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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个世纪60年代起,EDI(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在国际贸易各个方面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EDI所独具的新颖性,使得其与传统国际贸易法出现不相客。在传统国际贸易法中,几乎所有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国际争约都对交易行为规定有书面形式的要求,但在EDI进行交易活动时,贸易伙伴的交换条款储存于计算机或仅仅显示在计算机屏幕上,并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因此,传统法律中对于书面形式的要求成为推广EDI时所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