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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特征之一就是群体纠纷的涌现。在日本,为了解决这种众多主体与诉讼空间引发的矛盾,设立了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特殊制度——选定当事人制度。为了实现选定当事人制度中的“扩散性利益”以及最大程度保护少额多数人的利益,日本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完善了选定当事人制度。作为解决我国群体纠纷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适用范围和代表人权限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在当下司法实务中并不能很好发挥其作用。日本的立法、学说可为我国解决这些问题提供积极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