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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和5日,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和全国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相继在京召开。会议期间,以民进中央名义提交的提案35件,这些提案内容涵盖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及环节,既有涉及教育、文化、出版等老阵地的提案,也有涉及新型城镇化建设、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新领域的提案。现选取部分本次“两会”递交的新领域的民进中央提案,供大家学习交流。
粮食主产区城镇化步伐需加快
新型城镇化是未来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它的核心在于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无农不稳,无粮则乱”。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阶段,粮食安全不仅是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条件,而且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根据自然生态条件,我国国土面积中、适宜城镇发展的区域仅占22%,且又与适宜农业发展的地区高度重合,这直接导致了城镇化与粮食生产之间的紧张关系。对粮食主产区来说,正面对着粮食稳产增长和城镇化的双重压力。
为此,民进中央建议加快推进粮食主产区的城镇化。这既是保证粮食安全的迫切需要,也是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举措。具体建议如下:
1.优先安排粮食主产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县城、中心镇和新型社区发展。结合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着力加强800个产粮大县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加大支持力度,优先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项目安排在粮食主产区,加快县城、中心镇和新型社区发展,促进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居住环境改善。
2.推动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通过制定土地流转优惠政策,并按照依法、自愿、有序的原则,促进农村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要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要求,引导农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
3.加强土地集约利用、确保耕地占补平衡。要搞好城乡土地规划,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城市和小城镇的快速膨胀和农村建设用地的扩张;要努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通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不低于同期建设占用、灾害损毁和农业结构调整损失的耕地;要严厉制止土地利用粗放浪费、违法违规用地的现象;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搞行政命令强行拆迁。
4.完善种粮补贴方法,稳定生产资料价格。建议在加大对农民补贴力度的同时,完善补贴实施办法,比如,改按计税面积补为按粮食收购量补,使真正种粮的农户有合理稳定的收入。要在不断提高粮食最低保护价的同时,通过对生产农资的企业给予补贴等办法,严格控制农资价格过快上涨,降低农民种粮成本。
5.加速农民市民化进程。国家要在全国范围内考虑加快推进农民市民化进程,加快解决农民工在城镇的就业、户籍、住房、社保、子女就学等问题,使之真正成为市民,融入城市社会,为产粮大县、人口大县的发展铺平道路。另一方面,作为粮食主产区本身,也要提高县城和中心镇的承载能力,为农民市民化创造条件。
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从温饱到小康,食品安全一直是人民群众最直接、最根本的民生。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有关监督部门大力深化食品安全监管活动,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活动,对全国性的食品安全事件如塑化剂等积极应对,及时预警,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了食品安全形势的稳定可控。
虽然近些年,国家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回顾近年来曝光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食品安全问题衍生成为当今社会的重大民生问题,能否破解食品安全顽疾,关系到公众健康,关乎到社会诚信。然而,违法成本低和惩处力度不够是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最深层次和最根本的原因。
为此,民进中央提出如下建议:
1.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惩处力度,对违法行为严惩不贷。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提高了财产责任的力度,规定最低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不设上限。建议在相关执法中切实从严执法,保证罚款金额能够杀一儆百,消除食品企业的侥幸心理,避免违法行为;完善配套法律法规,细化对涉案人员的惩处办法,加大刑罚力度,从严从重处理。对判决的案件加大宣传力度。借鉴国外的经验。惩处包庇的涉案人员,包括地方政府地方保护主义,承担连带责任。
2.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出台速度。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研究滞后,专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管理机构缺乏,人员力量严重不足,标准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且标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建议高度重视、加大力度破解这些制约因素,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进程,保证相关执法有理有据。
3.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制度。建立全国联网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及时更新违法信息,确保相关人员一旦有食品安全违法记录,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相关职业。目前部分省市已经有很好的探索,比如武汉加大惩处力度,上黑名单企业将无法获得贷款;北京市正在建设食品安全信用系统,对不良企业实行五年内行业禁入。建议中央在各地探索的基础上加快全国联网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建设。
船舶大气污染亟待解决
船舶对大气的污染主要来自于船用柴油机废气中夹带的氮氧化物和硫氧化物、船舶所使用的消耗臭氧物质、船上焚烧以及所载货物所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此外,船舶的氧化氮排放量占全球总量的7%。船舶排放污染物不仅影响地球的气候,而且有害于人们赖以生存的大气环境。我国是船舶运输业的大国,因此加快制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是我国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从全国范围来看,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我国对船舶的污染气体的排放防治相对滞后,目前还没有出台针对营运船舶的污染气体排放的相关规定;二是我国的柴油品质相对欧美和香港的品质较差,油中杂质也较多,加上现在内河航运已经出现以个体和私营的运输为主的局面,而他们的营运船舶的设备状况较差,导致了污染气体大量排放居高不下。
为此,民进中央提出如下建议: 1.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组织海事、交通、船检、渔政等单位和部门组成专门的机构,研究在国际公约和国家海事局已经颁布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参考2008年MARPOL公约附则VI修正案,对船舶尾气中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悬浮物含量提出的排放标准和车辆尾气排放的相关法规,充分考虑到我国营运船舶的现状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提出减排目标。针对船舶的特殊性,制定详细、适合国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并将船舶进行分类,分别制定排放标准。
2.通过立法,明确环保、海事、交通、船检、渔政等行政和技术管理部门的责任和权利,避免在执法过程中的职责不清和相互扯皮推诿。
3.船检和鱼检部门结合营运船舶的年度检验,对营运船舶进行大气排放检验,并出具相关的检验报告。海事部门和渔政部门根据报告发放“大气排放合格证书”。“大气排放合格证书”可规定为海事部门和渔政部门对营运船舶进行年度安全检查的必查项目。
4.由环保部门牵头,海事、渔政负责开展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检测机构及燃油检测机构认证工作,建立合格可信的检测机构名单。建立专业的检测队伍,配备专业的检测设备,可对大气排放有疑问的并取得“大气排放合格证书”的营运船舶进行临时性的检查。
5.根据减排目标,促进炼油企业按相关标准改进柴油品质,同时也促进船用柴油机生产企业对柴油机的排放进行升级。
应重视农村垃圾处理问题
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村垃圾的处理问题必须高度关注。从全国来看,大多数村镇生活垃圾采取就近堆放处理,填坑、填沟、露天焚烧是普遍做法。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村收集、乡镇运输、县(区)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理模式,并建立了相关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但是那些村落分散、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村镇并未纳入该套系统。
因此,必须高度关注农村垃圾处理,首先统筹布局垃圾填埋点,保证城乡垃圾都能及时得到处理;其次,要加快完善村镇垃圾收运处理系统。民进中央提出具体建议如下:
1.明确运行机制,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为居民提供合理的公共服务是政府应尽的责任。要综合布局垃圾填埋点,并明确农村垃圾处理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由政府一次性解决,按照“布局合理、经济方便、便于处理”的原则,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日常运行维护的方式解决,建立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经费保障机制。
2.鼓励垃圾分类,建立分类激励和补偿机制。分类环节是推进垃圾处理的关键所在。农村垃圾与城市垃圾组成不同,要根据特点,积极促进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减少垃圾收集和转运量。按照“谁参与、谁受益”的原则,引进社会力量参与垃圾分类;重点对包装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进行分类。对于按照要求分类的地方,免除或收取少量的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3.突出重点,实行“有限、定时、定点”收集。有限收集、有限处理的方式符合先易后难、逐步完善的发展规律。包装类垃圾特别是塑料袋垃圾是生活垃圾污染的主要来源,在目前垃圾收集运输设施缺乏的情况下,首先将有限的资金用于包装类垃圾的收集运输,可在短时间内改变镇区环境卫生面貌,也为村镇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建设积累经验。如果只是包装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可采用1-2次/周,显著降低运输成本,适应村镇的生产力水平。
4.加大宣传力度,推广垃圾无害化处理理念。要进一步宣传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治理污染的紧迫性,不断提高广大村民的环保意识。要集中宣传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宣传教育要从孩子抓起,鼓励学校开展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垃圾分类的理念,以此带动周围,共同形成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的社会氛围。
加强国家层面湿地保护工作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湿地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目前,我国湿地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湿地保护仍然面临着面积减少、功能退化以及湿地生物多样性衰退趋势明显等突出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既有气候变化等自然因素的影响,也有湿地开垦围垦、开发建设、水体污染、泥沙淤积和水资源不合理利用等人为因素的影响。更重要的是,湿地保护的制度缺失,体制机制不完善,等等。为此,民进中央建议:
1.加快国家层面湿地保护立法进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湿地保护实行“要素式”管理,即针对湿地的水、土地、生物等不同组成要素,由不同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在森林、海洋、湿地等三大生态系统中,唯独湿地没有专门的法规,这与湿地生态系统高度的整体性、复杂性、特殊性严重不符,严重制约了我国湿地保护事业的发展,制订一部湿地保护的专门法律,极为迫切。
2.加大湿地保护投入。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十二五”实施规划,工程总投资为129.87亿元,其中:中央投资55.85亿元。据此测算,2013年—2015年,每年需安排湿地保护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12亿元。建议中央切实加大投资力度,落实建设资金,确保规划目标任务的实现。同时,建议扩大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规模,积极推进自然湿地的保护和退化湿地的恢复。
3.实施湿地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建议按照中共十八大提出的实施生态保护重大修复工程的部署,围绕湿地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与水资源安全、湿地与粮食安全、湿地应对气候变化等,适时启动新的湿地保护修复重大工程,扩大湿地面积,增强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
4.加快湿地保护制度建设。一是划定湿地保护的“红线”,扩大湿地保护空间。优先将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省级重要湿地纳入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建立严格的保护管理制度,巩固、扩大湿地保护空间。二是积极推进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设,并尽快启动试点工作。三是把湿地总面积、湿地保护面积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对地方政府进行政绩考核,落实地方政府湿地保护的责任。 大力推进多功能社区养老
2013年中国老年人口(60岁以上)将迈向2亿,并且正以每年800万的速度猛增,是同期人口增速的五倍多。与此同时,人口老化过程中的高龄化加剧,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持续增长。面对老年人口的猛增和独子养老的局面,单靠家人照顾已力不从心,而且也缺乏专业知识。机构养老多建在郊外,支出费用高,探访不方便,容易使老人觉得被社会遗忘。而社区养老,既能提供上门护理、日间照料、社区托老、志愿者互助等多种服务,也能在熟悉的社区环境里让老人们找到安全感、归属感和亲切感。
面对少子老龄化、老年空巢化、空巢失能化的趋势,未来我国对社区养老的需求将日益增大。然而,我国社区养老发展相对滞后,主要原因在于:观念认识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健全;社区养老场地少,基础设施差,服务内容单一;资金来源匮乏;缺乏专业工作人员及志愿者队伍。为此,民进中央建议:
1. 加强社区养老设施建设。根据社区老年人口密度、自理状况,以社区、街道为单位,配设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理型、生活协助型、特殊护理型,以及持续护理型社区养老结构。并在新建居民小区和进行旧城改造时,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在供地上给予优惠,与项目一起规划,一同检查验收。
2. 拓宽社区养老资金渠道。一方面政府加大投入,把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制度。另一方面走社会化道路,以税收优惠、购买服务、人才引进等为杠杆,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社区老年人服务事业。同时,可根据老年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对一些附加服务收取一定费用。要把政府投入、社会支援、老人支付和子女赡养义务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社区养老服务的长效机制。
3. 整合资源。居委会积极整合行政、医疗和社区福利等资源,搞好养老服务项目的准入、评估和监督。进一步整合街道和社区文化站、卫生服务站、劳动服务站、老年大学(分校)等公共服务资源,联合多方力量拓展服务范围,搭建完善的社区养老服务平台。
4. 规范服务流程和质量。民政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协作抓紧制定出台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的建设标准和服务操作规范等指导意见,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加强管理、指导和监督。
5. 推进老龄研究。在大学和科研机构建立一批老年研究中心,深入讨论社区养老服务与养老消费及老龄产业的互动关系,以此带动有关养老护理、养老产业、职业培训等学科的发展。
粮食主产区城镇化步伐需加快
新型城镇化是未来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它的核心在于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无农不稳,无粮则乱”。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阶段,粮食安全不仅是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条件,而且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根据自然生态条件,我国国土面积中、适宜城镇发展的区域仅占22%,且又与适宜农业发展的地区高度重合,这直接导致了城镇化与粮食生产之间的紧张关系。对粮食主产区来说,正面对着粮食稳产增长和城镇化的双重压力。
为此,民进中央建议加快推进粮食主产区的城镇化。这既是保证粮食安全的迫切需要,也是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举措。具体建议如下:
1.优先安排粮食主产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县城、中心镇和新型社区发展。结合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着力加强800个产粮大县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加大支持力度,优先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项目安排在粮食主产区,加快县城、中心镇和新型社区发展,促进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居住环境改善。
2.推动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通过制定土地流转优惠政策,并按照依法、自愿、有序的原则,促进农村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要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要求,引导农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
3.加强土地集约利用、确保耕地占补平衡。要搞好城乡土地规划,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城市和小城镇的快速膨胀和农村建设用地的扩张;要努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通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不低于同期建设占用、灾害损毁和农业结构调整损失的耕地;要严厉制止土地利用粗放浪费、违法违规用地的现象;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搞行政命令强行拆迁。
4.完善种粮补贴方法,稳定生产资料价格。建议在加大对农民补贴力度的同时,完善补贴实施办法,比如,改按计税面积补为按粮食收购量补,使真正种粮的农户有合理稳定的收入。要在不断提高粮食最低保护价的同时,通过对生产农资的企业给予补贴等办法,严格控制农资价格过快上涨,降低农民种粮成本。
5.加速农民市民化进程。国家要在全国范围内考虑加快推进农民市民化进程,加快解决农民工在城镇的就业、户籍、住房、社保、子女就学等问题,使之真正成为市民,融入城市社会,为产粮大县、人口大县的发展铺平道路。另一方面,作为粮食主产区本身,也要提高县城和中心镇的承载能力,为农民市民化创造条件。
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从温饱到小康,食品安全一直是人民群众最直接、最根本的民生。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有关监督部门大力深化食品安全监管活动,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活动,对全国性的食品安全事件如塑化剂等积极应对,及时预警,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了食品安全形势的稳定可控。
虽然近些年,国家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回顾近年来曝光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食品安全问题衍生成为当今社会的重大民生问题,能否破解食品安全顽疾,关系到公众健康,关乎到社会诚信。然而,违法成本低和惩处力度不够是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最深层次和最根本的原因。
为此,民进中央提出如下建议:
1.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惩处力度,对违法行为严惩不贷。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提高了财产责任的力度,规定最低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不设上限。建议在相关执法中切实从严执法,保证罚款金额能够杀一儆百,消除食品企业的侥幸心理,避免违法行为;完善配套法律法规,细化对涉案人员的惩处办法,加大刑罚力度,从严从重处理。对判决的案件加大宣传力度。借鉴国外的经验。惩处包庇的涉案人员,包括地方政府地方保护主义,承担连带责任。
2.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出台速度。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研究滞后,专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管理机构缺乏,人员力量严重不足,标准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且标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建议高度重视、加大力度破解这些制约因素,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进程,保证相关执法有理有据。
3.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制度。建立全国联网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及时更新违法信息,确保相关人员一旦有食品安全违法记录,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相关职业。目前部分省市已经有很好的探索,比如武汉加大惩处力度,上黑名单企业将无法获得贷款;北京市正在建设食品安全信用系统,对不良企业实行五年内行业禁入。建议中央在各地探索的基础上加快全国联网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建设。
船舶大气污染亟待解决
船舶对大气的污染主要来自于船用柴油机废气中夹带的氮氧化物和硫氧化物、船舶所使用的消耗臭氧物质、船上焚烧以及所载货物所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此外,船舶的氧化氮排放量占全球总量的7%。船舶排放污染物不仅影响地球的气候,而且有害于人们赖以生存的大气环境。我国是船舶运输业的大国,因此加快制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是我国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从全国范围来看,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我国对船舶的污染气体的排放防治相对滞后,目前还没有出台针对营运船舶的污染气体排放的相关规定;二是我国的柴油品质相对欧美和香港的品质较差,油中杂质也较多,加上现在内河航运已经出现以个体和私营的运输为主的局面,而他们的营运船舶的设备状况较差,导致了污染气体大量排放居高不下。
为此,民进中央提出如下建议: 1.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组织海事、交通、船检、渔政等单位和部门组成专门的机构,研究在国际公约和国家海事局已经颁布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参考2008年MARPOL公约附则VI修正案,对船舶尾气中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悬浮物含量提出的排放标准和车辆尾气排放的相关法规,充分考虑到我国营运船舶的现状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提出减排目标。针对船舶的特殊性,制定详细、适合国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并将船舶进行分类,分别制定排放标准。
2.通过立法,明确环保、海事、交通、船检、渔政等行政和技术管理部门的责任和权利,避免在执法过程中的职责不清和相互扯皮推诿。
3.船检和鱼检部门结合营运船舶的年度检验,对营运船舶进行大气排放检验,并出具相关的检验报告。海事部门和渔政部门根据报告发放“大气排放合格证书”。“大气排放合格证书”可规定为海事部门和渔政部门对营运船舶进行年度安全检查的必查项目。
4.由环保部门牵头,海事、渔政负责开展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检测机构及燃油检测机构认证工作,建立合格可信的检测机构名单。建立专业的检测队伍,配备专业的检测设备,可对大气排放有疑问的并取得“大气排放合格证书”的营运船舶进行临时性的检查。
5.根据减排目标,促进炼油企业按相关标准改进柴油品质,同时也促进船用柴油机生产企业对柴油机的排放进行升级。
应重视农村垃圾处理问题
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村垃圾的处理问题必须高度关注。从全国来看,大多数村镇生活垃圾采取就近堆放处理,填坑、填沟、露天焚烧是普遍做法。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村收集、乡镇运输、县(区)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理模式,并建立了相关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但是那些村落分散、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村镇并未纳入该套系统。
因此,必须高度关注农村垃圾处理,首先统筹布局垃圾填埋点,保证城乡垃圾都能及时得到处理;其次,要加快完善村镇垃圾收运处理系统。民进中央提出具体建议如下:
1.明确运行机制,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为居民提供合理的公共服务是政府应尽的责任。要综合布局垃圾填埋点,并明确农村垃圾处理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由政府一次性解决,按照“布局合理、经济方便、便于处理”的原则,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日常运行维护的方式解决,建立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经费保障机制。
2.鼓励垃圾分类,建立分类激励和补偿机制。分类环节是推进垃圾处理的关键所在。农村垃圾与城市垃圾组成不同,要根据特点,积极促进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减少垃圾收集和转运量。按照“谁参与、谁受益”的原则,引进社会力量参与垃圾分类;重点对包装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进行分类。对于按照要求分类的地方,免除或收取少量的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3.突出重点,实行“有限、定时、定点”收集。有限收集、有限处理的方式符合先易后难、逐步完善的发展规律。包装类垃圾特别是塑料袋垃圾是生活垃圾污染的主要来源,在目前垃圾收集运输设施缺乏的情况下,首先将有限的资金用于包装类垃圾的收集运输,可在短时间内改变镇区环境卫生面貌,也为村镇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建设积累经验。如果只是包装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可采用1-2次/周,显著降低运输成本,适应村镇的生产力水平。
4.加大宣传力度,推广垃圾无害化处理理念。要进一步宣传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治理污染的紧迫性,不断提高广大村民的环保意识。要集中宣传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宣传教育要从孩子抓起,鼓励学校开展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垃圾分类的理念,以此带动周围,共同形成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的社会氛围。
加强国家层面湿地保护工作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湿地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目前,我国湿地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湿地保护仍然面临着面积减少、功能退化以及湿地生物多样性衰退趋势明显等突出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既有气候变化等自然因素的影响,也有湿地开垦围垦、开发建设、水体污染、泥沙淤积和水资源不合理利用等人为因素的影响。更重要的是,湿地保护的制度缺失,体制机制不完善,等等。为此,民进中央建议:
1.加快国家层面湿地保护立法进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湿地保护实行“要素式”管理,即针对湿地的水、土地、生物等不同组成要素,由不同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在森林、海洋、湿地等三大生态系统中,唯独湿地没有专门的法规,这与湿地生态系统高度的整体性、复杂性、特殊性严重不符,严重制约了我国湿地保护事业的发展,制订一部湿地保护的专门法律,极为迫切。
2.加大湿地保护投入。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十二五”实施规划,工程总投资为129.87亿元,其中:中央投资55.85亿元。据此测算,2013年—2015年,每年需安排湿地保护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12亿元。建议中央切实加大投资力度,落实建设资金,确保规划目标任务的实现。同时,建议扩大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规模,积极推进自然湿地的保护和退化湿地的恢复。
3.实施湿地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建议按照中共十八大提出的实施生态保护重大修复工程的部署,围绕湿地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与水资源安全、湿地与粮食安全、湿地应对气候变化等,适时启动新的湿地保护修复重大工程,扩大湿地面积,增强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
4.加快湿地保护制度建设。一是划定湿地保护的“红线”,扩大湿地保护空间。优先将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省级重要湿地纳入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建立严格的保护管理制度,巩固、扩大湿地保护空间。二是积极推进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设,并尽快启动试点工作。三是把湿地总面积、湿地保护面积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对地方政府进行政绩考核,落实地方政府湿地保护的责任。 大力推进多功能社区养老
2013年中国老年人口(60岁以上)将迈向2亿,并且正以每年800万的速度猛增,是同期人口增速的五倍多。与此同时,人口老化过程中的高龄化加剧,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持续增长。面对老年人口的猛增和独子养老的局面,单靠家人照顾已力不从心,而且也缺乏专业知识。机构养老多建在郊外,支出费用高,探访不方便,容易使老人觉得被社会遗忘。而社区养老,既能提供上门护理、日间照料、社区托老、志愿者互助等多种服务,也能在熟悉的社区环境里让老人们找到安全感、归属感和亲切感。
面对少子老龄化、老年空巢化、空巢失能化的趋势,未来我国对社区养老的需求将日益增大。然而,我国社区养老发展相对滞后,主要原因在于:观念认识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健全;社区养老场地少,基础设施差,服务内容单一;资金来源匮乏;缺乏专业工作人员及志愿者队伍。为此,民进中央建议:
1. 加强社区养老设施建设。根据社区老年人口密度、自理状况,以社区、街道为单位,配设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理型、生活协助型、特殊护理型,以及持续护理型社区养老结构。并在新建居民小区和进行旧城改造时,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在供地上给予优惠,与项目一起规划,一同检查验收。
2. 拓宽社区养老资金渠道。一方面政府加大投入,把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制度。另一方面走社会化道路,以税收优惠、购买服务、人才引进等为杠杆,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社区老年人服务事业。同时,可根据老年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对一些附加服务收取一定费用。要把政府投入、社会支援、老人支付和子女赡养义务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社区养老服务的长效机制。
3. 整合资源。居委会积极整合行政、医疗和社区福利等资源,搞好养老服务项目的准入、评估和监督。进一步整合街道和社区文化站、卫生服务站、劳动服务站、老年大学(分校)等公共服务资源,联合多方力量拓展服务范围,搭建完善的社区养老服务平台。
4. 规范服务流程和质量。民政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协作抓紧制定出台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的建设标准和服务操作规范等指导意见,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加强管理、指导和监督。
5. 推进老龄研究。在大学和科研机构建立一批老年研究中心,深入讨论社区养老服务与养老消费及老龄产业的互动关系,以此带动有关养老护理、养老产业、职业培训等学科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