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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质量保修是各国为确保工程质量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有效制度,《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立了我国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本文主要论述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必要性,质量保修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工程质量 保修 保修期限 保修责任
“百年大计,质量为本”,建设工程质量关乎国计民生,直接影响到我们的生活、学习及工作。因此,我们的每一栋建筑物都必须有良好的质量,即便是出了质量问题,我们也要有一个妥善的解决办法,保证工程质量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房屋建筑的施工一般分为基础工程、上部结构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工程等几个阶段,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有明显的区别,相应的对工程质量控制工作的具体要求也有所不同。建筑工程建成后,不像其他产品那样,可以拆卸或解体来检验内在质量,且在施工中工序交接多、中间产品多、隐蔽工程多,若不及时检查,就可能使已出现的质量问题被下道工序掩盖,将不合格产品误认为是合格产品,从而留下质量隐患,在工程竣工后的工程最终验收时,有些工程质量问题就很难发现,在投入使用后,一些质量问题就会暴露出来,质量保修在所难免。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我国先后制定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针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质量责任,建立建设工程保修制度。
那么,工程应如何保修,费用如何处理?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经常为此问题而发生争执。建设单位认为是施工单位质量有问题,而施工单位则认为工程交工验收时工程质量认定是合格,现在出现问题与其无关,为此常常是闹得不亦乐乎,甚至走上法庭。
为了保证工程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能够有很好的质量保证,保证建设各方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国务院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工程质量必须实行保修,至于保修期限的长短、保修范围及保修责任等一般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并在所签订的保修合同中予以明确。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法律规定的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的保修期限为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即终身保修);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国家在质量保修责任中明确规定: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自接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的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施工方承担;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虽然国家对工程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为了能保证施工单位能按照规定履行保修职责不至于在出现工程质量时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现象,我们国家规定了采取扣押工程质保金的办法。质保金即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建设方为了保证施工方在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内,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返修而在工程结算完后,扣押的一部分工程款。其扣押比例一般为工程结算款的3%~5%。该款项在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应的保修任务后,连本带利息退还施工单位。但承包商做一项工程的利润本来就不高,实施保修制却要长期被扣留一部分工程价款,对施工企业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为了完善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并与国际接轨,2005年1月12日建设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在其中提出了缺陷责任期的概念,规定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分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满且施工单位认真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责任,建设单位应退还其质量保证金。
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都是针对工程质量的责任保证,他们的时间起点是一致的,即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但是其责任的时间终点不同。从缺陷责任期的角度讲,建设单位最多只能将质保金扣押两年。这样以来,就会出现一些后遗症,比如屋面防水工程按国家规定其工程保修期最低为五年,如该屋面在交工后的第三年或第四年出现了渗漏现象,建设单位找施工单位要求保修,施工单位也答应予以维修,但却迟迟不见行动,建设单位也只能是干着急没办法,因为质保金已退还施工单位,没有可以控制施工单位的任何手段。也许有人会说:你可以再签一个工程保修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件,当其不履行保修义务时可以投拆他。但我觉得这样还是不妥,因为:首先诉讼费时费力,再者施工企业现在承包的工程大多是由项目经理承包或是其他单位挂靠,直接由企业本身施工的很少。所以,即使你起诉后胜诉了,执行起来也是很难的。因为企业只是收取管理费,让其去给你保修几乎是不可能的。
我们既要求强化缺陷责任期并希望相应期间的保证金应结清,也要求承包人完整地在保修期履行工程保修义务,这当中存在一定的矛盾。为此,可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前,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要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应通知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保修。另外,要全面引进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建设部早在2004年已起草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包括商品住宅在内的三类工程应办理工程质量保险。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指工程投保后,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第一年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承包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及时维修,经催告仍不履行保修责任的,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第一年后的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质量缺陷是工程设计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责任造成的,承保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赔偿。这样,工程竣工后,承包人不再提供巨额预留保修金,用小额保费换回大额抵押金,这种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是普遍采用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建质[2005]7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键词】工程质量 保修 保修期限 保修责任
“百年大计,质量为本”,建设工程质量关乎国计民生,直接影响到我们的生活、学习及工作。因此,我们的每一栋建筑物都必须有良好的质量,即便是出了质量问题,我们也要有一个妥善的解决办法,保证工程质量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房屋建筑的施工一般分为基础工程、上部结构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工程等几个阶段,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有明显的区别,相应的对工程质量控制工作的具体要求也有所不同。建筑工程建成后,不像其他产品那样,可以拆卸或解体来检验内在质量,且在施工中工序交接多、中间产品多、隐蔽工程多,若不及时检查,就可能使已出现的质量问题被下道工序掩盖,将不合格产品误认为是合格产品,从而留下质量隐患,在工程竣工后的工程最终验收时,有些工程质量问题就很难发现,在投入使用后,一些质量问题就会暴露出来,质量保修在所难免。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我国先后制定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针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质量责任,建立建设工程保修制度。
那么,工程应如何保修,费用如何处理?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经常为此问题而发生争执。建设单位认为是施工单位质量有问题,而施工单位则认为工程交工验收时工程质量认定是合格,现在出现问题与其无关,为此常常是闹得不亦乐乎,甚至走上法庭。
为了保证工程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能够有很好的质量保证,保证建设各方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国务院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工程质量必须实行保修,至于保修期限的长短、保修范围及保修责任等一般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并在所签订的保修合同中予以明确。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法律规定的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的保修期限为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即终身保修);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国家在质量保修责任中明确规定: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自接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的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施工方承担;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虽然国家对工程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为了能保证施工单位能按照规定履行保修职责不至于在出现工程质量时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现象,我们国家规定了采取扣押工程质保金的办法。质保金即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建设方为了保证施工方在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内,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返修而在工程结算完后,扣押的一部分工程款。其扣押比例一般为工程结算款的3%~5%。该款项在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应的保修任务后,连本带利息退还施工单位。但承包商做一项工程的利润本来就不高,实施保修制却要长期被扣留一部分工程价款,对施工企业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为了完善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并与国际接轨,2005年1月12日建设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在其中提出了缺陷责任期的概念,规定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分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满且施工单位认真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责任,建设单位应退还其质量保证金。
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都是针对工程质量的责任保证,他们的时间起点是一致的,即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但是其责任的时间终点不同。从缺陷责任期的角度讲,建设单位最多只能将质保金扣押两年。这样以来,就会出现一些后遗症,比如屋面防水工程按国家规定其工程保修期最低为五年,如该屋面在交工后的第三年或第四年出现了渗漏现象,建设单位找施工单位要求保修,施工单位也答应予以维修,但却迟迟不见行动,建设单位也只能是干着急没办法,因为质保金已退还施工单位,没有可以控制施工单位的任何手段。也许有人会说:你可以再签一个工程保修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件,当其不履行保修义务时可以投拆他。但我觉得这样还是不妥,因为:首先诉讼费时费力,再者施工企业现在承包的工程大多是由项目经理承包或是其他单位挂靠,直接由企业本身施工的很少。所以,即使你起诉后胜诉了,执行起来也是很难的。因为企业只是收取管理费,让其去给你保修几乎是不可能的。
我们既要求强化缺陷责任期并希望相应期间的保证金应结清,也要求承包人完整地在保修期履行工程保修义务,这当中存在一定的矛盾。为此,可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前,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要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应通知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保修。另外,要全面引进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建设部早在2004年已起草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包括商品住宅在内的三类工程应办理工程质量保险。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指工程投保后,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第一年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承包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及时维修,经催告仍不履行保修责任的,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第一年后的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质量缺陷是工程设计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责任造成的,承保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赔偿。这样,工程竣工后,承包人不再提供巨额预留保修金,用小额保费换回大额抵押金,这种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是普遍采用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建质[2005]7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