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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是从西文引入的,其英文为Intdlectual Property,严格地说应译为“智慧财产权”、“智力财产权”。由于上世纪中期我国众多学者在翻译、介绍国外有关这方面的法律、研究成果时,使用“知识产权”这一名词,这一译法逐渐为大多数接受。知识产权作为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指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