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年我养了谁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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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句玩笑捅破天大秘密,丈夫14年精心抚养的儿子,竟是妻子与他人的孩子,丈夫愤然离婚,要求返还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那么,丈夫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2008年9月24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件进行了判决,面对判决结果,妻子只能独饮自酿的苦酒。
  
  爱情结晶竟是他人孩子
  
  现年45岁的马坚强与44岁的高枝枝于1990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过一年多的恋爱,于1991年9月登记结婚。1993年3月,高枝枝生下一个儿子,取名马小明。马坚强是一名公司老板,高枝枝也是白领精英,夫妻恩恩爱爱,儿子活泼可爱,生活和和美美,幸福的生活让人十分的羡慕。
  
  有法律人士指出,对于能否返还婚内支付的抚养费问题,法律界一直有争议。有人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主张对已履行完毕的事实不予支持。但是,从法律上讲,丈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不是自己亲生子女的行为应认定为不当得利,依据法律,因不当得利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由于马坚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将他人孩子当成亲生子女抚养,马坚强对此有权主张返还,但返还数额的多少因时间较长,难以具体计算,只能以适当返还为宜,可由法官根据事实自由裁量。
  关于马坚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但本案当事人离婚的结果并非该原因导致,本案显然不适用《婚姻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而只能依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高枝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忠实于夫妻感情,与他人生育小孩,给马坚强心灵造成痛苦,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是人身关系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具有亲密的情感关系,一个美满的小家庭夫妻间应是互相忠诚、互相尊重的,此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
  (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孙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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