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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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没有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制定权,产生的法律后果不是形成“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冲突,无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法源冲突论”的判断基础——民法变通规定是授权立法,存在形式和实质上的缺陷.民法变通规定立法变化产生的后果是法源变迁,即民法变通规定的表现形式和直接产生根据都发生了变迁,形式上会逐步融入自治法规,其直接上位法基础变迁为立法法,这一法源变迁的理论根基是我国独特的宪法实施方式和“优惠照顾”政策理论.民法变通规定的法源变迁理论可以扩大到整个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规定体系,最终能够起到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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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没有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制定权,产生的法律后果不是形成“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冲突,无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法源冲突论”的判断基础——民法变通规定是授权立法,存在形式和实质上的缺陷.民法变通规定立法变化产生的后果是法源变迁,即民法变通规定的表现形式和直接产生根据都发生了变迁,形式上会逐步融入自治法规,其直接上位法基础变迁为立法法,这一法源变迁的理论根基是我国独特的宪法实施方式和“优惠照顾”政策理论.民法变通规定的法源变迁理论可以扩大到整个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规定体系,最终能够起到统一法律位阶和完善法律监督的客观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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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起诉与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监察案件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前者系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处置类型.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组成部分的审查起诉权,在事实上与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权形成了监督制约关系.移送起诉的案件应符合基本的构成要件.对“互相制约”宪法原则的贯彻实施、保障检察机关公诉职能实质化、保护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构成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为解决法法衔接的问题,应明确监察规范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活动中的可适用性.基于受理审查和公诉审查的二元界分,检察机关在不同阶段的审查机构
2012年,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催生了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第三人三类指向财产的称谓.利害关系人专属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外人同时存在于普通程序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第三人是平衡没收与保障交易安全的产物.三者权利均不同程度被压缩或简化处理.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障是“程序二分式”的且存在程序断裂;案外人审前程序中权利保障缺位,审判程序中受制于“必要性”检验缺失参与权,执行程序和执行后程序中权利渠道繁杂、互有重叠、与民事诉讼规则链接失灵;第三人权利保障空白.应基于对物诉讼重新整合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利害关系人视参加诉讼目
2021 年 11 月8 日至 11 日,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
促进型法作为独特的法律类型与立法模式,学界存在多种概念界定.原有的软法定义、“管理型法——促进型法”的框架都无法涵盖日益丰富的促进型法立法实践.促进型法在概念上可被定义为以特定行为指引或目标规划为主要内容、不依靠强制力为主要手段的法律类型,在实践层面上能有效弥补道德、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的缺陷,并补强其正当性.同时,促进型法在法律语言、法律规则结构上的特殊性并未突破法律界限,促进型法由此得以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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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法律未对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立案管辖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检察机关立案管辖实践存在特色有余,但统一性、整体性、协同性、专业性不足的现象.为了规范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立案管辖,应遵循国家机关功能适当原则,坚持法律监督,在尊重检察权力组织结构的基础上,构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立案管辖规则:在纵向上,修正形成以违法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检察机关管辖为原则,以其他层级和地域管辖为例外的“条条管辖”;在横向上,明确专门检察机关立案管辖,合理设置集中管辖,调整专门办案机构数量以增补“块块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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