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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书应该自由。自由的意思不是免费,而是自由阅读,自由处置。让你买的电子书在任何机器、任何时间都可以打开、阅读、转移,不必被平台或机器挟持,锁在一个又一个 DRM 系统底下无法脱身。
DRM(数位权利管理)的原始动机可能是好意,但 DRM 的结果却是灾难,应该是我们认真思考放弃 DRM 的时候了。
“书渴望自由”
纸张书时代,我们本来没有 DRM,高门槛的复制成本已经建立了一道天然的防火墙,这道墙让专有复制权成为出版业生意模式的基础。
而数位世界没有这道墙,我们在虚拟世界里,重建起物质世界原来的那道墙──这是 DRM 为什么会诞生的原因。尽管书已经从物质世界来到数位,我们仍然辛辛苦苦地维护着旧世界的规矩和传统。
本来像 EPUB 这样开放式的电子书规格,可以容许电子书在不同平台和机器间自由流通交换,然而加上 DRM 之后,所有的开放性就丧失了。再开放的规格碰到 DRM 也会逆转成封闭系统,因为 DRM 的加密、解密,目的就是要确保除了“生身父母”以外,没有其他程式能破解。
这个麻烦在音乐产业里同样发生过。在苹果公司大获成功的 iPod 音乐上市六年之后,苹果创办人贾伯斯为此发表了公开信,希望唱片公司放弃 DRM,他说:“想象一个世界,你可以用任何音响,播放你在任何商店购买的音乐,而你在任何商店销售的音乐,也可以在所有音响里播放。这显然是对消费者最好的选择。”
当年贾伯斯发表这封信,媒体多半觉得这个家伙太天真,然而不到两年时间,苹果已经说服了唱片公司。现在你在 iTune 商城下载的歌曲,全部都是卸除 DRM 保护的音乐。
这是电子书应该自由的第一个理由,只有自由的书才是对读者友善的书。
第二个理由
电子书应该自由的第二个理由是,它是电子书,是数位化的档案,已经在数位的生态圈里面,因此电子书应该善用数位世界的力量,而不是自我封锁。什么是数位世界的力量呢?
在数位世界,档案复制的边际成本趋近于零,偏偏我们花了所有力气,要阻挡这件事。我们努力把纸张书的商业逻辑,原封搬到数位世界来。因为电子复制太便宜、太简单、太进行在不知不觉间,所以我们要管制,我们要 DRM。
聪明吗?
用纸张逻辑来思考确实很聪明,但我们已经来到数位世界了啊。善用数位世界的力量,才能让产业在数位环境里繁荣,电子书应该去利用数位、适应数位,而不是费心在新世界重建旧逻辑。新出版应该建立在以自由复制为基础的商业模式里才对。
想想音乐产业走过的路
让我们想想过去十五年音乐产业发展的教训。
1997年是传统音乐产业的最高峰,那一年台湾地区音乐总产值是123.3亿,此后就一路反转,四年掉一半,在2001年剩下57亿,2005年剩下32亿,2009年剩下14. 3亿。尽管最近这几年的数字已经加上线上付费下载的营收,产值仍然一路下滑。
你觉得这个行业已经可以宣判死亡了吗?答案刚好相反。音乐产业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新繁荣,不是因为苹果在2001年推出轰动世界的 iPod 付费音乐下载,而是音乐产业重新定义了什么叫做“音乐产值”。过去是卖CD唱片才是产值,iPod 问世之后线上下载也算在内,而现在呢,所有跟音乐相关的,包括演唱会、代言、周边商品,全部都算。
过去演唱会是回馈歌迷,现在演唱会既是回馈,也是重要的营收获利来源。2009年最夸张的例子,来自李宗盛、罗大佑等人合组的“纵贯线”乐团,他们一年世界巡回演出52场,总票房是新台币43亿元,足足是同年全台湾付费音乐产值的三倍有余。一个团,一年时间。
当然并不是所有歌手、乐团都能有这么大的票房号召力,此外票房收入也不是由歌手所独占,但正因为如此,音乐产业已经扩张到舞台、灯光、特效、编剧、现场调度、道具,甚至货柜运输,养活的从业人口比之过往超过更多。
这样的票房,基础是什么?当然,因为有庞大粉丝群。线上自由复制的音乐,使得歌手的粉丝群比过去更容易扩散,更容易累积。随便在 YouTube 上面搜寻,你就会看到一些能够传唱的歌曲,点击数动輒以百万次起跳,这是数位世界自由扩散力量的证明。
当你的粉丝群数量庞大,你做任何事都会有力量。你可以号召行善,可以鼓励公益,也可以透过精心安排的商业活动,让粉丝热情转换为货币回报。总之,任何回报(无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都要建立在粉丝群够大的基础上,没有粉丝,没有动能。自由的音乐正是推动这种变化的核心。
音乐产业花了十几年才终于想通这件事,出版产业应该记取这件事,不要再走冤枉路。这也是“书渴望自由”的提议为什么会诞生的原因。
“书渴望自由”并不是由反商情结驱动的,也跟网路上道德性的宣扬无关,可能刚好相反,这个提议的初衷是要寻找一种方法,让电子书作者取得最大的(精神或物质)回报。
自由是对商业模式想象力的解放
好吧,也许我们可以承认 DRM 有坏处,可是 DRM 毕竟保障了作品的销售利益不是吗?我们会担心解除了 DRM 就等于是鼓励盗版,而鼓励盗版等于是自断财源。这该怎么办呢?解除 DRM 就只是解除而已,你仍然可以定价销售,正常流通。这个世界上有无数的读者乐于付费购买,即使网路上到处抓得到盗版链接也一样(iTune 商店就是证明)。业界以放弃 DRM 知名的 O'Reilly 创办人 Tim O'Reilly 曾说:“盗版是对知名作家的累进税。”
盗版只会发生在知名作品上,“如果你没名,你的书不管有没有保护都不会有人想盗版;如果你非常有名(像丹布朗),你的书不管有没有保护都会有一堆盗版。没名的希望有人盗版,有名的希望不要有盗版,可惜他们的愿望都不会实现。”这是我去年的文字(见:《建立以自由复制为动力的数位出版产业》)。放弃 DRM 并不会让付费交易消失。
更有趣一点,我们不应该只是把盗版视为不得已的成本,我们应该直接把商业模式建立在盗版的基础上。让盗版成为销售的动力,盗版越多,销售越好。我在说梦话吗?也许。让我们来做个梦好了:想象一下,有一本电子书,每一章后面都接着一页这样的呼吁:亲爱的朋友:如果你觉得这本书很棒,读了有收获,何不给作者一点鼓励呢?请按底下这个按钮,支持他继续写出更多精彩的作品:底下放一个“我要赞助作者100元”的赞助按钮,引导到付款页面(台湾地区已经有一些线上金流服务可以支持你做这样的实验,你完全不用会写程式就可以完成)。
你猜会有多少比例的读者,愿意按下那个赞助按钮呢?当然我相信大部分读者即使觉得读了很棒,也不会费心去按按钮,但总有一个比例,读者会觉得平白读到这么精彩的书,受之有愧,终于忍不住按下按钮以缓和内心的亏欠感。假设这个比例恒定,用简单的数学就可以得到结论:越多的盗版将会带来越多的收益。
这个建立在以“盗版”为动力的商业模式,有个有趣的延伸效果,因为读者看完书才决定要不要赞助,所以这是一个鼓励扎实内容的商业模式。你要真有料,才适合采用这种方式发行;而如果你真有料,读者会给你更高比例的回报。这将是一个好作品会取得好回报的正向循环。
除了把盗版转化为销售动力,还有没有其他可能性呢?把赞助改为广告行不行?把赞助改为“先看书,满意再付款”方案呢?我觉得这里有无穷的可能性。对整个出版产业而言,DRM 不是道德的不足,而是想象力的匮乏。我们应该现在就开始想,放弃 DRM 可以实行的商业模式,不要像音乐产业那样多走了许多年的冤枉路。
更何况有许多作者并不真的介意金钱回收,他们更关切自己到底争取了多少读者,我们如果看一下众多线上自助出版平台(包括亚马逊的),就会发现许多新手作者把自己的作品标价为零元。为什么?因为他们需要读者,远胜于需要立刻实现的收益。
从争取读者的角度看,DRM 是对作者利益的阻碍,而不是保障。放弃 DRM 反而让我们找到争取读者(因此最后也争取到回报)的各种可能。
让我们重新思考 DRM 的问题吧。DRM 拘束了我们的想象力,破坏了我们接触更多读者的可能,让读者的使用体验变糟,而且造就了独家垄断的大公司。你一旦没有整套备齐的整体解决方案,你就没办法参加这个行业,最后只剩下市场巨人控制的电子书交易平台。这个景象已经在美国发生了,放弃 DRM 是我们唯一的机会,避免市场被拥有庞大资源与技术的公司所寡占。
放弃 DRM 还有更积极的价值,不只让书自由,也让我们的想象力重获自由,让我们思考更多联结内容和读者的可能,只有内容争取到更多读者,并且让读者满意,整个产业才可能成熟、成长。现在凭借市场地位,人工垄断的 DRM 系统,无法做到这件事。该是我们行动的时候了!
DRM(数位权利管理)的原始动机可能是好意,但 DRM 的结果却是灾难,应该是我们认真思考放弃 DRM 的时候了。
“书渴望自由”
纸张书时代,我们本来没有 DRM,高门槛的复制成本已经建立了一道天然的防火墙,这道墙让专有复制权成为出版业生意模式的基础。
而数位世界没有这道墙,我们在虚拟世界里,重建起物质世界原来的那道墙──这是 DRM 为什么会诞生的原因。尽管书已经从物质世界来到数位,我们仍然辛辛苦苦地维护着旧世界的规矩和传统。
本来像 EPUB 这样开放式的电子书规格,可以容许电子书在不同平台和机器间自由流通交换,然而加上 DRM 之后,所有的开放性就丧失了。再开放的规格碰到 DRM 也会逆转成封闭系统,因为 DRM 的加密、解密,目的就是要确保除了“生身父母”以外,没有其他程式能破解。
这个麻烦在音乐产业里同样发生过。在苹果公司大获成功的 iPod 音乐上市六年之后,苹果创办人贾伯斯为此发表了公开信,希望唱片公司放弃 DRM,他说:“想象一个世界,你可以用任何音响,播放你在任何商店购买的音乐,而你在任何商店销售的音乐,也可以在所有音响里播放。这显然是对消费者最好的选择。”
当年贾伯斯发表这封信,媒体多半觉得这个家伙太天真,然而不到两年时间,苹果已经说服了唱片公司。现在你在 iTune 商城下载的歌曲,全部都是卸除 DRM 保护的音乐。
这是电子书应该自由的第一个理由,只有自由的书才是对读者友善的书。
第二个理由
电子书应该自由的第二个理由是,它是电子书,是数位化的档案,已经在数位的生态圈里面,因此电子书应该善用数位世界的力量,而不是自我封锁。什么是数位世界的力量呢?
在数位世界,档案复制的边际成本趋近于零,偏偏我们花了所有力气,要阻挡这件事。我们努力把纸张书的商业逻辑,原封搬到数位世界来。因为电子复制太便宜、太简单、太进行在不知不觉间,所以我们要管制,我们要 DRM。
聪明吗?
用纸张逻辑来思考确实很聪明,但我们已经来到数位世界了啊。善用数位世界的力量,才能让产业在数位环境里繁荣,电子书应该去利用数位、适应数位,而不是费心在新世界重建旧逻辑。新出版应该建立在以自由复制为基础的商业模式里才对。
想想音乐产业走过的路
让我们想想过去十五年音乐产业发展的教训。
1997年是传统音乐产业的最高峰,那一年台湾地区音乐总产值是123.3亿,此后就一路反转,四年掉一半,在2001年剩下57亿,2005年剩下32亿,2009年剩下14. 3亿。尽管最近这几年的数字已经加上线上付费下载的营收,产值仍然一路下滑。
你觉得这个行业已经可以宣判死亡了吗?答案刚好相反。音乐产业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新繁荣,不是因为苹果在2001年推出轰动世界的 iPod 付费音乐下载,而是音乐产业重新定义了什么叫做“音乐产值”。过去是卖CD唱片才是产值,iPod 问世之后线上下载也算在内,而现在呢,所有跟音乐相关的,包括演唱会、代言、周边商品,全部都算。
过去演唱会是回馈歌迷,现在演唱会既是回馈,也是重要的营收获利来源。2009年最夸张的例子,来自李宗盛、罗大佑等人合组的“纵贯线”乐团,他们一年世界巡回演出52场,总票房是新台币43亿元,足足是同年全台湾付费音乐产值的三倍有余。一个团,一年时间。
当然并不是所有歌手、乐团都能有这么大的票房号召力,此外票房收入也不是由歌手所独占,但正因为如此,音乐产业已经扩张到舞台、灯光、特效、编剧、现场调度、道具,甚至货柜运输,养活的从业人口比之过往超过更多。
这样的票房,基础是什么?当然,因为有庞大粉丝群。线上自由复制的音乐,使得歌手的粉丝群比过去更容易扩散,更容易累积。随便在 YouTube 上面搜寻,你就会看到一些能够传唱的歌曲,点击数动輒以百万次起跳,这是数位世界自由扩散力量的证明。
当你的粉丝群数量庞大,你做任何事都会有力量。你可以号召行善,可以鼓励公益,也可以透过精心安排的商业活动,让粉丝热情转换为货币回报。总之,任何回报(无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都要建立在粉丝群够大的基础上,没有粉丝,没有动能。自由的音乐正是推动这种变化的核心。
音乐产业花了十几年才终于想通这件事,出版产业应该记取这件事,不要再走冤枉路。这也是“书渴望自由”的提议为什么会诞生的原因。
“书渴望自由”并不是由反商情结驱动的,也跟网路上道德性的宣扬无关,可能刚好相反,这个提议的初衷是要寻找一种方法,让电子书作者取得最大的(精神或物质)回报。
自由是对商业模式想象力的解放
好吧,也许我们可以承认 DRM 有坏处,可是 DRM 毕竟保障了作品的销售利益不是吗?我们会担心解除了 DRM 就等于是鼓励盗版,而鼓励盗版等于是自断财源。这该怎么办呢?解除 DRM 就只是解除而已,你仍然可以定价销售,正常流通。这个世界上有无数的读者乐于付费购买,即使网路上到处抓得到盗版链接也一样(iTune 商店就是证明)。业界以放弃 DRM 知名的 O'Reilly 创办人 Tim O'Reilly 曾说:“盗版是对知名作家的累进税。”
盗版只会发生在知名作品上,“如果你没名,你的书不管有没有保护都不会有人想盗版;如果你非常有名(像丹布朗),你的书不管有没有保护都会有一堆盗版。没名的希望有人盗版,有名的希望不要有盗版,可惜他们的愿望都不会实现。”这是我去年的文字(见:《建立以自由复制为动力的数位出版产业》)。放弃 DRM 并不会让付费交易消失。
更有趣一点,我们不应该只是把盗版视为不得已的成本,我们应该直接把商业模式建立在盗版的基础上。让盗版成为销售的动力,盗版越多,销售越好。我在说梦话吗?也许。让我们来做个梦好了:想象一下,有一本电子书,每一章后面都接着一页这样的呼吁:亲爱的朋友:如果你觉得这本书很棒,读了有收获,何不给作者一点鼓励呢?请按底下这个按钮,支持他继续写出更多精彩的作品:底下放一个“我要赞助作者100元”的赞助按钮,引导到付款页面(台湾地区已经有一些线上金流服务可以支持你做这样的实验,你完全不用会写程式就可以完成)。
你猜会有多少比例的读者,愿意按下那个赞助按钮呢?当然我相信大部分读者即使觉得读了很棒,也不会费心去按按钮,但总有一个比例,读者会觉得平白读到这么精彩的书,受之有愧,终于忍不住按下按钮以缓和内心的亏欠感。假设这个比例恒定,用简单的数学就可以得到结论:越多的盗版将会带来越多的收益。
这个建立在以“盗版”为动力的商业模式,有个有趣的延伸效果,因为读者看完书才决定要不要赞助,所以这是一个鼓励扎实内容的商业模式。你要真有料,才适合采用这种方式发行;而如果你真有料,读者会给你更高比例的回报。这将是一个好作品会取得好回报的正向循环。
除了把盗版转化为销售动力,还有没有其他可能性呢?把赞助改为广告行不行?把赞助改为“先看书,满意再付款”方案呢?我觉得这里有无穷的可能性。对整个出版产业而言,DRM 不是道德的不足,而是想象力的匮乏。我们应该现在就开始想,放弃 DRM 可以实行的商业模式,不要像音乐产业那样多走了许多年的冤枉路。
更何况有许多作者并不真的介意金钱回收,他们更关切自己到底争取了多少读者,我们如果看一下众多线上自助出版平台(包括亚马逊的),就会发现许多新手作者把自己的作品标价为零元。为什么?因为他们需要读者,远胜于需要立刻实现的收益。
从争取读者的角度看,DRM 是对作者利益的阻碍,而不是保障。放弃 DRM 反而让我们找到争取读者(因此最后也争取到回报)的各种可能。
让我们重新思考 DRM 的问题吧。DRM 拘束了我们的想象力,破坏了我们接触更多读者的可能,让读者的使用体验变糟,而且造就了独家垄断的大公司。你一旦没有整套备齐的整体解决方案,你就没办法参加这个行业,最后只剩下市场巨人控制的电子书交易平台。这个景象已经在美国发生了,放弃 DRM 是我们唯一的机会,避免市场被拥有庞大资源与技术的公司所寡占。
放弃 DRM 还有更积极的价值,不只让书自由,也让我们的想象力重获自由,让我们思考更多联结内容和读者的可能,只有内容争取到更多读者,并且让读者满意,整个产业才可能成熟、成长。现在凭借市场地位,人工垄断的 DRM 系统,无法做到这件事。该是我们行动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