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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条款”背景
“337条款”是《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编1337节。“337条款”的前身是《1922年关税法》的316条款,后经修改为《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自此以后,美国历次贸易立法不断对该条款加以修正与发展。该条款成为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
“337条款”的主要内容:“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指侵犯美国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实用新型设计方案等知识产权),可能对美国产业造成抑制,ITC可以应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
“337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美国产业因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而遭受损害,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方面。
事件背景
2013年初,欧盟和美国不约而同对中国通信设备商华为和中兴发起责难。
2013年1月31日,媒体报道,欧盟贸易专员卡尔·德古特提出要求称,华为和中兴必须将其出口商品的价格上调29%。德古特还提出,欧洲设备供应商应该获得中国电信市场30%的份额。作为交换,欧盟会放弃对中国公司接受补贴一事的调查。
同一天,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宣布,对华为、中兴、三星和诺基亚公司的3G和4G无线设备发起“337调查”,以确定这些产品是否侵犯了美国公司的专利权,这是今年以来美国对中国产品发起的第四起“337调查”。
解决欧美的贸易调查,在某种程度上需要通过更高层面的谈判实现。据悉,商务部已有人赴欧磋商。因为从贸易保护主义的角度来说,这个事情也不是单纯的企业事件,而且在中国的很多行业中都有出现,因此政府的态度与措施也显得尤其必要。
欧盟发起调查
欧委会于2012年5月24日就召开闭门会议向成员国通报情况,称已掌握可靠证据证明中国无线通信企业自中国政府获得非法补贴,并将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产品主要为中国输欧基站、天线等无线通信设备。欧委会声称,为使欧盟企业免于因提起申请而遭受报复,欧委会将依职权自主对中国无线通讯设备发起贸易救济调查。
如果欧盟裁定中国企业获得不当补贴,中兴和华为将面临被征收惩罚性关税的可能。对于取得非法政府补贴的说法,华为和中兴多次否认。华为表示,在海外的成功主要是因为创新,而非价格。中兴通讯表示,作为深港两地的上市公司,一直致力于公开透明的运营,遵守WTO和相关国家贸易规则。同时,中兴通讯是一家全球化企业,一直依靠创新的技术、高度定制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赢得市场和客户的信任。
美国发起调查
在欧盟向华为、中兴发难的同时,美国也打出了“专利牌”, 向华为、中兴、三星和诺基亚公司的3G和4G无线设备发起“337调查”。
2013年1月3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表声明说,涉案产品主要是包括智能手机在内的移动电话、移动电脑卡、移动优盘、个人电脑和其他具有移动功能的网络设备。声明说,今年1月2日,美国4家移动设备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指控在美国市场销售的上述涉案产品侵犯了公司专利,要求启动“337调查”,并发布排除令和禁止进口令。
根据“337调查”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启动“337调查”后,必须在45日内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并尽快完成调查。通常案件需要在一年内做出裁决。如果涉案企业被裁定违反了“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令。这意味着涉案产品将彻底丧失在美国市场销售的资格。
按常理,可以通过互相授权和专利购买而达到和解。尽管目前对两家公司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但一旦裁决中国公司侵权,就会比较麻烦。
中兴拥有大量的国际专利,并将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积极应诉。华为认为InterDigital的申诉没有依据,也将会积极应诉的。
欧美同时施压
欧盟和美国共同出手,使华为和中兴面临更加严峻的国际市场形势。
对于欧美设备商来说,华为和中兴对欧洲和美国的市场形成很大的冲击,而欧美设备商在中国的市场也被挤得越来越小,所以需要通过这种方式对华为和中兴施加压力。
欧美的调查说明中国的设备企业在全球有了很强的竞争力,导致市场格局的变化,从而使得其他国际设备商日子更加难过,因此需要通过一系列手段来削弱其竞争力。在国际竞争中需要中国的企业从各种角度尽可能的进行沟通交流,避免中国公司在国际市场的一些不良形象。在未来的科技竞争中,需要多方面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和拓展市场,包括专利以及目标市场的进入。
虽然欧美的调查围剿突显了严峻的国际市场形势,但目前的通信设备市场已无法只靠技术走天下,靠的是技术、产品、服务的综合实力。如果中国企业能保持好这方面的竞争力,还是会有机会的,最终双方将在博弈和利益的合作互换中达成新的平衡。
中国企业也表达了这样的意愿,针对欧盟调查,中兴通讯表示,作为中国通信产业的一员和国际通信行业中负责任的企业,中兴通讯愿意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里,维护中国和欧洲通信产业共同的利益和健康的生态。
企业的应对策略
中国企业应本着“既治标,又要治本”的原则,做多方面的努力。
首先,中国企业在向美国出口产品前,要进行有关的知识产权调查。如果发现存在侵权的可能,应及时对产品进行修改,或者通过更换非专利的方法来避开侵权。据悉,美国对专利的保护是非常细化的,颜色、声音甚至是气味都可以作为保护的客体。另外,还可以与美国进口商签订协议,由进口商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从而转嫁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旦被起诉,中国企业不仅要考虑到应诉成本,还要考虑到不应诉带来的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对于“337调查”,不应诉将会是最大的损失,可能会失去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应诉时,中国企业可以辩称自己的产品没有侵犯对方的专利权。这是因为在美国关于专利权的保护具体权利范围已经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一项或多项的技术要素。只有当该权利要求书中的所有技术要素都涉及相关的进口产品时,才可以判定侵权,否则就不属于侵权。另外,在“337调查”中,一项专利权是否真的有效,要由ITC来最终判定,因此中国企业还可诉对手的专利权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
与国外的成熟企业相比,中国企业对当前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游戏规则”不甚谙熟,所以在美国的“337调查”中一直处于被动地位,就算最后能达成和解,也会因为我们没有筹码继而付出高昂的学费。因此,中国企业必须增强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方面的意识,尤其是要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也就是说,如果产品出口量较大,最好能在目标市场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这样一旦碰到涉及知识产权的官司,我们也有与对手进行交换的筹码,在知识产权中“交叉许可”和解的门槛可以低一些。
中国企业在面对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调查时,经历了从恐慌、不应诉、积极应诉到屡有战绩的过程。如今,面对来势汹汹的“337调查”,中国企业不能再“缓速处理”了,毕竟失易、夺难!
“337条款”是《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编1337节。“337条款”的前身是《1922年关税法》的316条款,后经修改为《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自此以后,美国历次贸易立法不断对该条款加以修正与发展。该条款成为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
“337条款”的主要内容:“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指侵犯美国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实用新型设计方案等知识产权),可能对美国产业造成抑制,ITC可以应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
“337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美国产业因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而遭受损害,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方面。
事件背景
2013年初,欧盟和美国不约而同对中国通信设备商华为和中兴发起责难。
2013年1月31日,媒体报道,欧盟贸易专员卡尔·德古特提出要求称,华为和中兴必须将其出口商品的价格上调29%。德古特还提出,欧洲设备供应商应该获得中国电信市场30%的份额。作为交换,欧盟会放弃对中国公司接受补贴一事的调查。
同一天,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宣布,对华为、中兴、三星和诺基亚公司的3G和4G无线设备发起“337调查”,以确定这些产品是否侵犯了美国公司的专利权,这是今年以来美国对中国产品发起的第四起“337调查”。
解决欧美的贸易调查,在某种程度上需要通过更高层面的谈判实现。据悉,商务部已有人赴欧磋商。因为从贸易保护主义的角度来说,这个事情也不是单纯的企业事件,而且在中国的很多行业中都有出现,因此政府的态度与措施也显得尤其必要。
欧盟发起调查
欧委会于2012年5月24日就召开闭门会议向成员国通报情况,称已掌握可靠证据证明中国无线通信企业自中国政府获得非法补贴,并将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产品主要为中国输欧基站、天线等无线通信设备。欧委会声称,为使欧盟企业免于因提起申请而遭受报复,欧委会将依职权自主对中国无线通讯设备发起贸易救济调查。
如果欧盟裁定中国企业获得不当补贴,中兴和华为将面临被征收惩罚性关税的可能。对于取得非法政府补贴的说法,华为和中兴多次否认。华为表示,在海外的成功主要是因为创新,而非价格。中兴通讯表示,作为深港两地的上市公司,一直致力于公开透明的运营,遵守WTO和相关国家贸易规则。同时,中兴通讯是一家全球化企业,一直依靠创新的技术、高度定制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赢得市场和客户的信任。
美国发起调查
在欧盟向华为、中兴发难的同时,美国也打出了“专利牌”, 向华为、中兴、三星和诺基亚公司的3G和4G无线设备发起“337调查”。
2013年1月3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表声明说,涉案产品主要是包括智能手机在内的移动电话、移动电脑卡、移动优盘、个人电脑和其他具有移动功能的网络设备。声明说,今年1月2日,美国4家移动设备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指控在美国市场销售的上述涉案产品侵犯了公司专利,要求启动“337调查”,并发布排除令和禁止进口令。
根据“337调查”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启动“337调查”后,必须在45日内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并尽快完成调查。通常案件需要在一年内做出裁决。如果涉案企业被裁定违反了“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令。这意味着涉案产品将彻底丧失在美国市场销售的资格。
按常理,可以通过互相授权和专利购买而达到和解。尽管目前对两家公司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但一旦裁决中国公司侵权,就会比较麻烦。
中兴拥有大量的国际专利,并将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积极应诉。华为认为InterDigital的申诉没有依据,也将会积极应诉的。
欧美同时施压
欧盟和美国共同出手,使华为和中兴面临更加严峻的国际市场形势。
对于欧美设备商来说,华为和中兴对欧洲和美国的市场形成很大的冲击,而欧美设备商在中国的市场也被挤得越来越小,所以需要通过这种方式对华为和中兴施加压力。
欧美的调查说明中国的设备企业在全球有了很强的竞争力,导致市场格局的变化,从而使得其他国际设备商日子更加难过,因此需要通过一系列手段来削弱其竞争力。在国际竞争中需要中国的企业从各种角度尽可能的进行沟通交流,避免中国公司在国际市场的一些不良形象。在未来的科技竞争中,需要多方面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和拓展市场,包括专利以及目标市场的进入。
虽然欧美的调查围剿突显了严峻的国际市场形势,但目前的通信设备市场已无法只靠技术走天下,靠的是技术、产品、服务的综合实力。如果中国企业能保持好这方面的竞争力,还是会有机会的,最终双方将在博弈和利益的合作互换中达成新的平衡。
中国企业也表达了这样的意愿,针对欧盟调查,中兴通讯表示,作为中国通信产业的一员和国际通信行业中负责任的企业,中兴通讯愿意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里,维护中国和欧洲通信产业共同的利益和健康的生态。
企业的应对策略
中国企业应本着“既治标,又要治本”的原则,做多方面的努力。
首先,中国企业在向美国出口产品前,要进行有关的知识产权调查。如果发现存在侵权的可能,应及时对产品进行修改,或者通过更换非专利的方法来避开侵权。据悉,美国对专利的保护是非常细化的,颜色、声音甚至是气味都可以作为保护的客体。另外,还可以与美国进口商签订协议,由进口商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从而转嫁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旦被起诉,中国企业不仅要考虑到应诉成本,还要考虑到不应诉带来的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对于“337调查”,不应诉将会是最大的损失,可能会失去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应诉时,中国企业可以辩称自己的产品没有侵犯对方的专利权。这是因为在美国关于专利权的保护具体权利范围已经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一项或多项的技术要素。只有当该权利要求书中的所有技术要素都涉及相关的进口产品时,才可以判定侵权,否则就不属于侵权。另外,在“337调查”中,一项专利权是否真的有效,要由ITC来最终判定,因此中国企业还可诉对手的专利权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
与国外的成熟企业相比,中国企业对当前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游戏规则”不甚谙熟,所以在美国的“337调查”中一直处于被动地位,就算最后能达成和解,也会因为我们没有筹码继而付出高昂的学费。因此,中国企业必须增强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方面的意识,尤其是要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也就是说,如果产品出口量较大,最好能在目标市场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这样一旦碰到涉及知识产权的官司,我们也有与对手进行交换的筹码,在知识产权中“交叉许可”和解的门槛可以低一些。
中国企业在面对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调查时,经历了从恐慌、不应诉、积极应诉到屡有战绩的过程。如今,面对来势汹汹的“337调查”,中国企业不能再“缓速处理”了,毕竟失易、夺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