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德生的规则意识和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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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站在无锡民族工商业博物馆的展厅里,耳旁仿佛又回响起一个世纪前机器的轰鸣。这里曾经是赫赫有名的茂新面粉厂,产量最高时,每天有5000包面粉从这里产出,行销世界各地。如今,随着时代的变迁,这里已经成为民族工商业博物馆,一切又都归于平静。我凝视着这些虽已陈旧但厚重的机器,想起马克思·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曾有这样一段论述:中国没有宗教,严格意义上中国的儒家、道家都不是宗教,那就是一种学说,中国是一个没有敬畏神的民族,缺乏契约精神,它没有自行发展出一套商业文明是很正常的,所以他们只能向外看,借助外力来发展他们自己的商业文明。
  但眼前的这些机器和厂房告诉我:在20世纪初,以荣德生为代表的无锡民族工商业企业家用事实击碎了这个论断。据史料记载,从1901年开办保兴面粉厂到1922年,短短20年间,荣氏兄弟下属的企业已经发展到茂新、福新、申新三个系统共计16家面粉厂和纺织厂,资产增长到资本额1043万元、固定资产1959万元的庞大规模。[1]在取得巨大商业利益的同时,荣德生还为家乡捐资助学,架桥铺路,积极投身公益事业。他并没有像韦伯所说的那样缺乏敬畏和契约精神,反而是将中国传统儒家思想与近代商业精神相结合后,创建出了自己独特的商业文明。时至今日,我们依然在尝试着从不同的角度来解读那段经济奇迹,正如当代商业调查公司的奠基者乔治·盖洛普博士说:“人们对历史上有些人物念念不忘,有时并非由于他们的政绩如何、战功多大、拥有多少财富,而只因为他们的有些性格上的细微特点。”[2]这些细微之处往往是解读历史的密码和钥匙,却往往又被我们长期忽略。从这点上来说,荣德生的规则意识和法治理念也是这些细微特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荣德生的规则意识
  1.规则意识的含义
  要了解规则意识,先要了解什么是规则。规则通常是指一个组织、社会、国家或者国际社会为了维护其正常秩序,保证其健康发展而要求其成员必须遵守的规范和准则。[3]在此基础上,所谓的规则意识首先是关于规则的知识,更重要的是遵守规则的愿望和习惯,尤其表现在没有强制性力量阻止违反规则的时候,也会自觉去遵守。[4]
  我们如今所谈论的规则意识来源于近代西方,但并不意味着中国的传统文化里在规则意识方面是一片空白。与西方以契约精神为核心的规则意识不同,中国自古以来强调德治,讲求“格物—致知—修身—齐家—治国”一脉相承的“圣人之道”。因此在传统中国文化里对规则的界定通常没有西方法学理论那么抽象与刚性,而对人的规则意识也更多强调在生活中的具体适用。中国传统的规则意识主要围绕着做人来展开,通常包含了两个含义:
  (1)何为人?即作为一个人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则。其基要为儒家所说的“仁义礼智信”五常。而孟子则进一步详细说明了这种内涵,在《孟子·公孙丑上》里提出了:“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作为人的一种内心活动感受,可以说是古代中国人规则意识的发端。
  (2)怎样为人?在达到做人的基本规则后,儒家学说认为:人的生命是一个从低到高的过程,从最基本的在世间安身立命,到最后达到“圣人”的境界,都是通过自律和修行不断自我完善。《礼记·大学》里为此作了一个纲领性的论述: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而孟子又在此基础上,根据现实中的情况提出了要成为一个传统社会中理想的“大丈夫”所应遵从的具体规则:“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故士穷不失义,达不离道。穷不失义,故士得己焉;达不离道,故民不失望焉。古之人,得志,泽加于民;不得志,修身见于世。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孟子·尽心篇》)
  2.荣德生规则意识内容及其发展
  荣德生出生于1875年,祖籍山东,其家族先贤荣子琪是孔子七十二贤徒中的第五十九名,中国传统儒家精神凝聚在他的生命和血液中。他从15岁开始到上海、广州这样当时对外非常开放的城市谋生,1900年又在庚子国变的隆隆炮声中回到无锡,创办保兴面粉厂,个人的丰富阅历和时代的风云变幻,注定了荣德生不可能是一个墨守成规的传统商人。
  荣德生从小接受的教育依然是以私塾为主的旧式教育,中国传统文化是他内心规则意识的基础,如今当我们走进无锡梅园,依然可以看到刻着荣德生的警句的石碑:“古之圣贤,其言行不外《大学》之明德,《中庸》之明诚、正心、修身、终至国治天下平,亦犹是也,必先正心诚意,实事求是,庶几有成。”但在长期的商业活动中,他慢慢懂得要与外国人进行“商战”,就要“师夷长技以制夷”。他逐渐接受了西方文明的一些先进理念,从最开始的单纯引进西方先进生产设备,到后来的采用以“泰罗制”为代表的生产管理方式,到最终具备西方规则意识的核心——契约精神与公民意识。荣德生内心中的规则意识随着自己商业帝国的不断壮大而不断丰富和完善。
  最能反映荣德生规则意识的是他主持编著的《人道须知》一书。全书分为《孝悌》《忠信》《礼仪》《廉耻》《家庭》《生活》《自治》《处世》八卷,基本涵盖了一个人为人处世的各个方面,共七万多字。前四卷讲中华美德的核心内容,也是荣德生规则意识的核心内容,后四卷则是不同职业、不同类型的人们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常识。此书是荣德生为教育孩童所编著,亦是其自身做人经商规则的总结。
  孝悌、忠信、礼义、廉耻千百年来为中国儒家所大力提倡,也是荣德生规则意识中的底线与基石。但在此书里,我们看到的不是简单的对传统精神的复述,更不是对封建社会忠君爱国、伦理纲常的维护,而是一种中国传统价值观基础上的升华。“夫孝悌、忠信、礼仪、廉耻,本为人人同有之性,此即所谓良知。从而培之使厚,守之使固,即成良好国民,此方是立國基本。”[5]书中曾多次提及“公民”“国家”“社会”等理念,所以荣德生的规则意识,更多的是一种传统文化与爱国主义以及近代民主精神相结合的产物。时至今日,我们仍能从书中感受荣德生那种和谐包容,充满人文关怀,积极上进的情怀与处世风格。   在谈及孝悌问题时,他从“孝根于天性”推广出去。“即此爱亲之天性,永久存之。以对于父母,即为之孝。又能推广此爱亲之天性,及于兄弟,即谓之悌;及于同族,即谓之敦睦;及于朋友,即谓之信义;及于邻里乡党,即谓之慈善;及于一名一物不忍毁伤,一丝一粟不忍抛弃,一草一木不忍残害,即谓之公德。”[6]对荣德生而言,孝悌是一个人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也是其规则意识中的基础,是其他一切美德的原点,所系的不光是一家一族之繁荣稳定,也与整个国家、整个社会的进步与文明息息相关。
  忠信是荣德生一生经营所恪守的规则。他首先强调:“忠者,尽己之心”,但也特别强调:“忠以正为体”,“不合于正道者,其用意虽专,非忠也。”[7]这种思想已经远远超出了原来封建社会所提倡的那种愚忠的境界,更带有一种与那时代相适应的开明清新的气息。而在后面对信的解释也秉承了荣德生这种大义的思想。先是阐述何为信,“信者,实践之谓,不专在言语”,“凡事实践其心者,皆是。”然后又指出:“信必合义”,“凡有要约不合于义者,必立时拒绝之。”[8]由此可见,荣德生的“忠信”观,并不只是针对身边亲朋好友,或者某一团体组织,而是面向国家、社会、民族的整体利益,这与历史上的为了个人或团体的一己私利而形成的“小人之忠”“朋党之信”形成了鲜明对比。
  关于礼义,荣德生认为中国虽然号称礼仪之邦,但没有必要将其复杂化,过多追求形式上的东西,其核心主要是“一敬字足以括之”。“敬者,心之诚于中者也。礼者,容之形于外者也”。[9]同时又言“义者,宜也。”荣德生觉得对任何人和事的处理,都要适宜,不能违背人之常情,世之常理。
  关于廉耻,书中写道:“检敛其身心,不使之放,取严谨之意,原不专指财说。”所以“廉字本意原为敛,其引申之义为不苟取,可通用也。”“廉耻之要,重在行俭”[10]也就是说荣德生认为人需要自我约束,不能放纵自己。平时要保持自己生活的节俭,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因此,即便在经商取得巨大成功,获得大量财富后,荣德生依然保持着生活上的节俭,平日一袭长衫,布衣布鞋,一顶普通的瓜皮帽,饭食简单,不求特殊。荣德生要求一个人有羞耻之心,他认为:“天下惟无耻之人,不可以理谕,不可以情劝”。[11]有了羞耻之心,人才会自爱,懂得自爱,才会爱国,从而达到“志向自高、德修渐进、功业可图”的境界。
  “夫孝悌、忠信、礼仪、廉耻,本为人人同有之性,此即所谓良知。从而培之使厚,守之使固,即成良好国民,此方是立国基本。”[12]
  如果说前四章是在阐述作为一个人所必须遵守的规则,即“何为人”的问题,那么后四章涵盖了我们日常生活起居的各方面的内容,对世俗生活进行全面规范指导,来解决“如何做人”的问题。其内容比较琐碎具体,但有一定的篇幅涉及了自由、自治、公民的理念,并引入了西方启蒙思想。如在《自治》卷里,荣德生就引用了严复当年翻译的英国哲学家约翰·穆勒在《论自由》中的句子:我之自由,而以他人之自由为界。还有孟德斯鸠所言:“人人皆治人之人,人人皆治于人之人”。[13]从文中所表述的理念和所引用的句子,我们可以看出荣德生的规则意识已经慢慢升华为法治理念。
  二、荣德生的法治理念
  1.荣德生法治理念的来源
  (1)荣德生法治理念的体系来源
  荣德生处于晚清到民国的时代,这是西方文明强势入侵,中国传统文化走向衰微的一个特殊历史时期,尤其是在甲午战争之后,宪政思潮兴起,学习西方先进制度逐渐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荣德生的法治理念也在时代的风云变幻中通过中西方思潮的互相交融,不断地成长和丰富。
  我们如今所谈论的法治理念主要来源于西方,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4]这成为西方法治论的基础。在经历了《罗马法》的辉煌,18世纪的启蒙运动,洛克、康德等思想家的进一步发展之后,其内涵渐趋完善,并逐渐形成了我们所理解的现代法治理念:将既定的规则一视同仁地适用到具体的人和事件上的非人格化的、普遍性、一般性、确定性的意识,目的是维护社会正义以及对个体的尊严、自由、财产、权利的保护。时至今日,西方法治理念的核心可归纳为自由精神、理性精神、平等精神、契约精神和民主精神。
  中国的法治理念与西方相比有着自己的特色。一般认为,中国传统的法治的起源可以由两条线组成,一条是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说,一条是后来被历代王朝作为统治理论基础的儒家学说。
  先秦法家学说在有的学术文章里也称“刑名之学”,其代表人物从李悝到吴起再到商鞅,虽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其根本目的都是為了维护“明主之道”、国家统治秩序。其主要特点是:
  ①尊重法的权威。《管子·任法》有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为大治。”法家认为法治的重要特征就是任法而治,国家和人民都必须维护法的权威。
  ②极强的功利主义。春秋战国群雄并起,当时的法家学说自然是以富国强兵作为最重要的目的,“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法家用一种动态的观点来看待世界,主张法律制度要“不法古,不循今”,要因势而立,最终目的就是富国强兵。
  与法家相比,儒家的法治观明显不同。《论语》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用政令来治理百姓,用刑法来整顿他们,老百姓只求能免于犯罪受惩罚,却没有廉耻之心;用道德引导百姓,用礼制去同化他们,百姓不仅会有羞耻之心,而且有归服之心。
  因此儒家法治思想的特点主要是:以人为本,重视道德的感化作用。在儒家看来,“人的本性与气质,从伦理上都是善的。人与人之间以及事物与事物之间,尽管程度上有别,但原则上都具有相同的本性,都具有能达到无限完美的能力,都能充分实行道德法则。”[15]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不光有站在统治者角度考虑的“为政在人”,“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政息。”这类“人治”的思想,同样也包含有一种原始的人文主义关怀。儒家思想强调用礼义道德去感化人的内心,保持人善良的天性,并加强自律。儒家崇尚“德主刑辅”,既要“上合法意”,也要“下慰民情”,推行法治的同时也要达到“天下之务莫大于恤民”。即便如此,中国的法治思想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不仅形式的法学未能发展起来,而且它从未试图建立一套系统的、实在的、彻底理性化的法律。”[16]
  在日后的经营中,荣德生充分吸收了上述中西方法治理念的精华部分,取长补短,为其事业的发展壮大奠定了强有力的理论基础。
  (2)荣德生法治理念的现实来源
  中国社会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有着非常悠久的重农抑商的传统。早在周朝的时候,我国就开始实行“抑商”政策,商人始终处于社会阶层“士农工商”里的底层。《逸周书·程典》曰:“士大夫不杂于工商。”《礼记·王记》曰:“工商出乡不与士齿。”
  而更为特殊的是中国自古就有国家专营制度,即对重要资源的国营化垄断,如从春秋时期就开始的盐铁专营制度延续了两千年,几乎成为中国式中央集权制度的保证。[17]而在另一方面,这种制度对民营经济的发展也产生了排斥和制约。
  在这样的一个历史背景下,即便中国历史上出现了类似范蠡、胡雪岩等富甲一方的商贾,也是与政治权力有着非常深入的结合。应该说,在中国传统的中央集权体制下,中国的商人从来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群体展现在历史舞台上。
  当历史进入19世纪末,李鸿章所说的“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已经成为摆在国人面前的现实,洋务运动的开展和一系列内外困局,使清政府对民间商业的态度发生了转变。1903年7月,朝廷设立商部,成为中央政府制定商事法及相关法律的主要机构。1904年1月,颁布《钦定大清商律》,包括《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这是现代意义上的中国第一部公司法。之后又相继颁布《破产律》和《试办银行章程》《大清矿务章程》等。这些法律的拟订和发布,建立了第一套比较完整的商法体系,意味着在中国沿袭千年的特许主义被现代商业的准则主义取代。在政策推动下,“民之投资于实业者若鹜”。[18]
  外部条件的改善并没有为中国的商业土壤带来本质上改善。当时荣德生处在这样一个矛盾的社会,一方面是中国已经被西方列强打开大门,参与到世界市场经济中,另一方面是国内的官僚保守势力依然通过权力和垄断地位来阻碍市场公平竞争。以荣德生为代表的这一批民族工商企业家中的特殊群体,他们并不像杨艺芳、杨藕芳那样出生官宦,由官转商,也不像薛南铭那样原本既是官宦世家又是大地主。荣德生应该说是一个草根出生,在经营中遇到问题时不可能像前面两类人那样可以动用大量的财力和社会资源。荣德生在这样的矛盾夹缝中左右为难,既要承担巨大的市场风险,还要面临国内巨大的法治落后的制度风险。从一开始,荣德生就面临着一种不公平竞争。
  最典型的就是荣德生在1901年创办保兴面粉厂时,居然遇到地方保守势力以破坏风水为由阻止工厂建设,导致荣德生损失巨大,为此官司从府治一直打到省会,最后还是由两江总督刘坤一批文裁定,准予荣氏兄弟在原地建厂。而以后数十年的经营生涯中,这种因为制度缺失而导致荣德生陷入商业困境的情况还有多次。为此当时的思想家郑观应曾对此流弊进行批判:“中国不乏聪明材智之士,惜士大夫积习太深,不肯讲习技艺,深求格致,总以工商为谋利之事,初不屑与之为伍。其不贪肥者,则遇事必遏抑之;惟利是图者,必借端而胺削之。于是但有困商之虐政,并无护商之良法。虽欲商务之兴,安可得哉?”[19]
  这也使荣德生意识到:“今日中国之政治现象,则与股份公司之性质最不相容也。而股份公司非在完全法治国之下未由发达,故振兴实业之关键在于通过立宪确立法治,限制政权,保障民权,来改良政治环境与政治组织。”[20]
  2.荣德生法治理念的内容
  荣德生的法治理念内容丰富,很难一言以概之,但我们可以从他三个方面的言行来探究。
  (1)在企业经营方面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面,荣德生的法治理念主要体现为内部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1916年,穆藕初将泰罗名著《科学管理原理》引入中国,荣德生非常敏锐地意识到这种管理方式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果断根据这种新的管理模式制定出一系列规范明确的管理制度,使企业迅速摆脱了快速扩张时期的管理混乱局面,为日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他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将原有的生产设备进行整合,对一些老旧机器进行淘汰和更新,统一生产标准和流程,建立了完整的维修和保养制度,并创建了公益机器厂,专门用于机器的标准化生产和改造。同时在内部管理上实行标准化,如在财务制度上,由原先的以流水账为主的方式转变为由总公司设立会计部,通过制定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各级会计科目和报表格式等各种方式,将现代财务制度引入到企业的生产管理当中,使企业的生产效率明显提高。
  在对员工的管理方面,荣德生也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首先是废除了“工头制”,打破了以往“经验至上”的管理传统,废除了在生产管理领域的“人治”模式,同時推行“标准工作法”这种“法治”模式,规定工人所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程序,并根据工作量来确定工人工资。然后还设立了“劳工自治区”,在自治区内除了设立储蓄所、学校、医院、图书馆等方便职工生活的设施外,还专门设立“工人自治法庭”,用于调解职工间纠纷。这种做法在当时来说,是企业管理上一个创举,同时也是荣德生法治理念的一种尝试。
  (2)直接从上层建筑着手,参与法律的制定
  纵观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变迁往往左右着企业的生存、发展,这几乎是一种不可抗力。但中国商人一直处于社会底层,长期以来一直属于被压制和歧视的对象,似乎没有人意识到这一点,更没有参政议政的传统。作为新一代企业家的荣德生由于意识到了法律制度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他就有了参与顶层设计的勇气和魄力。1912年11月,新成立的北京政府在北京召开工商会议,荣德生与华艺三、蔡缄三3位无锡人就以商会会员代表身份前去参会。在会上无锡代表不仅参加《商会法案》的讨论,提出修正意见,并且由荣德生提出3项议案:一是大力扩充纺织工业,改善人民衣着;二是设立母机工厂,为工业、工程、农业、轮船、火车、机械制造提供各种机器;三是资送一批学生出国学习制造、冶金、采煤等工艺技术,学成后归国从事规划、设计、研制。这些提案得到了与会者的广泛赞同,并获得通过。国务总理赵秉钧因此约见荣德生,商谈实施办法。[21]   1918年荣德生当选江苏省第二届省议员。新中国成立后,他担任第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并提出了多项关于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提案。这一切都表明中国的企业家开始以一种独立的姿态走上历史前台,不再是被动的接受者,他们与政治权力合作,但不依附于政治权力。他们已经是一股引领整个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用自己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参与到国家的顶层设计和法治建设中,而这一切都从荣德生开始。
  (3)注重教育,致力培养新公民
  积贫积弱的中国要自强,中国企业要与外国企业“商战”,教育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荣德生很早就意识到教育的重要性,他常感言:“深感学识缺乏之痛苦,渐悟教育事业之可贵。”“设学校,植人才为地方教育之基。”[22]
  荣德生在兴办教育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源。从1906年到1936年,荣德生在无锡创办了九所小学、一所职业中学、一所普通中学和梅园豁然洞读书处,以及新职员养成所、申新工人夜校和职工子弟学校,培养了数万名有一定文化知识的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3]。但结果并不如他意,他终于意识到:“岂意二十年来,与人相交,故我依然。当深思其故,乃知以前设施,皆人才教育,而非公民教育。”[24]
  公民这个词是辛亥革命前后作为外来语而由西方传入的。其概念最早源于古希腊。柏拉图认为公民必须具备的特质是:追求正义,具有自治能力,专心于公民的公共事务,以及既能被统治也能统治的善德。[25]而在中国最早提出公民概念的是康有为,他在1902年的《公民自治篇》里提出:“公民者,担荷一国之责任,共其之利害,谋其公益,任其国税之事,以共维持其国者也。”
  荣德生历经晚清到民国的社会大变革,清王朝的覆灭曾让他对中国的未来充满了乐观,然而新生的民国乱象丛生,社会上的陋习依然大行其道,这个亚洲第一个成立的共和国,理论制度非常先进发达的国家,为何始终看不到万象更新、走向富强的曙光?慢慢地他意识到,长期以来中国只有臣民,而无公民,虽然已经共和,但“人们心中的辫子还在”,因此教育的根本在于培养合格的公民,“有国民,斯有民国。”[26]合格的公民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基础,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即使最完善的法制,而且为全体公民所赞同,要是公民们的情操尚未经习俗的教化和陶冶,而符合政体的基本精神——这终究是不行的。”[27]
  在此后的助学育人当中,他创建的各所学校都非常注重学生的道德培养,除了教授科学技术之外,对学生的品行教育也非常严格,其目的就是要培养出新一代的公民。
  当我看着博物馆里这些厚重的机器,翻阅着图书馆里书页已经泛黄的《人道须知》《荣德生文集》等书,我常常会想起康德的名言:世界上只有两样东西让我敬畏,一个是我头顶的灿烂星空,一个是我心中永恒的道德法则。我相信:相对于那些外在的朝夕变幻的商业模式和生产技术,根植于我们内心的规则意识和法治理念更能让我们产生前进力量,而正是这种力量推动了我们个人的成功和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21]严克勤、汤可可等主编:《无锡近代企业和企业家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23页、第256页。
  [2]吴晓波:《比创造财富更难的,是拯救我们的商业人生》,http://www.360doc.com/content/15/0531/12/535749_ 474628985.shtml
  [3]魏洪秀:《规则意识的社会政治依托——政治文明》,《聊城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4]童世骏:《规则意识与道德素养》,《文汇报》,2001-12-3。
  [5][6][7][8][9][10][11][12][13][24][26]无锡市文史办公室编:《人道须知》,古吴轩出版社,2016年,前言第3页、第1页、第15页、第19/20页、第33页、第67页、序二第3页、第115页、序一第1页、第67页。
  [14]亞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鹏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29页、第275页。
  [15][16]马克思·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8月,第257页、第175页。
  [17][18]吴晓波:《历代经济变革得失》,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8月,第19页、第147页。
  [19]《盛世危言》十四卷本《商务二》,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9月,第607、609页。
  [20]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13页。
  [22]《荣德生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64页。
  [23]《论荣德生的管理理念》,《学海》2006年第2期。
  [25]魏建馨:《公民意识与法治国家》,《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5月第5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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