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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李某原是我公司聘用的销售人员,这两年专门负责我公司与A商场之间的业务,包括签订合同、结算货款等。不久前,公司因业务压缩,将李某解聘,并收回了合同专用章,责令其交回手头的空白合同书。谁知,解聘后的李某仍以公司名义,利用私自留存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A商场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收取15万元预付款后潜逃。A商场要求我公司履行该份合同,我公司则主张该份合同无效。请问:被解聘员工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读者:王新元
王新元同志:
李某以你公司名义与A商场所签订的合同有效。虽然《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但是,《合同法》第49条又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无需被代理人追认的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发生民事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本案与表见代理的特点是相符的:李某被解聘,已无代理权;A商场系你公司老客户,以前均是由李某负责签订合同等业务,A商场并不知道李某已被解聘和丧失代理权,从以往惯例和李某仍持有盖有公司公章的合同书方面看,A商场有理由相信李某具有代理权;突然的人员变更以及李某私自留存空白合同,均超出了A商场应当留意的范围;且A商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善意的。所以,李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所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你公司应当履行该合同。
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家永
(责编/宁克华)E-mail:nkh2002@vip.sohu.com
李某原是我公司聘用的销售人员,这两年专门负责我公司与A商场之间的业务,包括签订合同、结算货款等。不久前,公司因业务压缩,将李某解聘,并收回了合同专用章,责令其交回手头的空白合同书。谁知,解聘后的李某仍以公司名义,利用私自留存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A商场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收取15万元预付款后潜逃。A商场要求我公司履行该份合同,我公司则主张该份合同无效。请问:被解聘员工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读者:王新元
王新元同志:
李某以你公司名义与A商场所签订的合同有效。虽然《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但是,《合同法》第49条又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无需被代理人追认的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发生民事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本案与表见代理的特点是相符的:李某被解聘,已无代理权;A商场系你公司老客户,以前均是由李某负责签订合同等业务,A商场并不知道李某已被解聘和丧失代理权,从以往惯例和李某仍持有盖有公司公章的合同书方面看,A商场有理由相信李某具有代理权;突然的人员变更以及李某私自留存空白合同,均超出了A商场应当留意的范围;且A商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善意的。所以,李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所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你公司应当履行该合同。
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家永
(责编/宁克华)E-mail:nkh2002@vip.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