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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时间从开发票之日算起《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下称“三包”规定)第八条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算起,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第十四条规定: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