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网络虚假广告监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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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互联网时代,网络已成为了广告的重要传播媒介。因为网络广告具有成本低、速度快、涉及面广、形式灵活等独特的优势,使其有了滋生的空间,但其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影响了网络广告的和谐发展,工商作为监管部门也因此碰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应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促进行业自律,加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改进工商监管方式,从而促进网络广告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 虚假广告 行政监管 对策
  
  Current network false advertisement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pondered
  Ruan Jingqing Xu Wei
  Abstract:The Internet time,the network has become the advertisement important vector.Because the network advertisement has the cost lowly,the speed quick,the affected area broad,the form nimble and so on the unique superiority,enable it to have the space which multiplied,but it has violated the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seriously,has affected the network advertisement harmonious development,the industry and commerce as the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department therefore also has bumped into the unprecedented challenge.Therefore,should consummate the present legal laws and regulations,the promotion profession autonomy,strengthens the consumer to protect oneself ability,the improvement industry and commerce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way,thus promotion network advertisement profession fast healthy development.
  Keywords:The network False advertisement Administration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F06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9)02-0044-02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成为了商业模式新的发展方向,“网络广告”也应运而生。与传统的四大传播媒体(报纸、杂志、电视、广播)广告以及户外广告相比,网络广告具有成本低、涉及面广、速度快、形式灵活等得天独厚的优势,被人们誉为第五大广告媒体。目前,网络广告的市场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网络广告也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对于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中国来说尤为突出。根据DCCI互联网数据中心的预测,2010年国内网络广告营收规模将达到212.5亿元。但是,网络广告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必定存在着不少问题,阻碍和制约了网络经济健康、和谐、有序地发展。其中较为突出的是网络虚假广告的问题,这是网络违法广告最为普遍的形式,也是当前政府相关部门对网络广告监管的重点。
  
  1.网络虚假广告的特点及其发布方式
  
  所谓网络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企业概况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诱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接受其服务,并从而牟取暴利的商业广告。其特点,一是影响范围大,由于因特网覆盖面广,通过公共网络就可能涉及许多网民的权益;二是速度快,一旦发布虚假广告,可在瞬间将这些虚假信息传送到世界各地;三是有较强的隐蔽性,发布者可通过匿名的方式躲避检查,或者寻找没有法律调整或者执法不严的地区发布使执法者束手无策。网络虚假广告的发布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1.1 在知名网站上直接投放。比如在新浪、网易、搜狐、阿里巴巴等国内知名网站上随处可见的广告,有嵌入式的、漂浮式的、弹出式的等等,因为相关企业在广告审核上的缺失,导致虚假广告的滋生。
  1.2 经营者自己申请域名,制作网页发布虚假信息。现今在网络上注册一个域名是既方便又便宜,找一家网络公司委托制作好公司的网页,然后直接挂到网站上,其内容根本不需要审查。在上面杜撰虚假的获奖内容,夸大企业的实力等,借此吸引客户,使网上交易者信以为真,进而使其经济利益遭受侵害。
  1.3 利用电子邮件发布。生活中,电子邮箱里经常会收到一些广告邮件,这也是网络虚假广告的传播途径。由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广告的成本非常低,而且速度快,覆盖面广,因此吸引了一批靠群发垃圾广告邮件而赢利的运营商,他们为虚假广告的传播提供了便利。
  1.4 利用关键字通过搜索引擎等链接发布。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虚假广告发布者利用关键字的方式把他人的驰名商标写入自己的网页,当浏览者利用搜索引擎搜索该关键字所属网站时,该虚假广告的网站和该驰名商标的网站便能一同显现,从而使网络虚假广告的发布者达到了宣传的目的。
  
  2.网络虚假广告的成因分析
  
  2.1 网络广告的发布者自由化程度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行业自律。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世界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种身份可以集于一身,每个企业甚至是个人都能按自己的意愿制作、发布任何形式和内容的广告,既不需要申领营业执照,也不需要接受审查。在网上,现今的网络广告内容几乎涉及所有行业,有买卖生活用品的,有买卖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甚至还有买卖毒品、军火等等,这些都是网络虚假广告生存的温床。
  2.2 网络虚假广告的发布和违法成本低而收益高。首先,网络广告发布的经济准入条件低,几乎任何的企业及其他经营组织或个人只要花很少的钱就能发布广告,这比起传统广告而言花费要少得多。其次,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只能对违法者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而实际上,网络虚假广告产生的非法利润可能远远超过罚款数额甚至更多,相比之下违法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而法律对网络虚假广告的惩戒效果自然也是微乎其微,虚假广告仍大行其道。
  2.3 国家对网络广告的监管还缺乏有效的手段。虽然网络广告在我国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对网络广告的违法行为却没有多少人去关注,国家对网络广告的质量也没有进行有效地评估。网民对网络广告充斥着不信任,网络广告的效果也越来越差。为了能吸引更多的网民,保证发布者的收益,虚假广告也就越来越多。当网络虚假广告大范围地存在的时候,就发生“劣币驱逐优币”的现象,导致了正当合法的网络广告难以生存,由此网络广告市场进入了
  恶性循环的状态。
  
  3.网络虚假广告的监管难点
  
  根据《广告法》,目前我国对广告监管的主要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因网络广告具有覆盖广,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网络传播主体的多元化、虚拟化等诸多特殊性,同时我国对网络广告的监管也才刚刚起步,在程序和经验方面还远不成熟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网络虚假广告的监管过程中碰到了很多困难。
  3.1 监测难。
  3.1.1 工商监管力量薄弱,网络监测存在短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专门对网上违法广告进行查处的机构,缺乏对网络广告管理的组织保障。一些工商局虽然配备电脑和网络等硬件设施,但是监管人员素质落后于网络广告的发展,不少工商执法人员对网络广告的特征与现状也不是很了解,缺乏网络广告监管的技术支撑。
  3.1.2 网络虚假广告数量巨大、范围广,逐个监测根本无法完成。在网络这一虚拟环境下,几乎任何拥有网络使用权的组织或个人都可以从事广告业务,这一刻不存在的虚假广告或许下一秒就出现了,时间空间灵活性很大,这就使得网络虚假广告的监控非常困难。
  3.2 取证难。
  证据是行政执法查处的关键,无法取证或者证据不充分要想依法查处网络虚假广告中的违法行为几乎举步为艰。而目前我们执法部门没有一套对网络广告进行全程监控的体系,并且网络广告内容的改动随意性太大,在实践中我们主要是通过对静态的虚假广告网页进行打印拍照等方式,从而固化虚假信息得到证据。但是即便是这么做,由于一些当事人拒不承认是公司授权发布,或者干脆事后立刻去网站消除了虚假的内容,而执法人员当场又找不到其他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发布虚假网络广告的事实,只能是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如果去网络广告发布运营商查取证据,又因地域管辖等问题更是难上加难。因此,不少网络虚假广告案件也就因证据不足而搁置,或者只能以从轻处罚结案。
  3.3 处罚难。
  3.3.1 对网络广告各主体责任难于界定。根据《广告法》规定,经营广告的主体分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于传统的广告我们很容易将三者区分,并且能明确其各自的责任。而对于网络广告,由于其制作、经营、发布广告变得极为简单,常常使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的界限模糊,于是对发布网络虚假广告主体的法律责任就难以确定。例如,许多网络运营商在收取一定费用后,就可以为广告主发布广告,并不会对其内容进行仔细审核。针对这种情况,有些国家和地区主张将网络运营商列为广告经营者范围,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但实际上,由于网络信息量巨大,要求运营商去完成审核的任务也是难以承担的。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只能给予广告主相应的处罚,而无法对网络运营商的行为进行约束。
  3.3.2 处罚决定存在难以落实的现象。一些规模较小的广告经营者,往往存在着侥幸的心理,其中不少是居无定所或者是空壳公司,他们经常为一些组织或个人发布虚假的网络广告,借此来谋取利益。对于这些公司一旦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遭到工商部门处罚的时候,随即就会人去楼空,而工商又缺乏有效的强制措施,于是处罚决定书将不可避免地成为了一纸空文。
  
  4.网络虚假广告的监管措施
  
  4.1 完善网络广告的法律法规,增强执法办案的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对广告监管的法规主要是《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但是这两部法律法规都是较早制定的,里面均缺少网络广告的相关条款,这给执法部门查处网络虚假广告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在现实的执法过程中,用得较多的就是《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笔者认为在短期内不可能出台专门的网络广告法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完善以上几部法律的内容,或者针对网络广告的具体情况就现有的《广告法》做进一步的解释,以便使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做到有法可依,加强对网络虚假广告的约束。
  根据我国现有的情况,笔者认为也可以对网络广告发布实行准入制度,规定从事网络广告经营活动应依法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在自己网页上发布相关广告信息的,也应在管理部门专门的网站上进行登记备案。
  4.2 增强网络广告的行业自律,培养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网络广告主和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应当树立自律的观念。政府监管往往侧重于事后的处罚,这对网络广告的发展只是一个补救,并不能真正做到促进的作用。而行业自律要求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不仅仅要考虑到自身的利益,而且还要顾及消费者的权益,这是一个事前的自我监督的行为。再者,通过成立网络广告行业协会,在行业内部建立相互监督的机制,对违反自律规定的予以检举批评,切实促进网络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在网络世界中,没有一点虚假信息是绝对不可能的,关键还是要培养自身的识别能力,以此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政府部门应通过各种途径,比如,在大的门户网站开设消费者权益服务区,提醒消费者如何辨别网络虚假广告,如何避免一些网络广告陷阱等等,让消费者提高自我鉴别的能力,以此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4.3 提高执法人员的监管素质,突出对关键领域的重点监管。
  网络广告是一种新生的广告媒介,因为其复杂多样的特点,对其监管的难度较大,这就对监管人员的素质和监管形式都提出了挑战。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现有的执法人员进行必要的网络等业务知识的培训,尤其是在执法第一线的人员,更应加强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的提升。重视对网络技术人才的引进,以提升网络广告监管队伍的实力。同时,在监管形式上,注重对医疗、药品、保健产品、化妆品等涉及到老百姓健康安全的行业领域的监管;对大网站以监管为主,小网站以举报为主的形式,实行全方位的监控,切实做到减少虚假广告的目的。
  4.4 增进区域和部门间合作,创新网络虚假广告的监管方式。
  网络虚假广告的虚拟性、跨地域性的特点,使得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体制难以应对。当前工商内部实行的是属地管辖的方式,因此跨区域的案件就需要到多个管辖单位进行沟通,这样不仅办案时间要拉长,并且行政成本也大大提高了。笔者认为,对于网络广告案件全国工商系统应建立各县、各省市的跨辖区的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新型监管模式。建立全国性的统一的网络广告监测中心,对网络广告进行实时监管,并定期公开监测信息,设立统一的网络广告投诉平台,及时将投诉案件转送到辖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网上公布。在必要的时候,工商部门还应联合电信、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的监管机构,整合各部门的监管力量,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实现高效的监管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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