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家庭农场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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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第1次将家庭农场作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之一提出,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到家庭农场,此后家庭农场在我国逐渐发展起来,从业人员日益增多,家庭农场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也不断受到政府和相关研究人士的关注。本文将从家庭农场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现状出发,理清其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这类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产生原因,并试图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家庭农场;社会保障;从业人员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8.14.083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識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8)14-0-03
  1 我国家庭农场简介
  1.1 概念介绍
  家庭农场,一个起源于欧美的舶来名词,在中国,它类似于种养大户的升级版。我国对“家庭农场”的通常定义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2 家庭农场发展情况
  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共有符合统计调查条件的家庭农场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173.3亿m2,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3.4%,平均经营规模达到13.3 hm2,全国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为1 620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为18.47万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有劳动力6.01人,其中家庭成员4.33人,长期雇工1.68人。
  我国家庭农场主要呈现两大特点:一是以种养业为主,二是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在全部家庭农场中,从事种植业的有40.95万个,占46.7%,从事养殖业的有39.93万个,占45.5%,从事种养结合的有5.26万个,占6%;产业洞察网《中国农场、牧场行业市场深度评估》显示,我国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达到13.3 hm2,是全国承包农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的近27倍。
  2 家庭农场从业人员社会保障的现状
  据统计,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有劳动力6.01人,其中家庭成员4.33人,长期雇工1.68人。除了长期雇工,家庭农场大多还需聘请季节工、小时工等。家庭农场的就业人员多样,除了当地农民,还包括一部分实习学生、下岗再就业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家庭农场从业人员中,家庭成员和长期农民雇工一般都享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分实习学生没有保险,部分地区有实习保险;退休返聘人员已经享受城镇职工保险。除此之外,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很少享有其他类型的保险,短期雇工的社会保障现状更有待考查。
  当前,我国家庭农场的从业人员在社会保障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绝大多数从业人员尚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安全未得到保障,同时也为劳工纠纷埋下隐患;第二,家庭农场的从业人员也未办理失业保险;第三,家庭农场的举办者很少主动为雇员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雇工的社会保障水平低;第四,家庭农场不同性质从业人员间享受的保险制度和有关权益不同,给家庭农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带来不便。
  3 从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原因探讨
  我国的家庭农场目前处于发展阶段,尚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从上述分析可知,家庭农场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主要集中在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笔者将主要对家庭农场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参保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其产生的原因加以详细论述和探讨。
  3.1 上层建筑滞后于经济基础,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
  我国关于家庭农场的含义并没有很清晰的量化界定,关于家庭农场的认定各地的衡量标准有一定的差异,导致家庭农场的通用含义缺乏实际的政策意义。这也为之后工商部门对家庭农场的注册登记、认定准入造成一定的困扰和阻碍。同时,我国对于家庭农场的市场地位定位比较模糊,尚未通过立法确定其法人地位,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制度、程序尚未建立和完善。而家庭农场的市场地位直接影响到其对雇主与雇工的社会保障责任划分,为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埋下隐患。
  3.2 现存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章第23条、第5章第44条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但是对于家庭农场的从业人员来说,存在着这些问题:第一,家庭农场的雇员与雇主的关系如何界定,家庭农场可以称作“用人单位”吗,它和一般的“企业”有什么不同;第二,如果家庭农场的雇主不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雇员个人是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应的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这两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说明现存社会保障制度并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当新业态经济出现时,它的某些规定不再适用某些新业态经济从业者,导致这类群体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
  3.3 用工形式和人员来源复杂,难以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标准
  家庭农场用工形式和就业人员来源更为多样。家庭农场用工形式既包括全日制员工,也包括季节工、小时工等,就业人员除了当地农民,还包括相当部分实习学生、下岗再就业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这些人员体现出更多的临时性、灵活用工的特征。从家庭农场的用工形式和就业人员来源两方面看,其和一般的企业有着很大的区别,这也使得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很难享受与企业员工相同的保障待遇,同时也为制定家庭农场统一社会保障标准带来难度。
  3.4 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雇主参保积极性低
  虽然家庭农场的长期雇工不多,全国平均仅1.68人,但是在农忙时节,家庭农场需要雇佣大量的短期工,例如,据报道,在对浙江13市(县、区)136个家庭农场的典型调查中,平均每个家庭农场雇用常年农工4.72人、短期农工50.21人,可见家庭农场的短期雇工数是很大的。而短期雇工的一个很大特点是灵活性强、流动性大,可能相关的保险手续尚未办理结束,短期雇工就要离开家庭农场了,导致雇主不关注短期雇工的社会参保问题。同时,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对缴费年限有相应的规定,工伤保险费要求必须由用人单位缴纳,这对流动性很强的短期雇工来说,很难参加现有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3.5 社会保障费较高,家庭农场“望而却步”
  目前,我国企业的税费负担较重,企业的社会保障缴费压力较大。据财政部公布,目前我国用人成本的45%左右用于缴纳社会保障,这对企业来说是一项很大的成本开支。我国普通家庭农场的生产规模和营利规模与一般性企业相差甚远,如果按照现行的企业标准为雇工缴纳社会保障费用,高额的社会保障缴费支出对于家庭农场来说必定是笔不小的开支,这使得家庭农场的雇主在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上持消极态度。
  3.6 从业人员社会保障观念落后,维权意识淡薄
  家庭农场的产生地在农村,从业人员也多为农民,自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来,各种社会保障政策在农村的宣传、普及还比较薄弱,农民自身的社会保障观念比较落后和淡薄。因此,即使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业态经济改变了原有的生产经营方式,农民的思想观念并未发生转变,他们大多不会主动关心社会保障问题,也不会主动监督雇主的社会责任履行问题。
  通过多年的宣传引导,农民大都接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深刻感受到了二者带来的便利与好处,但是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对他们来说还是陌生的。虽然近几年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讨论较多,部分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不断增强,但是家庭农场的出现并未明显遏制“空心村”的发展,目前家庭农场的雇工呈现“老年化”,留在农村工作的人年龄相对比较大,这部分雇工的社会保障观念很难改变,对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了解甚少,加剧了这部分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4 国外家庭农场的社会保障实践
  我国的家庭农场目前还处于发展阶段,一些国家的家庭农场已经相对成熟,它们在相关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上也已做过探讨和尝试。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试图借鉴国外家庭农场在社会保障实践方面的经验教训,为解决我国家庭农场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提供一点建议。但是让笔者有些遗憾的是,所找到的国外家庭农场关于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实践较少,这里仅将找到的案例分享出来,从中得到的一点启发将在建议部分进行阐述。
  德国在家庭农场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上比较全面、完整:德国全面推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所有农场主、雇用农业工人、农机生产及农业技术服务企业职工都必须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和意外死亡等社会保障制度,保费由政府补贴和农民个人共同承担。在挪威,按照法律规定,家庭农场的员工一年可以带薪休假5周,雇主要给雇员缴纳各种保险和养老金。
  5 可行性建议
  通过对家庭农场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现状、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思考,并结合国外家庭农场关于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实践,笔者提出了一点可行性建议。
  5.1 加强宣传力度,增强从业人员的参保意识
  无论政府实施何种社会保障政策,其实施效果的关键在于民众的理解和认可。关于家庭农场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首先要继续在农村广泛宣传社会保障知识,让农民转变原有的错误社会保障观念,提高对社会保障的认识和参保意识。同时,对于新出台的针对家庭农场从业人員的社会保障政策,要仔细地给从业人员解释、宣传,保证他们真正理解相关政策。
  5.2 确定家庭农场的市场化地位,完善配套设施
  只有确定了家庭农场的市场化地位,才能真正理清雇员与雇主的劳动关系,确定雇主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可以通过立法、规定等方式明确家庭农场的法律主体性质,具体界定家庭农场的法人地位,从而使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标准。同时,完善工商部门对家庭农场的注册登记程序、认定准入制度,使家庭农场能够以统一的标准进入市场运作、承担社会责任。
  5.3 加强职业农民培育
  一方面,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职业为基础的,没有固定的职业,就无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那么农民要想享受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一个思路就是使农民职业化,即培育职业农民,让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可以和一般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障。另一方面,目前在家庭农场的发展过程中,长期雇工可以看作“职业农民”的雏形。对于长期雇工,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可以与一般企业员工相似,由雇主与雇员共同承担社会保障费用。对于这部分群体的社会保障费用,政府可以提供适度补贴。
  5.4 提高工伤保险制度的灵活性
  家庭农场的用工需求存在明显的季节性,由此出现大量的短期雇工。家庭农场可以提高针对短期雇工的工伤保险制度的灵活度,为了保障短期雇工的利益,可以强制雇主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并且可以根据实际雇用时长允许短期雇工选择按月、季、半年或按年缴费,一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事故,便可为短期雇工提供补偿和保障。
  5.5 为短期雇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随着家庭农场的不断发展,从业人员的流动性会逐渐增强,短期雇工的工伤保险问题仅依靠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比如操作管理、记录程序比较烦琐,所以政府还可以出台政策规定雇主为短期雇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和操作管理的灵活度更强。
  5.6 降低家庭农场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率,并适当提供补贴
  目前,我国的家庭农场正处于发展阶段,各方面还比较脆弱,其营利规模也相对较小,社会保障费用的承担能力有限。要想解决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家庭农场需要在考虑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雇主的实际支付能力、农业生产的潜在风险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家庭农场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率。此外,政府还应提供相应的补贴,以提高家庭农场从业人员的参保积极性。
  5.7 鼓励其他商业保险参与补充
  家庭农场作为新业态经济,其本质依然是农业生产,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技术、工作环境存在差异,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产类型所潜在的风险也不相同。例如,有些农业生产需要在高温大棚内进行,从业人员存在着被高温灼伤的风险,而有些则会在低温条件下进行,这时可以鼓励市场开发新的保险产品进入家庭农场保险领域,提高从业人员的保障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
  [1]蔺全录,包惠玲,王馨雅.美国、德国和日本发展家庭农场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农业,2016(11).
  [2]胡桂芳.发展家庭农场的思考和建议[J].农村工作通讯,20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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