或“公安云计算中心”承担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控制平台职责,未免力有不逮;二则大数据对相关技术提出了全新要求。大数据比一般网络信息更零碎庞杂,且基于复杂浮点运算和分析的计算机高速模拟、基于事实与证据的案情预测与证据推理等无不大量兴起。传统信息获取、存储管理、检索、人机交互如何顺利过渡到大数据领域俨然成了情报学的一大挑战。[3]侦查破案属于纯公共物品范畴,出自“秘密、全面、快捷”开展侦查工作的需要,我们理当与时俱进对此公共物品设置专门化的大数据时代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控制平台。在该平台具体建构上,宜根据侦查机关级别划分设县(区)—市—省—国家(中央)四级,以现有的反贪等职务犯罪侦查信息中心为基本工作站,配备精通计算机技术的专业人员,借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发达的互联网设施,与纪检、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密切协作,打造一个立体化全方位的中枢管理机构。为了情报检索、管理方便,在该控制平台内还需着重设立三大资料库:其一是案件线索资料库。根据职务犯罪案件不同类别(贪污贿赂类、渎职类、 侵权类和其他类)将举报人、被举报人、相关单位等信息资料逐一归纳到数据库中去,便于侦查机关查询个案线索;其二是已办案件资料库。 将国内外已经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国内具备代表性的大案要案情况汇总,能方便各级侦查机关总结以往成败得失经验教训;其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资料库。在互联网异常发达的现代社会,很多情况下一些表面看似隐蔽的职务犯罪往往更容易不经意间暴露于各类公共信息中。
参考文献:
[1]吴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几个问题[N].人民法院报,2015.1.21.
[2]构建大数据时代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EB/OL].http://miaollyong.fyfz.cn/b/813775.
[3]贺德方.大数据环境下的情报学[J].数字图书馆论坛,201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