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小额诉讼制度作为我国一项新生的民事诉讼程序,节约并合理分配了司法资源,能够快捷经济地解决普通老百姓的一般性民事诉求顺应了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但小额诉讼程序在两年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研究,例如法院审判后当事人的救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过于膨胀等问题。本文旨在通过论述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继而找寻解决之道,完善小额诉讼制度。
关键词:小额诉讼;问题;解决;完善
一、我国关于小额诉讼制度的基本规定
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是用本章规定。
二、我国小额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小额诉讼制度立法比较简单稀少,且该制度仅实施了不到两年,仍然处在修改完善期,这也使得我国小额诉讼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具体为:
(一)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范围不明确
首先,截至2011年6月全国基层法院就一共有3115个,下设9880个人民法庭,每个法官心里都有杆称,在数量如此多的法官里面,很难做到全国统一,进而在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上将导致混乱局面。其次,大多数小额诉讼中,由于标的额较小,当事人不注重对证据的收集和保护,使得在案件审理主要是凭当事人的证言,但其证明力相对较弱,导致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不好把握。再次,争议不大其实是一个宽泛的范围。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包括很多方面,有关于标的额方面的争议,有关于事实方面的争议,有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争议,新民诉法关于小额诉讼程序中的“争议不大”具体指哪一方面尚未有明确的规定。随着全国经济一体化发展,人口流动不断加速,小额诉讼程序快捷、经济低成本功能的发挥必然会受到限制。
(二)小额诉讼的救济方式短缺,救济机制不完善
新民诉法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均实行一审终审制,其立法目的与价值在于快捷、高效低成本,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使普通民众尽可能接近司法,使当事人尽可能的“接近正义”,但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小额诉讼制度的设立不可避免的牺牲了公平慎重的法律价值。
在小额诉讼中,如果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那只能申请再审,在我国司法活动中,再审一般是最后一道当事人权利保障程序,是否能对小额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作出有效保护不能百分百的保证。如果法院的审判是不公正的,当事人就爱那个有可能被迫寻求法院外的纠纷解决途径甚至于非法途径来解决纠纷。
(三)小额诉讼程序可能引发恶意诉讼或滥诉
小额诉讼程序另一明确的立法目的是缩小我国司法与民众的需求之间的距离,鼓励民众提起诉讼。但是小额诉讼程序较为简易的特点容易使一些权利义务人滥用小额诉讼程序,许多当事人出于小额诉讼程序低额的诉讼成本和便捷的诉讼途径,而去选择小额诉讼程序来实现自身的诉求,并不结合自身的实际案情。多数早已实行小额诉讼程序的国家在此方面做了规定,比如美国、日本都对同一当事人在一年内或一月内提起的小额诉讼进行数量上的限制,但是我国新民诉法规定具体的约束机制和惩罚措施。
三、关于完善小额诉讼制度的建议
(一)提供适当的错误裁判后的救济途径
关于小额诉讼的救济途径,有的学者主张“特殊上诉”,所谓特殊上诉,指当事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存在错误的小额诉讼裁判,有权申请与要求另行审理的救济方式,也可以说是一种复核程序。笔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方式应采取一审终审与申请复议相结合的方式。因为小额诉讼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是快捷、高效、低成本,且小额诉讼制度面向的群体主要是普通民众,而我国农民数量较大,知识水平较低,且一般情况下农村距离中级法院较远,采取上诉反而会增加诉讼成本。
(二)确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
小额诉讼制度法律价值的实现与受理案件的性质和类型有着紧密联系,我国不仅把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还必须明确规定一定性质和类型的案件,通常这种案件的类型是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民诉法主要采用消极列举式加以规范,即列举出哪些性质或类型的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制度,本人认为,应采用积极列举式的规定方式,即从立法角度上明确列举出哪些性质的案件适用或不适用小额诉讼制度。
(三)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审判庭
当今社会发展的一大趋势和特点是越来越专业化,这一特点也符合司法活动领域。小额诉讼制度作为一项单独的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并列,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讼应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审判庭,并单独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其实我国法院早已设有民事速裁庭,性质和法庭类似,小额诉讼审判庭可以以其为基础加以改造,可以使设立专门小额诉讼程序审批庭的做法具有进一步的可行性。
结语: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不仅优化了司法资源的配置,使普通民众的诉讼成本降低许多,拉进了普通民众与司法系统的距离,大大的方便了人民。但是其存在的问题我们也不能无视,我们要及时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可行的建议,以使该制度更加的完善、更好的发挥其法律价值。
关键词:小额诉讼;问题;解决;完善
一、我国关于小额诉讼制度的基本规定
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是用本章规定。
二、我国小额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小额诉讼制度立法比较简单稀少,且该制度仅实施了不到两年,仍然处在修改完善期,这也使得我国小额诉讼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具体为:
(一)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范围不明确
首先,截至2011年6月全国基层法院就一共有3115个,下设9880个人民法庭,每个法官心里都有杆称,在数量如此多的法官里面,很难做到全国统一,进而在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上将导致混乱局面。其次,大多数小额诉讼中,由于标的额较小,当事人不注重对证据的收集和保护,使得在案件审理主要是凭当事人的证言,但其证明力相对较弱,导致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不好把握。再次,争议不大其实是一个宽泛的范围。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包括很多方面,有关于标的额方面的争议,有关于事实方面的争议,有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争议,新民诉法关于小额诉讼程序中的“争议不大”具体指哪一方面尚未有明确的规定。随着全国经济一体化发展,人口流动不断加速,小额诉讼程序快捷、经济低成本功能的发挥必然会受到限制。
(二)小额诉讼的救济方式短缺,救济机制不完善
新民诉法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均实行一审终审制,其立法目的与价值在于快捷、高效低成本,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使普通民众尽可能接近司法,使当事人尽可能的“接近正义”,但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小额诉讼制度的设立不可避免的牺牲了公平慎重的法律价值。
在小额诉讼中,如果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那只能申请再审,在我国司法活动中,再审一般是最后一道当事人权利保障程序,是否能对小额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作出有效保护不能百分百的保证。如果法院的审判是不公正的,当事人就爱那个有可能被迫寻求法院外的纠纷解决途径甚至于非法途径来解决纠纷。
(三)小额诉讼程序可能引发恶意诉讼或滥诉
小额诉讼程序另一明确的立法目的是缩小我国司法与民众的需求之间的距离,鼓励民众提起诉讼。但是小额诉讼程序较为简易的特点容易使一些权利义务人滥用小额诉讼程序,许多当事人出于小额诉讼程序低额的诉讼成本和便捷的诉讼途径,而去选择小额诉讼程序来实现自身的诉求,并不结合自身的实际案情。多数早已实行小额诉讼程序的国家在此方面做了规定,比如美国、日本都对同一当事人在一年内或一月内提起的小额诉讼进行数量上的限制,但是我国新民诉法规定具体的约束机制和惩罚措施。
三、关于完善小额诉讼制度的建议
(一)提供适当的错误裁判后的救济途径
关于小额诉讼的救济途径,有的学者主张“特殊上诉”,所谓特殊上诉,指当事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存在错误的小额诉讼裁判,有权申请与要求另行审理的救济方式,也可以说是一种复核程序。笔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方式应采取一审终审与申请复议相结合的方式。因为小额诉讼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是快捷、高效、低成本,且小额诉讼制度面向的群体主要是普通民众,而我国农民数量较大,知识水平较低,且一般情况下农村距离中级法院较远,采取上诉反而会增加诉讼成本。
(二)确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
小额诉讼制度法律价值的实现与受理案件的性质和类型有着紧密联系,我国不仅把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还必须明确规定一定性质和类型的案件,通常这种案件的类型是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民诉法主要采用消极列举式加以规范,即列举出哪些性质或类型的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制度,本人认为,应采用积极列举式的规定方式,即从立法角度上明确列举出哪些性质的案件适用或不适用小额诉讼制度。
(三)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审判庭
当今社会发展的一大趋势和特点是越来越专业化,这一特点也符合司法活动领域。小额诉讼制度作为一项单独的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并列,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讼应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审判庭,并单独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其实我国法院早已设有民事速裁庭,性质和法庭类似,小额诉讼审判庭可以以其为基础加以改造,可以使设立专门小额诉讼程序审批庭的做法具有进一步的可行性。
结语: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不仅优化了司法资源的配置,使普通民众的诉讼成本降低许多,拉进了普通民众与司法系统的距离,大大的方便了人民。但是其存在的问题我们也不能无视,我们要及时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可行的建议,以使该制度更加的完善、更好的发挥其法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