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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经贸委传来的最新消息说,今后,各地新建商品批发市场将受到严格控制,对已建各类商品批发市场的清理整顿也将展开。国家经贸委指出,各地新建商品批发市场必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审查同意。未经国务院批准,新建市场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等字样,已经国务院批准的此类市场,必须在1999年1月31日前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国家经贸委还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商品批发市场的规划、建设和指导。建设商品批发市场必须遵循市场发育规律,合理规划布局。商品市场建设要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