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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剧情还在推进,环环相扣的反腐办案过程吸引了不少人的关注和讨论。虽说反腐从来都不仅仅是中纪委的事,但这回公安、法院、检察机关的确怒刷了一把存在感。“反贪局和公安局,办案权到底怎么分?”“检察长抓人为何还要向省委汇报?”“‘先斩后奏’抓省委常委夫人,现实吗?”追剧容易,看懂不易,不少人一边看一边满脑子问号。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反腐办案也有“冷知识”。
在剧中,蔡成功的举报为调查京州腐败案打开重要突破口,后来蔡成功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市公安局批捕;同时,他也因举报京州市委书记李达康的夫人欧阳菁受贿成为重要举报人,反贪局对他也是势在必得。双方互不相让,从而出现“双局争蔡”的一幕。
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而贪污贿赂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所以,两个案件性质不同,管辖权分属于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正因如此,只能通过协商解决,由侯亮平出面向公安局申请了一天审讯时间。
在检察院中,蔡成功除了自己的“发小”侯亮平,对谁也不吐露细节。而侯亮平作为蔡成功的“发小”依据回避制度,自行回避。现实中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检察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回避制度是怕两人的友谊影响侯亮平对案件的判断。
僵局面前,还是检察长季昌明拍板,让侯亮平直接接触蔡成功,从而一举拿下了欧阳菁涉嫌受贿的重大线索。因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检察人员的回避应由检察长决定。所以,季昌明授权侯亮平审问蔡成功就并未违规。
将蔡成功交由市公安局后,侯亮平和陆亦可开始从量刑入手争夺办案权。这里就有一个小技巧,在两个机关侦破同一个案件时,上报罪名严重的往往得到案件主导权。所以反贪局根据公安局上报的3~7年刑期的“过失罪”,将行贿罪名刑期定为5年以上。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因多种案件性质同时受到公安和检察机关调查时,检察机关往往占主导地位。就算是公安机关先行抓捕了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也可先提出提讯要求,最后一并公诉。
第一集里,反贪局长陈海接到了最高检反贪总局处长侯亮平的电话,要求协助抓捕涉嫌职务犯罪的京州市副市长丁义珍。陈海和检察长季昌明围绕要不要向省委进行汇报争了起来。最后,还是检察长一锤定音,抓捕丁义珍必须向省委汇报。
问题来了:侯亮平一个处级干部,凭什么指挥陈海这个局长?季昌明又为什么坚持汇报?这里面有一个关键词——双重领导。
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也就是说,一方面,下级人民检察院要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所以陈海这个局长要接受侯亮平这个处长的指挥;另一方面,各级人民检察院又要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既接受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又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丁义珍属于省管干部,要对其采取措施,老季作為检察长,及时向省委汇报是比较稳妥的。
在会上,丁义珍的“规”和“拘”引发了讨论。这里的“规”指的是“双规”,是中共纪律检查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殊调查手段,出自《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而反贪局的态度是“拘”,按照司法程序先自行“拘传”。遗憾的是,抓捕行动走漏风声,导致贪官外逃。
丁义珍逃往美国,但仍逃不掉那道“红色通缉令”。这个不少人挺熟悉,红色通缉令是唯一可以对所通缉的人员实施拘捕并进行引渡的通报。它是应特定国家中心局的申请,针对需要逮捕并引渡的在逃犯作出的。发出通报后,逃犯逃往的国家可以将罪犯引渡回国。比如赖昌星虽身在加拿大境内,但被我国指控有犯罪行为,我国向加拿大请求将其移交于我国进行审判,而加拿大应请求移交的行为就是“引渡”。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接到红色通缉令的国家,必须立即逮捕被通缉人员,截至2016年5月,我国已与67个国家签订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条约;截至2017年1月,中国已经和48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但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因此,不少外逃贪官就像剧中的丁义珍那样,选择逃往没有签署相关条约的美国。
侯亮平机场高速拦截欧阳菁一幕堪称“美国大片”,抓人前不仅公安机关一无所知,连检察长也毫不知情。现实生活中,这种“先斩后奏”可能吗?
有一点很重要,欧阳菁的贪污罪属职务性犯罪,其立案与侦查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而是由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负责,同时,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所以侯亮平的“硬气”不是霸道,公安机关的一概不知也并不奇怪。
而本剧中,虽然欧阳菁有李达康的“专车”护航,但在反贪局传唤欧阳菁之前,已经落实了50万的贪污事实,并及时取证。所以欧阳菁作为犯罪嫌疑人,是不能拒绝传唤的。
不过这种“先斩后奏”的确有点特事特办的意味。按照《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重大案件时,要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和领导,实践证明,这种严格的程序有利于加强法律监督职能。在现实生活中,在传唤犯罪嫌疑人之前,就算没有接到检察长的指示,也应和分管的副检察长汇报,并对批文盖章。不过如果出现嫌疑人马上就要逃出国门的情况,特事特办也是可以的。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反腐办案也有“冷知识”。
在剧中,蔡成功的举报为调查京州腐败案打开重要突破口,后来蔡成功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市公安局批捕;同时,他也因举报京州市委书记李达康的夫人欧阳菁受贿成为重要举报人,反贪局对他也是势在必得。双方互不相让,从而出现“双局争蔡”的一幕。
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而贪污贿赂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所以,两个案件性质不同,管辖权分属于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正因如此,只能通过协商解决,由侯亮平出面向公安局申请了一天审讯时间。
在检察院中,蔡成功除了自己的“发小”侯亮平,对谁也不吐露细节。而侯亮平作为蔡成功的“发小”依据回避制度,自行回避。现实中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检察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回避制度是怕两人的友谊影响侯亮平对案件的判断。
僵局面前,还是检察长季昌明拍板,让侯亮平直接接触蔡成功,从而一举拿下了欧阳菁涉嫌受贿的重大线索。因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检察人员的回避应由检察长决定。所以,季昌明授权侯亮平审问蔡成功就并未违规。
将蔡成功交由市公安局后,侯亮平和陆亦可开始从量刑入手争夺办案权。这里就有一个小技巧,在两个机关侦破同一个案件时,上报罪名严重的往往得到案件主导权。所以反贪局根据公安局上报的3~7年刑期的“过失罪”,将行贿罪名刑期定为5年以上。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因多种案件性质同时受到公安和检察机关调查时,检察机关往往占主导地位。就算是公安机关先行抓捕了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也可先提出提讯要求,最后一并公诉。
第一集里,反贪局长陈海接到了最高检反贪总局处长侯亮平的电话,要求协助抓捕涉嫌职务犯罪的京州市副市长丁义珍。陈海和检察长季昌明围绕要不要向省委进行汇报争了起来。最后,还是检察长一锤定音,抓捕丁义珍必须向省委汇报。
问题来了:侯亮平一个处级干部,凭什么指挥陈海这个局长?季昌明又为什么坚持汇报?这里面有一个关键词——双重领导。
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也就是说,一方面,下级人民检察院要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所以陈海这个局长要接受侯亮平这个处长的指挥;另一方面,各级人民检察院又要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既接受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又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丁义珍属于省管干部,要对其采取措施,老季作為检察长,及时向省委汇报是比较稳妥的。
在会上,丁义珍的“规”和“拘”引发了讨论。这里的“规”指的是“双规”,是中共纪律检查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殊调查手段,出自《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而反贪局的态度是“拘”,按照司法程序先自行“拘传”。遗憾的是,抓捕行动走漏风声,导致贪官外逃。
丁义珍逃往美国,但仍逃不掉那道“红色通缉令”。这个不少人挺熟悉,红色通缉令是唯一可以对所通缉的人员实施拘捕并进行引渡的通报。它是应特定国家中心局的申请,针对需要逮捕并引渡的在逃犯作出的。发出通报后,逃犯逃往的国家可以将罪犯引渡回国。比如赖昌星虽身在加拿大境内,但被我国指控有犯罪行为,我国向加拿大请求将其移交于我国进行审判,而加拿大应请求移交的行为就是“引渡”。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接到红色通缉令的国家,必须立即逮捕被通缉人员,截至2016年5月,我国已与67个国家签订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条约;截至2017年1月,中国已经和48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但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因此,不少外逃贪官就像剧中的丁义珍那样,选择逃往没有签署相关条约的美国。
侯亮平机场高速拦截欧阳菁一幕堪称“美国大片”,抓人前不仅公安机关一无所知,连检察长也毫不知情。现实生活中,这种“先斩后奏”可能吗?
有一点很重要,欧阳菁的贪污罪属职务性犯罪,其立案与侦查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而是由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负责,同时,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所以侯亮平的“硬气”不是霸道,公安机关的一概不知也并不奇怪。
而本剧中,虽然欧阳菁有李达康的“专车”护航,但在反贪局传唤欧阳菁之前,已经落实了50万的贪污事实,并及时取证。所以欧阳菁作为犯罪嫌疑人,是不能拒绝传唤的。
不过这种“先斩后奏”的确有点特事特办的意味。按照《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重大案件时,要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和领导,实践证明,这种严格的程序有利于加强法律监督职能。在现实生活中,在传唤犯罪嫌疑人之前,就算没有接到检察长的指示,也应和分管的副检察长汇报,并对批文盖章。不过如果出现嫌疑人马上就要逃出国门的情况,特事特办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