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青少年因迷恋网络引发犯罪的问题

来源 :学术理论与探索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uther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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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目前,网络以空前的广度和深度迅速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当中,青少年作为最活跃的网民,因网络引发的青少年犯罪问题值得关注。
  关键词: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类型;原因;对策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以空前的广度和深度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当中。它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种种便利,“会使用计算机上网”甚至已经成了一种生存技能。然而,网络的负面影响却也是让人头痛的问题。特别是网络对青少年的消极影响。
  作为网民,青少年是最活跃的群体。在遍布大小城市的网吧里,“正在双眼紧盯电脑屏幕的人”大多是26岁以下的青少年,他们或在聊天,或在上网玩游戏。网络带给了他们无限的乐趣,许多青少年甚至一天二十四小时沉溺在网吧里,沉溺于游戏当中。在接触网络的过程中,青少年网络犯罪行为也频频发生。这也正是网络给人们所带来的当前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
  笔者通过对近几年来本院所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分析,也发现了一组可怕的数字:
  2005年本院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416件631人,其中犯罪嫌疑人为14岁到26岁的青少年的就有196件321人,约占受理案件总数的47%、受理总人数的51%。
  2006年本院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524件809人,其中犯罪嫌疑人为14岁到26岁的青少年的就有271件470人,约占受理案件总数的52%、受理总人数的58%。
  2007年上半年来,本院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241件395人,其中犯罪嫌疑人为14岁到26岁的青少年的就有152件272人,约占受理案件总数的63%、受理总人数的69%。
  从以上三组数字可以看出,青少年犯罪的数量是逐年上升的。而从这些案件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可以发现,多数青少年都或多或少受到網络的影响:有的为了上网的费用而去抢劫、盗窃;有的因受网络游戏的影响人格异化,以至于动不动用暴力解决问题,却也触犯了刑律;有的利用网络犯罪……
  
  一、青少年因迷恋网络而发生犯罪的主要类型
  
  通过对一些案件的分析和总结,青少年因迷恋网络而引发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主要是侵财型犯罪。
  2006年本院受理的案件中,14-26周岁的青少年涉嫌盗窃犯罪的有60件88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1%,占该年龄阶段犯罪案件总数的22%;涉嫌抢劫犯罪的有47件108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占该年龄阶段犯罪案件总数的17%。2007年上半年,14-26周岁的青少年涉嫌盗窃犯罪的有35件55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4%,占该年龄阶段犯罪案件总数的23%;涉嫌抢劫犯罪的有25件57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0%,占该年龄阶段犯罪案件总数的16%。
  通过这些数字,仅从盗窃和抢劫这两类犯罪来说,可见侵财型的犯罪比例较大,这主要是由一些青少年不劳而获的心理造成的。比如20岁的吴某某盗窃一案,吴某某曾先后三次到兰山区一小学教学楼内进行盗窃,共盗窃手机三部、现金1000余元。在此案承办人提审时,吴某某供述自己盗窃所得的赃款全部被用来到网吧上网了,而因其无正当工作,只好靠盗窃来赚上网的费用。又如16岁的刘某某涉嫌抢劫一案,刘某某在网吧上网时认识了一网名叫做“浪漫自由人”的男青年,在与“浪漫自由人”在聊天时,对方问:“想发财吧?”刘某某因年少无知而被对方吸引,随后于2006年6月8日伙同该男青年窜至罗庄区汤庄办事处西小车村至花埠岭村的土路上抢劫一辆摩托车。
  (二)因沉迷网络导致的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和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
  笔者对本院2006年和2007年上半年受理的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统计,发现2006年受理14-26周岁的青少年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有19件22人,而2007年仅上半年受理的此类案件就有12件14人,上升幅度为37%。在这些案件当中,有的青少年因长期沉迷网络,性格变态、人格异化,动辄伤害他人,无视他人身体健康,进而也引发了犯罪。
  由于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较差,渴望冒险挑战,特别是一些网络游戏以互相砍杀为主,充满着暴力、欺诈等内容,沉迷于游戏的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发生了扭曲和错位,并将这些情绪带到现实生活当中,因此在处理问题时往往不计后果,容易冲动。这也多易诱发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例如19岁的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王某某在罗庄百亿度假村南一网吧内上网玩游戏时,因王某某让坐在其前面的另一上网青年当游戏中的“匪”,该青年不同意。王某某遂无故纠集10余名青年,将该青年殴打致轻伤。
  (三)因网络诱发的青少年性犯罪。
  网络的开放性使得各种各样的信息都可以发布在网上,一些“网络红灯区”也以其独特的表达方式广泛传播和宣扬网络色情。只要你登陆因特网,从很多网站都可以发现以性为主题的电影、色情图片或者一些以性为主题的聊天室,这里面充满了挑逗与肮脏,对青少年而言,由于其身心发育还不健全,分析、辨别认识能力较弱,易受诱惑,网上的色情信息既刺激又新鲜,许多人对这些电子毒品抱着好奇、试试看的心理,一看就上瘾,难以自拔。而正是这些色情信息的影响,致使一部分青少年将其带到现实生活中来,因不能自控而发生了犯罪行为。例如汤某某强奸案。16岁的汤某某以为女网友李某某介绍工作为由,将李某某骗至罗庄区汤庄一小树林内将其强奸。而汤某某正是因为处于青春期,生理发育导致性意识的萌动,加上受网络色情的诱惑而违法犯罪的。
  (四)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利用计算机进行的犯罪也时有发生。
  青少年具有强烈的好奇心理,一些对计算机有着浓厚兴趣的青少年凭借自己的好奇掌握了大量的有关计算机方面的知识,他们或者模仿黑客攻击网络设施、或者侵入一些重要部门的计算机系统寻求刺激、或者利用网络获得非法利益。
  2006年9月份,本院受理了一起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的案件。25岁的张某系大学毕业生,2005年8月被河东区交警大队聘任为网络管理员,负责河东区交警队的电脑维护。2006年5月中旬,张某通过多次试验,破解了交警计算机系统内车辆违章记录电子软件的密码,进入临沂市交警信息电子警察眼软件程序,发现里面有电子警察拍下的违章车辆记录,且能够自动删除,就记下了密码。在此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张某140余次非法进入交警计算机系统,为他人私自消除电子警察拍下的违章车辆记录信息,且每消除一次违章记录收取好处费80—120元,共非法获利2万多元,给国家造成损失3万余元。张某供述自己一开始破解密码只是为了好奇,后来发现有利可图才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见对青少年而言,若不能学会选择、识别良莠,若不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是很容易因沉迷网络而触犯法律的。
  以上只是笔者对本院辖区内青少年网络犯罪总结的几种主要情形,在全国范围来讲,青少年网络犯罪还有很多方式,这就需要我们加以总结,寻找原因并找出解决对策。
  
  二、网络引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一)青少年自身的特点决定的。
  一是青少年的身心不成熟,决定了其易受感染和诱惑,解决问题往往意气用事。青少年由于年龄偏小,其生理结构和心理结构还不成熟、不稳定,对问题认识片面、肤浅,在面对复杂的问题时,往往缺乏冷静的思考与分析,容易形成错误的认识,进而导致错误的行为。如一些寻衅滋事案件当中的青少年,往往是为了哥们义气而“两肋插刀”,帮助朋友打架斗殴,结果导致犯罪。二是青少年阅历浅,一些人还未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身观和价值观。在本院所受理的刑事案件当中,大多犯罪的青少年初中未上完就辍学,还有的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由于年纪小、文化程度低也不能找到一份合适而稳定的工作,因此很多人就沉迷在网吧,玩游戏、聊天,上网的费用不敢向家里要,就出去偷、抢。触犯法律之后,才后悔没有好好把握自己。
  (二)网络自身对青少年的影响。
  在网络流行的时代,青少年把“会上网”看作是一种技能,不会上网无异于文盲。当然,这个时代确实需要人们学会上网,因为网络可以给人们提供很多有价值的信息。然而,网络吸引大多青少年的不是有价值的信息,而是可以通过网络的虚拟性和欺骗性获得现实生活当中没有的刺激性和新鲜感。
  虚拟的网络可以满足青少年的一些心理需求,通过网络他们将自己描述的理想化,是一个“完美的个体”,这样就很容易获得在现实生活中所得不到的满足感和成就感。长期下来,他们就会把虚拟空间的某些观念“类化”到现实生活,说网络语言,做网络行为,导致种种“行为失范”。
  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的主要是网络游戏、网络色情。一些网络游戏当中充满了暴力,通过扮演网络角色,可以毫无顾忌地打打杀杀,这种游戏的吸引力犹如“毒品对吸毒者的吸引”、犹如“麻将对打麻将者的吸引”,一旦沉溺于游戏当中往往难以自拔,致使这些青少年通宵达旦地上网,有的甚至荒废学业,十天半个月地泡在网吧里。这就很容易导致其性格被网络游戏所“同化”,发生正常行为的“异化”,把网络里的种种带到现实当中来。而网络色情更是利用了青少年的好奇心理,很多色情电影需要输入手记号码或者银行帐号之类的才能进入,这是不法经营者得以获利的途径,而对于某些无固定收入的青少年来讲,既想观看刺激的镜头,又无经济能力,这就为犯罪埋下了种子。
  (三)网吧和网络市场管理不到位,同时有关网络的立法不完善导致管理缺位。
  网吧是青少年上网的主要场所。大量的网吧经营者为了吸引客源,赚取利润,无视国家有关网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低门槛、甚至无门槛地接纳未成年人。很多网吧在其营业场所门外悬挂了“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牌子,但当未成年人背着书包来上网时,网吧管理人员却很少会询问他们的身份证件。而政府部门对网吧也缺乏规范化的管理,给一些不法网吧经营者以钻空子的机会。
  网络上的内容纷繁芜杂,一些网络信息提供者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将一些腐朽落后的文化和有害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传播。青少年辨别好坏能力差,容易受不良信息的吸引和影响。而对于这些不法信息提供者,目前来说仍缺乏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惩治措施。从技术手段上来说,也缺乏对违法信息的过滤,技术预防措施不到位。
  我国目前有关网络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法律的不完善造成对网络犯罪惩罚不力,一些现行法律的空白造成不能有效地遏制网络犯罪的蔓延,而且还使一些犯罪者钻法律的空子实施犯罪。
  (四)家庭和学校的管理缺位
  對一些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来讲,由于父母缺乏相关的“网络知识”,未对孩子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必要的监督,而大多数父母是不支持孩子上网的,由于青少年正处于叛逆期,父母管制的越厉害,他们就越偷偷摸摸的跑到网吧,有的人家里可能有电脑,也要到网吧上网。这样就其走上犯罪道路形成一种无形的推力。
  在学校教育方面,一些学校为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对青少年的人生观世界观的培养。一些学校对成绩好的同学呵护有加,而对成绩差的学生则放任自流。有的学校甚至对差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等措施。不少学生流入社会后,成了“问题少年”。
  
  三、预防青少年因迷恋网络而犯罪的对策
  
  (一)加大对网络运营商和网吧的监管力度,并用技术手段加强防范,过滤不良信息。
  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积极开展综合治理。要打击网上违法行为,加强对互联网经营服务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坚决清除互联网上的各类有害信息;要依法取缔黑网吧,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对网吧等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要利用技术手段,加强“防火墙”的研制,对网上的不良信息进行过滤,净化网上环境。对不道德的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加强对游戏软件开发的审查、把关和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不良信息的制作和传播。积极构建绿色上网通道,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打造洁净的网络空间。
  (二)加强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网络并不可怕,关键是青少年可以存良去莠,好好利用网络。
  首先,要切实抓好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尤其是网络道德教育。重点培养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使其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让学生在多元化的价值观体系下,学会鉴别,学会选择。学校在传授电脑技能的同时一定不能忽视网络道德、法规的教育。其次,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引导青少年自觉遵纪守法,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上网行为,远离违法犯罪。新闻媒体也要加大青少年法律知识的宣传及普及工作,要让他们明白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三)家长、学校、社会三者结合起来,共同教育青少年。
  家长要控制青少年上网的时间,劝导他们以学习为主,不能沉湎于网络,多参加些积极、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平时还要告知孩子上网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让孩子知道社会的复杂性,不能随便与网络中结识的人见面,增加孩子上网的安全性。
  学校应和家长们一道,对青少年多接触、多了解,认真履行网上监督的责任,实行以学校教育为主,家庭教育为辅,加强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他们的个人修养,增强他们的网络道德观念。此外,学校应加强对青少年电脑知识和网络技术的培训,让他们熟悉网络,提高驾驭网络的能力。指导他们学会选择,识别良莠,培养青少年的文化自省、选择、判断能力和批判意识。
  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网络的监督力度,对违法犯罪的网络信息提供者,要严厉打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四)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震慑犯罪分子的最有力的武器,而目前有关网络法律的滞后,使得我国对网络预防的其它措施显得苍白无力。很多网络问题的发生后,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作为该行为惩治的依据,致使很多问题无法得到很好、很妥善的解决,给网络环境的继续恶化提供了依托,而专门针对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更加落后、缺失。因此要不断完善立法,消除法律对网络犯罪存在的“空白点”,国家相关部门应该抓紧着手网络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积极补漏补缺,把和网络相关的法律体系完善起来,好做到出现问题的时候有法可依。而完善法律并不是仅仅在刑事法律上的完善,更主要的是完善整个网络法律体系,因为对网络行为的刑法治理要基于其他相关民事、经济、行政法规对网络行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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