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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湖南岳阳井塘灌区个案的考察表明:国家介入是农民合作的外部条件。人民公社时期,国家通过强制性力量直接主导农民合作,改革开放之后国家仍通过诱致性力量引导农民合作;农村精英参与和组织载体是农民合作的内部条件。农村精英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能赢得农民的尊重与信任,是农民合作的发起者、凝结点和推动力。组织载体能够为农民合作提供交流平台、规章制度与惩罚机制。为了促进农民合作,政府应该加强推动农民合作的力度、鼓励农村精英参与农民合作以及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