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单位未告职业病危害,员工能否解除合同并索要赔偿?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aizhi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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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一家公司连续一周通过网络发布了招聘广告,称需要招聘50名车间工人,但没有说明具体工种,也没有说明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存在职业危害。我千里迢迢前往应聘时,由于公司仍未作说明,我遂与之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近日,我正式上班后发现自己的工作必须接触二氧化硫、硫化氢等有毒有害物质,便以自己的身体状况不适用该工作为由,要求公司换岗,但却遭到拒绝。请问:我能否因为公司事先没有告知职业危害而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要应聘及前往上班的差旅费用、误工工资等损失?
  读者:周新萍
  周新萍读者:
  你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必须向你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正因为公司所招聘的岗位必须接触二氧化硫、硫化氢等,而二氧化硫、硫化氢不仅有对眼睛、皮肤和呼吸道粘膜等有强烈刺激,也会使人体缺氧,导致迅速昏迷或死亡,甚至空气中浓度达30%时还有爆炸危险,故已被纳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公司在招聘广告、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未加说明,甚至是隐瞒或者欺骗,明显是对上述规定的违反。另一方面,你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已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而其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则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对此类合同的解除权。再一方面,公司必须赔偿损失。正因为公司的行为已导致你为应聘及前往上班等不必要损失,决定了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要求公司担责,即:“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廖春梅
  邮编:342400 电话:0797-53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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