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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函[2005]5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2005年11月1日以前经批准从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业务的企业重新办理定点经营手续(以下称资格核查)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