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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对国际评估准则、美国评估准则、英国评估准则等国外评估准则与中国评估准则进行比较,认为中外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事项的相关规定,既表现出明显的共性,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应相互借鉴。
在资产评估活动中,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一般是指评估对象的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利。通常认为,评估目的与其法律权属状况有密切的关系。对此,各国评估准则的相关章节与规定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关注事项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本文试对国际评估准则、美国评估准则、英国评估准则等国外评估准则与中国评估准则对该问题的关注情况进行比较研究。
一、国外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关注情况
(一)国际评估准则
《国际评估准则》(IVS,2007年第八版)中的较多章节都涉及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事项的相关规定。其不仅在公认评估原则的基本概念、行为守则、准则等部分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事项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而且在国际评估指南部分中分别针对租赁权益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动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采掘业评估等评估工作中应当关注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事项进行了更加系统和具体的规定。其共同之处在于都强调了评估对象的权利状态会对资产价值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评估师应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予以关注,并在评估报告中进行适当说明。例如,《国际评估准则3——评估报告》的3.4规定,“确认被评估资产的所有权关系(个人独有,合伙或部分权益)等”是评估工作说明应包括的内容之一。
(二)美国评估准则
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2008-2009版)在其准则和准则条文以及包含咨询意见和常见问题在内的指南中,对不动产评估、不动产评估咨询、批量评估、动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等不同类型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问题均十分重视,并进行了详尽与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明确要求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价值类型和定义、预期用途的需要,明确被评估资产的特征,其中包括资产的权益状态与相应的权利说明,并要考虑这些特征因素对资产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例如,《准则1 不动产评估》的准则条文1-2规定,“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被评估资产的特征”,包括“地理位置及其实体、法律和经济特征”、“被评估的不动产权益”、“任何已知的地役权、限制、财产留置权、租赁、保留、契约、合同、声明、特殊估税、法令及其他类似事项”、“评估对象是否是部分权益、部分实物资产或部分股权”。
(三)英国评估准则
《RICS估价标准》(RICS红皮书,2009第六版)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关注与国际评估准则和美国评估准则相比较少,主要在其执业规范和指南的少量条文中有所体现。这可能主要源于该准则对“假设”概念的引入与使用:根据其附录2.2,“一项假设是被认为真实的一项推定。它包括影响估价对象或估价方法的事实、条件或状况,依约无需由估价师作为估价过程的一部分进行验证。评估师无需专门调查即可合理认定为真实的某些事项可作为假设。假设通常与估价师应进行的询问或调查范围的限制有联系。因此,必须就可能包含在估价报告中的假设与客户达成一致,并且将其包含在约定条款中。”由此可见,对“假设”这一概念的引入与使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RICS估价标准》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进行直接关注的条文数量。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是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度的弱化。例如,“第六章估价报告”的附录6.1中规定,“将被估价的权益”是“估价报告的最基本内容”之一,“应注明每项物业中的法定权益。如果需要,也应说明已经有的或可能有的空置物业的程度”。
二、中国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关注情况
中国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关注事项较为重视,不仅通过专门发布《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而且该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还分散体现于中国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指南以及其他指导意见的具体条文中。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2003年1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会协[2003]18号),并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指导意见》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明确:第一,明确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和评估师的责任。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并予以恰当披露。第二,明确了评估的作用。规定评估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评估师执业范围。并且规定评估师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的能力,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第三,明确了评估师如何关注、如何恰当披露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责任限制。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并对查验情况予以披露,但不应超越执业范围明示或暗示承担验证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责任。评估师以设定产权为前提对委托方不具有所有权的资产进行评估,应当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和设定产权前提予以充分披露,并明确说明设定产权状况与实际法律权属状况存在重大差别。
(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相关规定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的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证明资料来源予以必要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这一点与《指导意见》如出一辙。
(三)“资产评估具体准则”相关规定
资产评估具体准则中,《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的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的第十九条,《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的第十六条,《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的第十一条,《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一条,《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的第十九条,《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的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三条,《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的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等,均提到评估师应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进行必要的查验或说明。并且这些规定可能涉及到评估师承接业务、执业和披露等的不同环节。
(四)“资产评估指南”相关规定
1.《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第十七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充分协商,明确评估对象,并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的法律、物理与经济等具体特征对评估业务的影响。”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事项的规定相对而言较为详尽,尤其是其中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等对权属关注的主要内容规定比较具体。例如,其第十七条规定,“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权属依据通常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基准日股份持有证明、出资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证、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林权证、专利证(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版权)相关权属证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关产权转让合同、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五)“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三条,《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第十一条,《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七条等,也都规定评估师应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进行必要的查验或说明。其中,《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进一步对专利资产权益的内容、关注事项以及可能影响专利价值因素的分析等内容予以详细说明。
由此可见,中国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事项的规定贯穿于整个评估准则体系。这些规定的共同之处在于,都要求评估师应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进行必要的查验或说明,同时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除此之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还重点结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与专利资产评估的资产特点,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的具体内容与可能影响资产价值因素的事项分析提出了更加明确和详细的要求。
三、中外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情况之比较
(一)中外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情况的共同点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国际上不同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事项的相关规定,存在许多明显的共性:
第一,无论是国际评估准则还是美国、英国与中国的评估准则,均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给予了一定关注,可见,关于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事项的重要性已获得评估准则的普遍认同。
第二,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关注问题在不同评估准则中的覆盖范围都比较广泛。国际评估准则中“公认评估原则的基本概念”、“行为守则”、国际评估准则1和3,以及各国际评估指南中都涉及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事项的相关规定;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2008-2009版)在其准则和准则条文以及包含咨询意见和常见问题在内的指南中,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问题也给予了适当关注;英国《RICS估价标准》(RICS红皮书,2009第六版)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关注在其“执业规范”和“指南”的部分条文中都有所体现;中国评估准则也从专门的《指导意见》,到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指南以及其他指导意见,都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关注。
第三,不同评估准则在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关注内容上,都强调评估师应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进行适当关注和开展必要的查验工作,同时须考虑其权属状态对资产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适当的说明和披露。
(二)中外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情况的不同点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中外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事项的相关规定,在关注程度、关注内容以及相应的责任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首先,在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的重视程度方面,中国评估准则的重视程度最高,国际评估准则和美国评估准则次之,英国评估准则最弱。究其原因,中国的特殊国情要求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应给予格外的关注。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中国产权制度特别是产权确认的相关原则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产权不清晰、不确定以及产权瑕疵的状况普遍存在。当前从理论上或法律上都要求相关经济行为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进行,即须被评估资产应具有明晰的产权,这种法律、理论要求与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现状的冲突引发了诸多矛盾,因此社会各界对此问题应予以特别关注。中国专门发布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并且有关规定已贯穿于整个评估准则体系,意在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而英国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关注相比其他准则较少,如前所述,主要是源于该准则对“假设”概念的引入与使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RICS估价标准》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进行直接关注的条文数量。
其次,在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的具体内容方面,虽然几种评估准则均对这一问题予以适当关注,但在具体的准则、指南或指导意见中,存在关注内容的系统与详尽程度的差异。国际评估准则和美国评估准则在指南等部分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内容的规定更加系统和具体,与实务结合更加紧密。如《国际评估准则》(IVS,2007年第八版)在国际评估指南部分中分别针对租赁权益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动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采掘业评估等评估工作中应当关注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事项进行了更加系统和具体的规定;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2008-2009版)对不动产评估、不动产评估咨询、批量评估、动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等不同类型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问题均进行了详尽与严格的规定。而中国评估准则中,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重点结合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与专利资产评估的资产特点,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的具体内容与可能影响资产价值因素的事项分析提出了更加明确和详细的要求以外,其他评估业务指南或指导意见中的类似规定还主要限于原则性规定,与评估实务联系的紧密性与实用性较为欠缺。
最后,在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的法律责任方面,中国评估准则的明确程度最高,国外评估准则对法律责任的有关说明则相对弱化。例如,中国评估准则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而评估师应当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并对查验情况予以披露,但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的能力,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即后者工作不属于评估师执业范围。因此,评估师应承担对评估对象进行必要查验以及对法律权属的瑕疵恰当披露的责任,但不需承担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验证与确认的责任。而类似责任事项在国际评估准则、美国评估准则与英国评估准则中未明确规定。
(三)中外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情况的比较结论
总体看来,中外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事项的相关规定,既表现出明显的共性,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应相互借鉴。其中,中国评估准则立足国情,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事项的重视程度最高,相关规定贯穿于整个评估准则体系的完整性最强,对评估师执业法律责任的明确程度也最高。但是,与国外评估准则相比,中国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的具体内容不够系统与详细,与评估实务联系的紧密性与实用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参考文献:
[1]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制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翻译.《国际评估准则2007(第八版)》[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
[2]美国评估促进会评估准则委员会.王诚军,编译.《美国评估准则》[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3]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ICS估价标准》[M].RICS商务服务公司,2009年.
[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编.《资产评估准则2010》[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
[5]聂昶,宋全胜.《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与评估师的相关过错法律责任》[J].《中国资产评估》,2004年第3期.
[6]王诚军.《正确认识评估师关注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行为》[J].《中国资产评估》,2003年第5期.
[7]赵邦宏,王哲,等著.《资产评估准则评价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在资产评估活动中,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一般是指评估对象的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利。通常认为,评估目的与其法律权属状况有密切的关系。对此,各国评估准则的相关章节与规定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关注事项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本文试对国际评估准则、美国评估准则、英国评估准则等国外评估准则与中国评估准则对该问题的关注情况进行比较研究。
一、国外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关注情况
(一)国际评估准则
《国际评估准则》(IVS,2007年第八版)中的较多章节都涉及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事项的相关规定。其不仅在公认评估原则的基本概念、行为守则、准则等部分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事项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而且在国际评估指南部分中分别针对租赁权益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动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采掘业评估等评估工作中应当关注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事项进行了更加系统和具体的规定。其共同之处在于都强调了评估对象的权利状态会对资产价值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评估师应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予以关注,并在评估报告中进行适当说明。例如,《国际评估准则3——评估报告》的3.4规定,“确认被评估资产的所有权关系(个人独有,合伙或部分权益)等”是评估工作说明应包括的内容之一。
(二)美国评估准则
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2008-2009版)在其准则和准则条文以及包含咨询意见和常见问题在内的指南中,对不动产评估、不动产评估咨询、批量评估、动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等不同类型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问题均十分重视,并进行了详尽与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明确要求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价值类型和定义、预期用途的需要,明确被评估资产的特征,其中包括资产的权益状态与相应的权利说明,并要考虑这些特征因素对资产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例如,《准则1 不动产评估》的准则条文1-2规定,“评估师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被评估资产的特征”,包括“地理位置及其实体、法律和经济特征”、“被评估的不动产权益”、“任何已知的地役权、限制、财产留置权、租赁、保留、契约、合同、声明、特殊估税、法令及其他类似事项”、“评估对象是否是部分权益、部分实物资产或部分股权”。
(三)英国评估准则
《RICS估价标准》(RICS红皮书,2009第六版)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关注与国际评估准则和美国评估准则相比较少,主要在其执业规范和指南的少量条文中有所体现。这可能主要源于该准则对“假设”概念的引入与使用:根据其附录2.2,“一项假设是被认为真实的一项推定。它包括影响估价对象或估价方法的事实、条件或状况,依约无需由估价师作为估价过程的一部分进行验证。评估师无需专门调查即可合理认定为真实的某些事项可作为假设。假设通常与估价师应进行的询问或调查范围的限制有联系。因此,必须就可能包含在估价报告中的假设与客户达成一致,并且将其包含在约定条款中。”由此可见,对“假设”这一概念的引入与使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RICS估价标准》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进行直接关注的条文数量。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是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度的弱化。例如,“第六章估价报告”的附录6.1中规定,“将被估价的权益”是“估价报告的最基本内容”之一,“应注明每项物业中的法定权益。如果需要,也应说明已经有的或可能有的空置物业的程度”。
二、中国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关注情况
中国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关注事项较为重视,不仅通过专门发布《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而且该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还分散体现于中国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指南以及其他指导意见的具体条文中。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2003年1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会协[2003]18号),并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指导意见》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明确:第一,明确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和评估师的责任。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并予以恰当披露。第二,明确了评估的作用。规定评估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评估师执业范围。并且规定评估师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的能力,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第三,明确了评估师如何关注、如何恰当披露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责任限制。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并对查验情况予以披露,但不应超越执业范围明示或暗示承担验证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责任。评估师以设定产权为前提对委托方不具有所有权的资产进行评估,应当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和设定产权前提予以充分披露,并明确说明设定产权状况与实际法律权属状况存在重大差别。
(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相关规定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的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证明资料来源予以必要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这一点与《指导意见》如出一辙。
(三)“资产评估具体准则”相关规定
资产评估具体准则中,《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的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的第十九条,《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的第十六条,《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的第十一条,《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一条,《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的第十九条,《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的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三条,《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的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等,均提到评估师应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进行必要的查验或说明。并且这些规定可能涉及到评估师承接业务、执业和披露等的不同环节。
(四)“资产评估指南”相关规定
1.《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第十七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充分协商,明确评估对象,并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的法律、物理与经济等具体特征对评估业务的影响。”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事项的规定相对而言较为详尽,尤其是其中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等对权属关注的主要内容规定比较具体。例如,其第十七条规定,“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权属依据通常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基准日股份持有证明、出资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证、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林权证、专利证(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版权)相关权属证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关产权转让合同、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五)“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三条,《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第十一条,《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七条等,也都规定评估师应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进行必要的查验或说明。其中,《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进一步对专利资产权益的内容、关注事项以及可能影响专利价值因素的分析等内容予以详细说明。
由此可见,中国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事项的规定贯穿于整个评估准则体系。这些规定的共同之处在于,都要求评估师应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进行必要的查验或说明,同时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除此之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还重点结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与专利资产评估的资产特点,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的具体内容与可能影响资产价值因素的事项分析提出了更加明确和详细的要求。
三、中外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情况之比较
(一)中外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情况的共同点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国际上不同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事项的相关规定,存在许多明显的共性:
第一,无论是国际评估准则还是美国、英国与中国的评估准则,均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给予了一定关注,可见,关于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事项的重要性已获得评估准则的普遍认同。
第二,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关注问题在不同评估准则中的覆盖范围都比较广泛。国际评估准则中“公认评估原则的基本概念”、“行为守则”、国际评估准则1和3,以及各国际评估指南中都涉及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事项的相关规定;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2008-2009版)在其准则和准则条文以及包含咨询意见和常见问题在内的指南中,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问题也给予了适当关注;英国《RICS估价标准》(RICS红皮书,2009第六版)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关注在其“执业规范”和“指南”的部分条文中都有所体现;中国评估准则也从专门的《指导意见》,到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指南以及其他指导意见,都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关注。
第三,不同评估准则在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关注内容上,都强调评估师应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进行适当关注和开展必要的查验工作,同时须考虑其权属状态对资产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适当的说明和披露。
(二)中外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情况的不同点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中外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事项的相关规定,在关注程度、关注内容以及相应的责任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首先,在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的重视程度方面,中国评估准则的重视程度最高,国际评估准则和美国评估准则次之,英国评估准则最弱。究其原因,中国的特殊国情要求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应给予格外的关注。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中国产权制度特别是产权确认的相关原则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产权不清晰、不确定以及产权瑕疵的状况普遍存在。当前从理论上或法律上都要求相关经济行为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进行,即须被评估资产应具有明晰的产权,这种法律、理论要求与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现状的冲突引发了诸多矛盾,因此社会各界对此问题应予以特别关注。中国专门发布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并且有关规定已贯穿于整个评估准则体系,意在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而英国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关注相比其他准则较少,如前所述,主要是源于该准则对“假设”概念的引入与使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RICS估价标准》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进行直接关注的条文数量。
其次,在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的具体内容方面,虽然几种评估准则均对这一问题予以适当关注,但在具体的准则、指南或指导意见中,存在关注内容的系统与详尽程度的差异。国际评估准则和美国评估准则在指南等部分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内容的规定更加系统和具体,与实务结合更加紧密。如《国际评估准则》(IVS,2007年第八版)在国际评估指南部分中分别针对租赁权益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动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采掘业评估等评估工作中应当关注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事项进行了更加系统和具体的规定;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2008-2009版)对不动产评估、不动产评估咨询、批量评估、动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等不同类型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问题均进行了详尽与严格的规定。而中国评估准则中,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重点结合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与专利资产评估的资产特点,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的具体内容与可能影响资产价值因素的事项分析提出了更加明确和详细的要求以外,其他评估业务指南或指导意见中的类似规定还主要限于原则性规定,与评估实务联系的紧密性与实用性较为欠缺。
最后,在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的法律责任方面,中国评估准则的明确程度最高,国外评估准则对法律责任的有关说明则相对弱化。例如,中国评估准则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而评估师应当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并对查验情况予以披露,但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的能力,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即后者工作不属于评估师执业范围。因此,评估师应承担对评估对象进行必要查验以及对法律权属的瑕疵恰当披露的责任,但不需承担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验证与确认的责任。而类似责任事项在国际评估准则、美国评估准则与英国评估准则中未明确规定。
(三)中外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情况的比较结论
总体看来,中外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事项的相关规定,既表现出明显的共性,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应相互借鉴。其中,中国评估准则立足国情,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事项的重视程度最高,相关规定贯穿于整个评估准则体系的完整性最强,对评估师执业法律责任的明确程度也最高。但是,与国外评估准则相比,中国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关注的具体内容不够系统与详细,与评估实务联系的紧密性与实用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参考文献:
[1]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制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翻译.《国际评估准则2007(第八版)》[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
[2]美国评估促进会评估准则委员会.王诚军,编译.《美国评估准则》[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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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